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的社会分工结构中,职位是有一定的。因之新分子要入社必须由旧分子把他的职位让出来。这是继替过程。继替过程若没有一定的规则,势必引起社会的混乱。为了避免社会的混乱,任何社会都有它的继替机构,按着一定的原则,使社会职位,包括对物和对人的各种义务和权利,和所担任的工作,在规定和公认的方式中,一代一代地传递下去,使社会的新陈代谢,有条不紊地进行,不影响社会的完整和个人的生活。
可以用来规定继替方式的原则很多。可是总括起来不外两种性质一是以机会来决定;一是以选择来决定。抽签即属前者,考试即属后者。这两类的原则正可以在一个社会中同时通行。譬如英国国会的下院是选举的而上院却有一部分是世袭的。我们可以从遗产获得财富,但也可从比赛中得到奖金。可是从整个入类的历史看来,据亨利.梅因(emyMane)说,社会继替的原则确乎似有一种趋势就是他所谓从Status(身份)到Contract(契约)。Status是指一个人依其出生即得的身份,靠他入世在哪一人家,占着那一个地位来决定他这一生应得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应做什么样的事。这是全凭机会。Comract是指自由订立的契约,按他自己的意志作出的选择所决定的。因之,这种趋势就是从机会和命运到选择和自主。梅因所以下这个结论的原因是在他看到古代社会和初民社会中的特权大多是世袭的,换一句话说,继替方式是根据亲属原则的;而现代社会中,世袭的特权,尤其是政治上的地位,已经大受攻击,因之,他觉得自由契约的兴起将根本改变社会继替的原则了。我们自可承认现代社会继替方式确已有一部分脱离了亲属原则,但是以亲属作为继替原则的还是十分普遍。因之,我们在这里不妨推敲一下,为什么亲属原则能这样有力地支配着人类社会的继替过程?
一个社会所以要规定继替原则的目的是在免除社会混乱。历史上,我们常可以见到即在一定的世袭规则下,偶因特殊原因,不能决定谁有继袭权利的时候,政局常因之发生骚扰。我们应该还记得欧洲大陆之幸免于被蒙古铁蹄全部蹂躏,不就是托福于元朝皇室继替作用中发生了问题么?在家庭里争夺遗产也常会闹得有声有色,令人啼笑皆非。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对于继替作用没有清楚原则的社会,每逢一个人死亡或退位,他所占的地位都要成为一番争夺的目标时,这个社会的混乱,一定难于避免,一切日常生活都会无法进行。所以继替原则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消极的保障,使社会秩序不致因社会分子的新陈代谢而趋于紊乱。至于一个社会想采取哪一个原则来规定它的继替作用则大有挑选的余地。从过去历史上看,似乎只要所采用的原则能把社会地位的授受规定得清清楚楚,易于记认,不生争执,就可合用。最理想的是限制到一个人的死亡或退位时只有一个人有资格来继替他。退求其次则即有争执,也要有一定的标准,使这种争执能最经济最有效地予以解决。至于继袭者在能力上,在天賦上,是否可以胜任所继的职务,却时常不是规定继替原则时最先考虑到的问题。
在初民社会中有许多重要职位如巫师,祭司等规定着许多,在我们看来,毫不相干的资格,譬如必须是孪生的,瞎眼,孕妇,白痴,反常心理的人。其实这不过是利用生理上不常有的特性来限制这些职位的竞争者罢了。也有地方利用人为的特性来规定资格的,有时看来简直是不近人情,强人所难,如不准婚嫁,毁伤体形,限制饮食等普通人所不愿接受的事。正因为一般人所不愿接受,所以竞争者的数目可以因之减少。也有地方用财富来规定资格,北美大草原印地安人中,一个人若想爬上一级年龄组时,必需用钱向上级的人购取资格,又像滇西的傣族要升作一个有地位的人,必得消耗大批财富做一次“摆”,请一次客。这是和我们现代社会中收取巨额学费以限制统治阶级人数,和以时装挥霍来决定出进夜总会的资格,用意是相同的。
常被人们用来限制继替资格的是亲属体系。而且也可以说,亲属体系在一定意义上也有特别适宜于作继替原则的地方。每个社会都有一个通行的亲属体系,可是每一个人依这体系所认取的那些实际亲属却决不会和另外一个人在同一体系中所认取的亲属全部相同。替如说,我们都有父母伯叔,但是你的父母伯叔却可以和我的不同;我们即使是兄弟,相同的亲属固然有很多,但是因为行序有差,你的妹妹很可能是我的姊姊。何况各有各的妻子,以及由妻和子所引伸出去的亲属也就完全不同。亲属结构的特性就是在每个人都是他所应用的亲属体系的中心,各人间有一相同体系,但没有一个相同的坐标。因之,它是富于特殊性和个别性的。若以亲属关系来作某项事的资格,可以免除很多发生竞争的纠纷。我们不妨设想一个例子,若是进入戏院的资格是付出一定的票价,则凡是有能力付这个价钱的,都可以购票人场了。若是人多票少,一定要在小窗口拚命挤才能买得着票,妇孺老弱固然取消人场资格,但愿意出汗折腰的还是大有人在,把一个戏院门前闹得乱哄哄。现在假定戏院里立下一个被大家接受的规则,人场资格以亲属作原则,能入场的必须是上一场入场者的长子,戏院前必然秩序井然了。因为尽管你神通广大,所求必得,可是你却永远不能选择你的父母,随意认人作爸爸,除了冒充。这种冒充要检举时也比较容易。
亲属结构还有一个持点就是亲属间没有两个人和自己的关系在亲疏程度上完全相同的。亲疏程度不但不相等而且有着一定的层次,不易混淆。同是兄弟,有长幼之别;同是伯叔,有嫡堂之分。若是用亲属原则来规定继替作用不但淸楚而且容易递补。一个人没有儿子也不致找不到继替者,因为他很容易依着亲属秩序去找一个仅次于儿子的近亲。继替作用仍可按部就班,不紊不乱,没有争执地进行下去了。
亲属体系甚至可以说是特地为了要用作有条不紊的继替原则而定下的。即使我们不采取这种说法,认为亲属体系另有造因,我们至少也得承认,因为它被利用了作继替原则,所以发生了很多特别适宜于继替秩序的特点:譬如谊代排列,男女分殊,单系偏重,亲疏层次等。
我虽则说亲属体系有很多地方是十分适宜子用作继替原则,可是我并不是说这是个完善的原则。正如其他一切人为的制度一般,它满足了一方而的条件,在另一方面却又留下了漏洞。我在以后几章中就想逐一提出亲属体系被利用为继替原则后,在人们的心理上,社会关系所引起的缺憾。这正可以作我所主张捉襟见肘文化观的例证。正因为人为的制度并不能尽善尽美,适合于全盘人性要求,所以人类的制度也永远在变动。继替作用,如梅因所说,业已发生脱离亲属原则的趋势。这种转变怎么会发生的呢?于是我要再进一步分析继替作用应用了亲属原则后所发生的结果怎样了。让我留着这些问题到以下几章去讨论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