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在江苏省昆山市,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另一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随后,宝马男从车中抽出长刀砍向骑车男,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其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昆山警方通报了这一情况。南都记者日前从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他已经出院,正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但关于骑车男子此举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
南都NDX实验室的民调发现,截至8月29日20时,共有28061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认为防卫过当的网友3531名,另外24530名网友则认为骑车男子是正当防卫,且理由充分。他们表示:
@胡家骅: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知足才能常乐:正当防卫,孤身一人,面对长刀,绝地反击
@胡波21:就应该是正当防卫。看以后口角时谁敢先拿凶器出来,谁先拿,谁就是主要过失。
@~骉轟~:制止明显有无法诂计伤害后果的犯罚行为,就是减少社会其他人受到伤害,应该不能成为防卫过当。
@张德军:首先引起的原因是宝马车主开车违规,从画面看宝马车下来多人属仗势欺人,后又在势众的情况下拿凶器伤人太霸道,如电动车主不追砍他,后果可想而知。
@凤舞九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止防卫,很可能被这个拿出刀来的男子反击再受侵害,感觉这个拿出刀的男子很凶恶。
不过,大部分的指责意见,主要集中在宝马男的种种不当行为。
@林昌贤:车上带砍刀,目的是什么?
@尚仕-广召:多的不想说,我就说一句话,一切都是文身男自找的。
@和家小二哥:我就想知道!宝马车里放刀有什么说法!!是不是刚买的回家切西瓜!
@暮光之城:车上随时都带砍刀的是什么人?这种扫黑除恶严打期间还敢如此嚣张的人又会是什么人?车上难道只有砍刀没有其他凶器?
网传的视频截图。
另一方面,一成多受访网友认为骑车男行为已经防卫过当,大体有这些观点:
@ISH中国供热展郑东:防卫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应该把对方砍死,有点过了。
@wyys-: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实构成防卫过当,追砍受害者时已然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带着蛋挞:因为没有最终定性,暂用宝马男、骑车男区分吧。我觉得骑车男明显防卫过当,绝不能按照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首先骑车男被打甚至被砍,这已经导致其受到生命威胁(应激反应),而且宝马男他们是一伙人,不管骑车男是否拿到刀后进行砍人,其认为自己是处在受到威胁的状态。当然,监控视频显示他对宝马男进行了持续追砍并导致休克死亡。如果按照网传肠子都被砍出来,过当防卫肯定跑不了了。
此外,对于是否防卫过当,有网民将焦点集中在宝马男中刀后的走向。
@黄浚:刑法不应对实施防卫者过于苛刻,而应对挑衅和冲突发起者苛刻限制。关于危险防卫,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察都很难判断,平常百姓在即时更是难以判断危险已经消除。白衣男子一人,宝马车内数人,刀也是死者返回宝马车内拿的,如果又是跑回去拿刀呢?
@凌梓恒:视频中看到,宝马男倒地后,奔向自己的轿车,电动车司机在那种情况下,一定以为宝马男去取其他武器,作为情急时刻的反应,首先是要完全让施暴者失去能力,至于追砍,电动车司机并不知道会让宝马男丧命,相信本质里,电动车司机不会有杀人动机,也不属于故意杀人。
回归到事件本身,就目前的信息来看,本来很小的一个交通纠纷,演变成有死伤的刑事案件,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惋惜。
@百灵鸟:前面属于交通纠纷,是民事案件,后面追杀行为属于刑事案件要负法律责任。
@lok+houseng:动什么刀子,有保险走保险就行,非要动刀子还给人来了个反杀。给砍的人也是怒火收不住了,拿到刀子是正常理性反击。不反击那估计是脑子有问题的人了。
骑车男所遇到的困境,则是所有关注本次事件网友都关心的。
@cf:一个普通人祸从天降,砍也不行,不砍也不行,这是社会的问题,还是法制的问题?
@长征科技:这个属于正当防卫!否则以后没有人见义勇为。
@笑看人生:希望不要再次助长坏人的气焰
@小(^@^)懿:设想一下,在那种情况下谁还能保持清醒?
@lora: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谁还能冷静思考是不是防卫过当了?
本报记者曾采访过多位律师,他们对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观点也并不一致。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面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宝马司机持刀砍人,社会危害严重,对于自行车车主来说,是正在进行的行凶,面临生命危险,因此自行车车主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
一般而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国司法实务非常苛刻,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认定。本案中,自行车车主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倒宝马司机后,自行车车主还有追砍的动作,或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续的报复伤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自行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自行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动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本案可以参考于欢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应该要比于欢案判得更轻。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北京通州检察院检察官称“电动车主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8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请该院检察官刘志宇评析此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舆论会冲动,法律有定力。正如南都网友@一叶知秋所说的:“交给懂的人吧。”对于事件的进展,南都将继续关注。
同时,欢迎继续参与我们的话题讨论,发表你的意见!
整理、采写:南都见习记者:尤立川 (部分内容综合南都此前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