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互惠来解释人类的合作行为存在两个大问题。第一个大问题是,该推论的前提是一种假设,也就是认为在具有复杂认知能力的社会性动物群体中,互惠行为普遍存在。但是大自然所展示出来的情况却正好相反。尽管还存在一些争议,但大多数行为生态学家皆认为,很少有典型实例可以证明,在其他动物群体中存在互惠行为,而灵长类动物只是特例;[50]即使能找到一些相关证据,那些证据也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这就表明,该推论可能存在一些根本错误。在后文中,我们会再次探讨这一主题。第二个大问题更为突出,同时也是这个推论在解释人类合作时,尤其是在解释为何条件性合作只能为小规模群体的公共产品生产提供支撑时需要面临的问题。
要明白这一点,不妨把自己想象为澳大利亚的沙漠土著。你需要和数百人共用几口水井,而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相邻部落来抢占水井。每次遇到这种情况,你所在群体的所有成员便会联合起来,将侵略者驱逐出去。有时候,侵略者会还击,并导致战斗和伤亡。尽管会害怕,但为了保护水井,人人都参与了战斗,人人都认为这样的冒险是值得的。假如有成员在战斗之初就逃跑了,而其他人都投身于战斗,并将侵略者驱逐了出去,那么对于临阵逃脱者而言,战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而且事后依旧可以使用水井。由此可见,防御属于公共产品。
如果群体成员都是条件性合作者,都在采用“只要其他人投入战斗,我就投入战斗”的策略,那么只要有一个胆小鬼跑掉,其他人就都会临阵逃离。胆小鬼跑掉之后,形势会十分糟糕,因为所有人都不愿意保卫水井了。如果能明白这一点,那个胆小鬼或许会选择参加战斗。理论上,只有这样才能让合作稳定地进行下去。但事实上,这又可能会衍生出另外两个问题。当合作伙伴遇到不确定性或出现失误时,第一个问题就出现了。比如,一位勇士误以为撤退信号已发出,因而错误地撤退了;或者其他人一时间看不到勇士的身影,就误以为他逃跑了。这些状况经常会发生,而且每次发生都会引发撤退风波。第二个问题在于,策略如果很少出现,就不会受到自然选择的青睐。如果人人都是背叛者,合作就不会出现,除非群体规模非常小;即使群体成员都具有亲缘关系,合作也不可能达成。[51]那些允许背叛者存在的策略,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但无法真正地解决这个问题。[52]
直接进行制裁,作用会更大一些。如果人们打算直接对胆小鬼进行制裁,而不是拒绝合作,那么制裁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种,有一些代价高昂,有一些不必付出什么代价。合作者们可以对胆小鬼进行体罚,例如,澳大利亚的提维人(Tiwi)在惩罚违规者时就会把长矛刺在其腿上。[53]这种做法的代价颇高,不仅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而且还有可能会遭到违规者的反击。合作者们还可以排挤违规者,不让其使用水井,也不让其享受领地上的其他任何群体资源,这是哈扎人采用的一种惩罚形式。[54]如果违规者想方设法地使用群体资源,人们就必须采取措施来抵制,这样一来,代价就变高了。最后,违规者可能会被剥夺某些权利,而这些权利通常都基于各种互惠行为。比如,当胆小鬼生病或受伤时,不会有人愿意照料他;打猎归来两手空空时,也没有人愿意把肉分给他。拒绝提供帮助,这种形式的制裁对那些潜在的助人者来说,在短期内是有益的,既让他们免受因遵循社会规范而遭遇的损失,又让他们维护了自己的声誉。[55]
这里出现了术语上的混淆,有必要加以澄清。有一些学者,尤其是进化生物学领域的学者认为,“惩罚”一词仅仅是指会导致短期代价的制裁,所以他们倾向于使用“负准互惠”(negative quasi-reciprocity)这样的标签来表示那种涉及克扣利益的间接制裁。[56]而另一些学者则用“惩罚”指代所有的针对背叛者的制裁,而且会清晰地表明这些惩罚是否需要付出代价。[57]我更喜欢后一种表述方式,因为它更符合“惩罚”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所指代的意义。在惩罚孩子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剥夺他们平时所享受的一些特权。这种做法有时候会让惩罚者受益,比如,当你惩罚自己十几岁的孩子,不让他出门的时候,你也就不用开车带他去商场了。不过,为了避免混淆,接下来只有当制裁者需要付出代价时,我才使用“惩罚”一词。
在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制裁之所以要比互惠更有效,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制裁的对象主要是背叛者,而失误或不确定性并不会激发一系列的背叛行为,这就意味着,在一个喧嚣的世界中,合作是可以稳定存在的。第二,少量制裁者的存在确保了合作的回报性。如果受到制裁所付出的代价大于进行合作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即便只存在为数不多的制裁者,其他人的合作性也会被激发出来。换句话说,即使群体中的制裁者数量非常少,人们的合作也能得到促进。[58]第三,制裁行为能起到威慑作用。人们因为害怕受到制裁而遵守规则,同时只有在因为失误而做出背叛行为时才会被制裁,而这种情况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并不会太高。毕竟胡萝卜远远贵于大棒。如果使用奖励机制促进人们的合作,那么合作一旦完成,就必须支付报酬。第四,在互惠情况下,如果只有一个人被制裁,那么个体所付出的最高代价,仅限于终止合作以止损。如果制裁者实施制裁,那么制裁所造成的伤害会非常大。
上述这些论点同日常生活中一些众所周知的观念是一致的。在小范围的合作中,互惠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如果你邀请我去你家吃晚饭,而我没有礼尚往来的话,你恐怕也不会再邀请我了。如果你参加了某个小社团,而一些社团成员不愿做出贡献,那么你以后可能也会跟他们一样。在大规模的合作中,起到调控作用的是直接制裁,而不是互惠。如果上万名工会成员集体罢工,人们就不会因为害怕遭到反击而停止搭便车的行为。因此,更为直接的制裁是有必要的。对于许多公共产品而言,情况同样如此。这些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由警察局、法庭之类的强制性机构进行监管和保护。
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在那些没有建立起强制性机构的社会中,直接制裁,尤其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直接制裁,在合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59]那么,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看一个被研究得非常透彻的案例:图尔卡纳(Turkana)部落的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