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与氏族的时代
原始社会,女性在氏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古籍中,我们也能找到女权社会的痕迹。《三国志·魏书》记载乌丸族的风俗时,说:“贵少贱老,其性悍骜,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复报者故也。”隐约可以看到女性在氏族内的较高地位,有族类为依靠。而男性因不属于氏族,无有依靠,故地位低下。又说:“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故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这都有女权氏族的影子。《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更是记载了冉駹夷“贵妇人,党母族”的情况,这些历史记载如铁证一样证明了在古代,确实存在女性权利高过男性的时代,但是为什么女权会衰落下去了呢?这是我们今天所要研究的问题。
对偶制家庭排除共夫
群婚制是女权产生的原因,在群婚制下,人们都知道自己的生身之母,却无法辨别生身之父。就像《庄子·盗跖》说的:“神农之世,卧则居居;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与麋鹿共处,耕而食,织而衣,无有相害之心。”母亲成为世系传承的纽带,所以女权在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后来,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氏族阻止内部通婚,由内婚制转为外婚制,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发生的范围越来越小。近亲结婚的自然选择结果是导致对偶制婚姻的出现,由它逐渐来取代群婚制。每个妻子不再是拥有许多个模糊的丈夫,每个丈夫也不再是拥有许多个模糊的妻子。每个人愈来愈固定的与自己的对偶发生联系,一对男女之间的夫妻关系越来越明晰、越来越固定。每个女子在多个丈夫中愈发地明确了那个主要的、经常在她身边的丈夫,每个丈夫也在多个妻子中愈发的明确了那个主要的、经常在他身边的妻子。
对偶制婚姻处于个体婚制和群婚制之间,它的出现意谓着夫妻关系的明晰,家庭发展也越来越缩小而具体。在人类广泛使用和制造工具之后,采集活动的生产地位降低,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逐渐下降,妻子愈来愈需要依赖一个较为固定的丈夫。
妇女摆脱群婚制而走向对偶制的方法是赎买贞操,在中世纪的欧洲,许多地方保持着独特的习俗。妇女为了获得专有配偶的权利,就得事先向氏族赎买自己的贞操,把自己献给全体男子所享有,然后才能归给自己的丈夫,所谓的闹洞房习俗恐是其产物。
当个体婚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排除掉共夫制之后,专偶制就出现了,这也是现在常见的家庭形式。
私有制使男权战胜了女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用和制造工具提升了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获得的剩余产品不断增多。由于这些产品主要是男性成员劳动的成果,因而男性成员对占有这些剩余产品具有无可厚非的私有权利,男性在氏族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氏族社会的所有权形式包含公有与私有两种,对于氏族内部而言,所有产品都是公有的,在全体族人中分配;而对于不同氏族之间而言,产品却是私有的,这个氏族集体占有这些产品,那个氏族集体占有那些产品,产权分明。对于一名男子而言,他与妻子通婚而进入妻子所在的氏族之中生活,但他仍然是原氏族的成员,死后不仅要归原氏族安葬,而且他在妻子的氏族中所分配到的产品也要运回原氏族。这种分配方式就产生了矛盾,与男性为主的生产方式不协调。
因为男性在母权氏族中,不属于妻子所在的氏族,因而他在氏族里所生产的剩余产品仍归原氏族所有。这样就会造成男性成员死亡之后,他的财产不能留在母权氏族之中,不能归于子女继承,而是要流回男性成员所在的那个母权氏族里。这是一种矛盾,他在这个母权氏族里生产,但他的产品却归另一个氏族所有。他的子女不能继承他的财产,他的姐妹和其子女却得到了他全部的东西,这种矛盾就必然要催生出一种新的继承关系。
