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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中的公平性问题

2025年1月4日  来源:非对称风险 作者: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 提供人:goulun70......

不确定性中的公平性问题

不确定性中的公平性问题,为我们指出了“风险共担”的核心概念——非对称性。于是问题就变成了:交易中的双方可以存在多大程度的信息差呢?古代地中海地区的人们,包括部分现代人,都倾向于安提帕特的观点。然而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世界里,他们普遍提倡“买者自负”的原则,这其实是一种新的观点,暂未具备普遍意义,而且常和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柠檬车”法案相抵触(“柠檬车”最早是指长期趴在修理厂怎么也修不好的二手车,谁买谁上当,我有过一辆“Mini”品牌敞篷车就是这样的,后来“柠檬车”一词泛指所有“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事物)。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西塞罗转述的两位斯多葛派学者的辩论,“如果一个人明知他销售的葡萄酒已经变质,他应该告诉他的顾客吗?”事实上,经过几个世纪的尝试,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浮现在我们眼前。我们并不一定要通过更强的监管来要求卖方披露更多信息,侵权法以及买家对卖家欺诈行为的追溯,迫使卖家自觉地提升了产品信息的透明度。侵权法的存在迫使卖方更深地参与到“风险共担”中,也正因为如此,侵权法被许多企业责骂和憎恶。但是侵权法也有副作用,它只适用于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和相对理性的买卖双方,否则就可能引发以营利为目的的诉讼游戏。在接下来我们将要谈到的就医案例中,我们会发现侵权法被滥用了。

伊斯兰教的法律,特别是管辖交易和金融的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很有参考意义,因为它部分保留了早已失传的古代地中海和巴比伦地区人们处理类似问题的司法实践——我希望沙特王子读到这里不要信心爆棚。它融汇了希腊罗马的法律(就像闪米特人的法律,受到了这一地区最古老的贝鲁特法的影响)、腓尼基人的贸易规则、巴比伦的立法体系以及阿拉伯部落的商业习俗,同时它也成了古代地中海文明和闪米特人思想的宝库。因此,我把伊斯兰教的法律看成一座有关交易对称性思想的博物馆。伊斯兰教的法律确定了“加拉尔” [3] (gharar)原则,人们如果严格执行该原则,就足以制止任何一笔交易。加拉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术语,而且在英语中没有对应的词。它的含义包括不确定性和欺诈,我个人的理解是,加拉尔超越了买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而要求买卖双方所面对的不确定性必须相等。简单来说,在一个随机过程中,交易双方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是一样的,因此该交易就符合加拉尔原则。此外,加拉尔原则认为如果买卖双方面对的不确定性是非对称的,那么其中承担不确定性较少的一方即犯有盗窃罪。这个原则是这么总结的:

交易中不能由一方享受确定性的结果,而由另一方承担不确定性的结果。

和其他所有法律一样,伊斯兰教的加拉尔原则也有不足之处,那就是它不像安提帕特原则那样向交易中弱势的一方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如果某方在交易全过程享有确定性,那么他是违反加拉尔原则的,但是如果不确定性以一种较弱的形式出现,比如有人知悉了一项内幕信息,但他无法据此判断其他人是否知道,也无法因此而确切地预知未来的价格走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没有违反加拉尔原则。因为除了真主以外,没有人能够提前知道未来的价格,因此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即便一方掌握了内幕消息,交易本身仍然存在足够的不确定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销售明知已经变质的葡萄酒是违反加拉尔原则的,因为葡萄酒变质是一个一方已知的确切事实,而向罗得岛上的买家隐瞒其他船只信息的粮食商人却没有违反加拉尔原则,因为他所掌握的信息尚不足以明确其他船只到港以后的粮食价格。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非对称性问题非常复杂,不同的学派给出了不同的道德解决方法。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塔木德》中记载的犹太人的方法。

瓦·萨夫拉和“域外人”

犹太教的道德规范在处理有关交易透明度的问题上,更倾向于安提帕特而不是第欧根尼。他们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不仅应该披露商品的全部信息,而且卖方还有责任披露他的全部真实想法。所罗门·依撒克(Shlomo Yitzhaki)是中世纪的一位犹太拉比,人们尊称他为拉什(Rashi),他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瓦·萨夫拉是一位生活在3世纪的巴比伦学者,同时他也是一位活跃的商人。有一天,他在市场上出售一批货物,当他安静地做祷告的时候,一位买家正好经过,他给萨夫拉出了一个价格,但萨夫拉默不作声(其实他是在做祷告),他便又给出了一个更高的价格。但是萨夫拉拒绝了第二个更高的报价,他认为自己应当按照对方最初的出价完成交易。现在问题来了:萨夫拉有义务按照最初的价格卖出自己的货物吗?还是他可以接受那位买家第二次给出的高价呢?

这样的故事在现实交易中既不荒唐也不罕见,我在当交易员的时候,常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而且我会采用故事中瓦·萨夫拉的做法。请先回忆一下前文所讲述过的贪婪的销售员。有时候我会向买方出价5美元,但是交易是通过销售员完成的,交易员本身并不直接接触客户,销售员经过一番“勾兑”之后会回来告诉我,他已经把价格提高到5.1美元了,这额外的10美分让我很不舒服,对于做生意来说,这种行为绝非长久之计。万一这位客户后来发现我当初的要价其实是5美元,我该怎么办?我内心承受的羞愧感,既没有得到补偿,也无法被消除。如果我按照这个更高的价格和客户成交,那么这就相当于趁着其他船只还未进港,赶紧把粮食高价卖给饥饿的罗得岛人。现在回到瓦·萨夫拉的故事,如果他以高价将货物卖给这位顾客,而之前他刚刚以原先的价格把相同的货物卖给另一位顾客,而这两位顾客碰巧相互认识,或者他们俩本来就是同一位顾客的代理人,那该怎么办?

从道义上来看,并没有这样的要求,但是为了免除自己的内疚和负罪感,最好的办法就是向买家披露包括自己动机在内的全部信息。

但是,这则故事并没有告诉我们,如果买家是“域外人”,我们该怎么处理,对这些“域外人”,我们的亲情、友情和羞愧感似乎都不适用了,他们离我们的现实世界是那样地遥远,以至我们感觉可以对他们放松甚至放弃道德标准。想想我们之前关于康德的讨论,“理论”对于人类来说总是太“理论”了。如果把问题局限在人类感性认识所及的道德领域,那么问题就容易多了。就像我们在本章后面要谈到的埃莉诺·奥斯特朗姆的例子一样,我们的系统并不能始终运转良好。现在,我们先看一下我们的老朋友弗里德里希·尼采的观点:

那些同情关心陌生人的人,对自己的亲友却冷酷无情。

如果一个人整天关心那些远在天边和素不相识的人(就像上文的“域外人”),他的亲友或多或少地就都会受到冷落。这在尼采看来是违背人性的。顺便说一下,胖子托尼对我说,只要听说某句话是尼采说的,他就绝不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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