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人和外面人
把“域外人”排除在我们的道德体系之外并非小事一桩。因为我们任何一个道德观念都有一个适用范围,这个适用性问题对知识分子解释起来总是困难重重。国家不是放大版的城市,城市不是放大版的家庭,而地球村更不是放大版的村庄。其中包含着我们即将在此以及第二卷中所要讨论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当雅典人标榜他们对所有观点一视同仁并大谈所谓的“民主”的时候,雅典的言论自由和民主制度仅适用于自己的公民,奴隶和居住在雅典的外国人都不在此列(这种情况和持有美国绿卡或者H–1B工作签证的人,在美国的情况一样)。狄奥多西(Theodosius)法典规定了与“野蛮人”通婚的罗马公民将会丧失公民权利,从而在道德上失去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地位,也就是说他们不再是“自己人”了。而在犹太人的道德观念中,他们也以血缘远近确定关系亲疏:所有人都是我的兄弟,但有些兄弟比其他兄弟更亲近。
在古代以及中世纪,自由公民的概念类似于一个“权力俱乐部”的会员,他们遵奉的仪式、规则和行为模式与当今的“乡村俱乐部”类似,其核心就是用限制规模和对外封闭的办法来提高会员的福祉并增强俱乐部的凝聚力。比如,斯巴达人可以因训练去伤害并杀死奴隶,但是他们与其他斯巴达公民是平等的,并随时愿意为斯巴达慷慨赴死。在基督教时代以前的黎凡特和小亚细亚地区,充斥着各种兄弟会和俱乐部,还有其他各种公开或秘密的社团,甚至还有一个“葬礼俱乐部”,其会员平摊丧葬费并参加俱乐部其他会员的葬礼。
今天生活在罗马的吉卜赛人对自己的族人有一套严格的规则,而对其他非吉卜赛人的外族人[他们称之为“帕约斯”(payos)]则适用其他规则。除此之外,人类学家大卫·格雷伯经过观察发现,即使在以贪婪自私著称的投资银行高盛,由于合伙人体系的存在,其内部竟然像共产主义社会。
所以,我们在执行道德规范时,始终应该注意这些规范的适用范围,一旦超出其适用范围,某些规则可能就会失效。很不幸,事实就是如此。“在一个人身上能否同时体现民族性和共同价值性?”答案是:这仅在理论上可能,而在实践中则几乎不可能。这是因为一旦“我们”这个概念被扩大到超出个体所熟悉和接受的范围,就会成为一个空泛的概念。扩大范围后,集体内部原有的凝聚力就会丧失,个体开始为私利而争斗。要把这个现象抽象成一个公式,写出约束群体规模的数学表达式实在是太难了。但我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我提倡政治体系应当以城市为基础,然后将各城市逐步联合起来,而不是与此相反。实践证明,设计一个庞大的国家方案,然后将其运用到每个小城市的模式在许多地方均已失败。我推崇的由小及大的模式在瑞士已经成功实现了,瑞士人就像我之前提到的那些“域外人”,他们的国家就像是世外桃源。在某种程度上让人保留人类最原始的“部落成员”的本性并非坏事——我们应当以部落形式把人组织起来,并在部落之间维持松散但有组织的和谐关系,而不是将所有部落合并成一个更大的部落。
对无节制的全球化以及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大国,我始终是持怀疑态度的,而这背后的原因其实就是对扩大规模后原有的规律是否适用的一种担心。物理学家、复杂系统研究者亚尼尔·班杨(Yaneer Bar-Yam)曾经做过一个非常令人信服的比喻,“扎紧篱笆才有好邻居”。然而近东地区的政府和政策制定者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适用规模”很重要!我会不遗余力地大声重复这一点,直到我把嗓子喊哑了为止。强行把什叶派、基督徒以及逊尼派拉在一起,让他们为了人类的团结,以兄弟之名手挽手,绕着篝火齐唱赞歌《昆巴亚》(Kumbaya ),这种做法注定是失败的。干涉主义者至今还没有意识到一个国家不可能按照他们设想中那份完美的、“理应如此”的蓝图来构建。干涉主义者最愚蠢之处就是他们总是谴责别人秉持“教派”观念,而不能意识到这其实是人们固有的“部落”归属感。将不同的部落分开来给予一定的自治权(奥斯曼土耳其人的做法 [4] ),不仅会使国家治理变得容易,而且会使部落之间的关系变得好起来。黎凡特曾经并且正在遭受的厄运,完全是由那些从不亲身参与当地“风险共担”的西方阿拉伯问题专家(目前主要是盎格鲁–撒克逊人)造成的。他们似乎背负着某种邪恶的使命,总想彻底破坏当地固有的文化和语言,将黎凡特特有的地中海文明的历史渊源连根拔掉。 [5]
其实我们也不必绕弯子来说明“适用规模”的重要性,我们每个人都有类似的经历,你和住在隔壁寝室的同学的关系总是比和自己同寝室的室友要好——我猜对了吗?