过去,禁止近亲结婚使确立生身之母成为必要,现在,确定氏族财产的继承使确定生身之父成为必须。为了确保子女能够继承父亲在氏族中生产的财产,旧的继承关系开始被新的继承关系取代,这就需要废除母系社会的氏族婚姻制度,把它颠倒过来——男子和其子女属于本氏族,而女子则来自其他氏族,这样男子死亡后,财产仍留在氏族内,由其子女继承。
母权氏族崩溃是社会生产发展的结果,是男性在私有制下日益占据剩余产品、家庭地位提升的后果,是子女继承父亲剩余财产的必然要求。私有制是造成母权氏族变成父权氏族的主要原因,此外,群婚制的消亡,使确认生身之父变得更容易,也是父权氏族建立的一大原因。
婚姻的购买性和掠夺性
从对群婚制变成个体婚制,意谓着家庭从一个薄弱的组织变成一个能独立生存的小团体。
男权氏族内的长辈为子女安排配偶,事先不会征求他们的意见,甚至不让他们知道。因为在各个氏族之间都存在交换男女以便通婚的需要,婚姻就像商品经济刚出现时、如同“抱布贸丝”一样在氏族间进行交易,也就是说婚姻具有购买的性质。
在父权氏族阶段,一个氏族向邻近氏族赠送礼物,从而获得对方氏族中的女子以配给本氏族的待娶男儿,结成夫妻。婚姻关系只在夫妻双方两厢情愿时才能继续保持,如果发生意见分歧,那么就由氏族从中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妻子便带着自己的财物和子女离开丈夫,这种不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极容易破碎,而社会也不以此为非,只要氏族有足够的财物赠与邻近氏族,男子就有足够多的机会娶到妻子。
除了谈判购买之外,抢夺妇女也变成一种风俗。《后汉书》记载了氏族时代对偶制家庭获得妻子的流程,《乌桓鲜卑列传》说:“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娉币。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闲,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乌桓氏族间的通婚方式是“先略女通情”、先不以道义而掠夺女子,确定关系,同居半年或百日之后,男方氏族才送牛马羊畜给女方氏族,以为聘礼。然后男方要随着妻子来到女方氏族中生活,在女方氏族里做一两年的仆役,之后女方氏族才将女儿送给男方氏族,并附赠一堆嫁妆。由此可见,掠夺与购买交相融合,成为对偶制家庭婚姻的形式。
而在父权氏族日益成熟的时,男方氏族在寻求妻子的时候,并不以本氏族甚至也不以友好的氏族为限,他们常常在战争中获取俘虏,用暴力从敌对的氏族中抢劫妻子,如荷马史诗里的阿基里斯和阿伽门农为一个掠夺来的女俘而反目。在古希腊时代,妇女几乎都是战争中被掠夺的对象,《特洛伊妇女》的描写尤为明显。而《蒙古秘史》也用最朴素的语言记载了成吉思汗的父亲——乃颜部的也速该把秃儿在兄弟们的帮助下,从篾儿部掠夺的成吉思汗的母亲的史实。
父权氏族改变了过去温和的购买方式,把“略女”的做法提升到对偶婚制的重要形式。在氏族战争中,男俘虏被杀死,女俘虏变成妻子。私有制再次对婚姻制度产生了影响,对偶制开始向专偶制转变,专偶制排斥对偶制的同居形式,妻子被隔离到深宫后院中去。
既然妻子只是丈夫购买或者抢劫来的财物,那么多偶就被认为是男子的特权。因此在对偶制向现代专偶制转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并非普遍的一夫多妻制,它是父权家庭高度发展的结果。
家长制度——男权的顶峰
父权家庭的主要特征是若干数目的非自由人和自由人在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沦为奴隶的人和用作仆役的人都生活在婚姻关系中,与家长和酋长一起组成一个父权制家庭。
管理这个父权制家庭的制度就是家长制,家长支配家庭成员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是这种家庭的实质,它把子女和妻子置于前所未闻的奴役和依附关系之中。
当财产开始大量产生和遗留财产给子女的愿望把世系由女系改变为男系时,便奠定了父权的基础。父权的确立是女性权利最大的一次溃败,它把妻子和母亲的地位极大地贬低了。女子的子女由她的氏族转到了丈夫的氏族中去,女子在结婚以后丧失了原来作为父方亲属在氏族中权利,而在夫方中只能得到微薄的补偿(所谓的彩礼起初是付给女方氏族的,最后付给了女方本人)。女子在夫方氏族中的家庭经济地位被孤立了起来,她不是家长,而是家长的仆役。
以丈夫为核心的家长制度极力抵制对偶制婚姻的残余,要彻底清除古代的同居权,因此在奴隶和封建时代就兴起一种新习俗——把妻子幽禁起来。讲礼仪的中国人和民主的希腊人都用不同的方式来约束和压迫妇女,将她们置于夫权之下。妻子被视为丈夫的所有物,丈夫有权惩罚她,如果发生通奸,还有权处死她。子女同样如此,子女依附于父亲,父亲有权将他们处死、“或打或骂或杀或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