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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2021年4月2日 字数:347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提供人:xionghao59......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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