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甚至是老生常谈的道理,你只要对比一下“大城市里的匿名人群”与“小村庄里的乡里乡亲”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明白了。我曾经在我祖先诞生的那个小村庄住过一段时间,我感觉整个村子像是一个大家庭。人们会自愿且悲痛地去参加别人的葬礼(“葬礼俱乐部”主要存在于大城市),会相互帮忙,也会关心邻居(尽管他的狗可能令人讨厌)。而在大城市里,“其他人”对于我们来说,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存在”,我们对“其他人”的感情或者他们本身的行为举止都基于某种道德规则,而不是基于有血有肉的亲情。我们其实很容易就认识到这一点,但是我们没能总结出原因。其实根本原因就是:道德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基于“本地化”的社会关系。
现在你明白普世主义的问题了吧?人类的现代化进程在我们的头脑中建立起了两个概念:个体的人与全球社会。如果从这个意义出发,“风险共担”只是你个人面对一个毫无感情的、广袤无垠的现实世界。事实不是这样的,我所参与的“风险共担”都发生在“一定范围”或“一定规模”的人群中,包括家族、社区、部落或者兄弟会等,但绝对不是全体地球人。
“我们”的最佳规模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奥斯特朗姆的“集体悖论”。公共土地作为一项集体财产,可能是一片森林、一汪水塘或者一个公园,作为集体成员,农民们都希望避免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避免资源枯竭和生态退化。与此同时,作为个体的农民却都想通过过度放牧或过度捕捞获利(当然其他农民不能这样做),这其实就是所谓的“大锅饭”的“烦恼”:在集体主义原则下,人们不会全力以赴地努力工作,因为他们很难实现个人利益。但是,如果你认为在私有产权制度之下,个人和集体就能运转良好,那么也绝对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奥斯特朗姆的贡献在于她发现了存在着一个最佳团体规模,如果一个团体的人数等于或者略低于这个最佳规模,人们就会像集体主义者那样愿意做出自我牺牲,愿意捍卫集体利益,而且集体和个体的行为都井然有序。集体的规模不能过于庞大(这其实就像组织一个俱乐部一样,你把所有人都拉入同一个俱乐部一定是一场灾难),不仅个体在不同规模的群体中的表现截然不同,而且不同规模的群体自身的表现也千差万别。这种差别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在一个城市的政府和一个国家的政府之间存在运转效率的差异。这个理论也从根本上解释了部落的组成方式:个体隶属于某群体,群体比单独的个体规模大,但它比全体人类的规模小。很重要的一点是,在群体里面,人们会分享某些特定的东西,但绝不会分享所有的东西。同时,群体有对外交往的严格规定,比如阿拉伯游牧部落对那些不威胁他们的陌生人有热情款待的习俗,但是如果他们视外来者为不速之客,他们就会变得相当暴力。
“风险共担”对群体的定义是:某空间内存在一种机制,即别人会以你对待他们的方式对待你;该空间内还普遍存在一个规范,即个体奉行银律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戒条来对待他人。
“公共利益”其实是一个来自教科书的抽象概念。第19章中我们会阐述“个人”其实是一个定义得非常模糊的概念,而“我”的定义则更像是一个群体而非个体。
你在对角线上吗?
杰夫·格拉汉(Geoff Graham)和文森·格拉汉(Vince Graham)兄弟俩的一段俏皮话,道出了不区分受众规模的政治普世主义的可笑之处:
在联邦层面上,我是一个(推崇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者;在州层面上,我是一个(主张加强联邦的)共和党人;在地方县域层面,我是一个(主张各州权力的)民主党人;在家族和朋友层面上,我是一个(提倡个人服从集体的)社会主义者。
如果上面这段文字还不足以让你明白乱贴“左派”和“右派”标签有多么愚蠢,那么你真是无药可救了。
瑞士人痴迷于治理体系的建设,他们的政治确实既不左也不右,而是以加强政府治理为基础的。思维缜密的数学家汉斯·哥斯巴赫(Hans Gersbach)曾经在苏黎世组织了一次有关政府治理的研讨会,研究如何对那些自身利益与他所代表的人民的利益不一致的政客施以恰当的惩罚或激励。在研讨会上,我突然恍然大悟,明白了政治制度之所以能够在瑞士和其他日耳曼语系国家运行良好,并不是因为它们建立了问责制,也不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人口数量正好达到了容易治理的最佳规模,而是它们的治理机制把政客们置于“风险共担”之中。
下面我们进一步阐述风险共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