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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谁在传播“风险”的阴谋让蠢人和穷人甘愿放弃的“概率权”-非对称风险-推荐序1:风险共担:市场变革中的因应之道-推荐序2:中国视角下的“非对称风险”-译序+第一卷:绪论-安泰俄斯之死-对称性-摒弃普世主义-随意掩盖和故意披露-现代主义-监管措施vs法律体系-公民身份是一种荣誉-全球化和保护主义的兴起-不确定性的共同基因-第二卷:初探代理人问题-第1章:为什么每个人都必须吃掉自己捕到的海龟:-不确定性中的公平性问题-自己人和外面人-所有人在一条船上+第三卷:最大的非对称性-第2章:最不宽容者获胜:顽固少数派的主导地位-对花生过敏的罪犯-重整化-基因vs语言-我的道德,你的约束-波普–哥德尔悖论+第四卷:狗群中的狼-第3章:如何合法地控制他人-从公司雇员到公司正式员工-一种奇特的“奴隶制”-损失厌恶-第4章:别人为你承担风险+第五卷:活着就要承担风险-第5章:模拟机中的生活-第6章:聪明的白痴-第7章:平等和风险共担-皮凯蒂和令人反感的官僚阶层-不平等,财富和垂直社会化-第8章:一个叫林迪的专家-我们需要评判吗-重申把灵魂投入“风险共担”+第六卷:再探代理人问题-第9章:外科医生看起来应该不像外科医生-万圣节主教-另一种干预-第10章:只有富人受害:其他人的偏好-第11章:行胜于言-第12章:事实是真的,新闻是假的-第13章:经营美德-第14章:和平,不靠条约,也不靠战争+第七卷:宗教、信仰和风险共担-第15章:他们提到宗教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第16章:信仰是一种“风险共担”-第17章:教皇是无神论者吗+第八卷:风险和理性-第18章:如何对理性保持理性-第19章:承担风险的逻辑-你是一个怎样的人-后记:林迪告诉了我什么-致谢-附录1:违背直觉的事情-附录2:技术性附录-附录3:词汇表-参考书目

第1章:为什么每个人都必须吃掉自己捕到的海龟:

2025年1月3日 字数:3117 来源:非对称风险 作者: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 提供人:goulun70......


不确定条件下的公平性问题


海龟的味道。新客户在哪儿?伊斯兰教教义与非对称性。域外人和其他人。瓦·萨夫拉和域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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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古老的谚语是这样说的:你如果抓到海龟,最好就自己吃掉它。 [1] 这则谚语最早起源于一个神话传说:从前有几个渔民一下子捕获了许多海龟,但是煮熟之后,他们发现海龟远不如想象中的那样美味,结果几乎没有人愿意吃。碰巧这时候,信使神墨丘利(Mercury)经过此地(在罗马神话中,墨丘利不辞辛劳地担任信使,因此他的名字就用天上运转最快的水星命名,他主管商业、繁荣、传信以及阴间,也是小偷和强盗的保护神,毫不意外的是他同时也是幸运之神)。于是这伙渔民便邀请墨丘利分享海龟肉。但是,墨丘利很快察觉到这些渔民其实只是想摆脱自己并不需要的食物,于是他起身命令这些渔民把海龟肉全部吃掉。由此,墨丘利制定了一条规则,那就是“想让别人吃什么,你自己先得吃”。

每天都有新客户

幼稚带给我的教训:

那些给你提供建议告诉你哪些事情会对你有利的人,不会告诉你的是,他也会从这件事情中获利,而且这件事情的不利后果只会伤害你。

这些建议通常都是不请自来的。其中隐含的非对称性,会使得任何不利的后果都只作用在你身上,这些人要么是想向你推销什么,要么是想让你娶他的女儿或雇用他的女婿。

多年以前,我收到了一位应聘讲座助理者发来的求职信。他在信里清楚地列出了大约十个问题,例如,“您有时间亲自处理各种邀请吗?”“您能亲自安排旅行计划吗?”我想这样一位助理将极大地改善我的生活,那些琐碎的事情交给别人去做,我就可以腾出时间来汲取知识或者做些其他我感兴趣的事情,比如深入了解园艺、集邮、地中海地区的生态,或者墨鱼汁的烹饪方法。听完他的描述,我甚至觉得他不只是一个讲座助理,而且似乎只有他才能处理好这些琐事。也可能是因为他经常读书,所以他对知识分子(我那时候还没觉得被人称为“知识分子”是一种羞辱)的想法和诉求十分了解。不过,对这些不请自来的建议,我还是从中嗅出了一丝不安,因为在交谈中他总是不遗余力地想说服我“一切对我有利”。

我真是个傻瓜,尽管我不相信他吹嘘的那些东西,但我最终还是与他有了生意上的往来。我让他去他之前待过的一个国家,帮我的新书(或演讲)做预售。事情进展得还算顺利,直到六年前,我突然收到了那个国家的税务部门的一封信。我立即与他取得联系,询问是不是他以前雇用的美国公民在该国引发了这场税务争议,或者他是否听说过类似的情况。他的回答是迅速而草率的:“我又不是你的税务代理人。”他没有告诉我他的其他美国客户是否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或者他们是怎么解决的,总之,他没有提供任何建设性的意见——这就是那个曾经声称“一切都对我有利”的人!

事实上,我有许多类似的经历,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这种人向你兜售的建议并不一定真正对你有利,或者现在对你有利以后对你不利,但是肯定会对他们自己有利。作为交易员,你需要辨别出那些正直的人,然后去和他们打交道。对那些打电话向你推销产品的人,你对付他们的方式就是直接问他们:“你自己是否参与其中?”那些打电话向你兜售某产品,却还伪装成给你提建议的人,你应当尽量避免与他们发生任何交易。上文提到的海龟的故事其实就是人类交易史的缩影。

我曾经供职于美国一家大名鼎鼎的投资银行,这家投资银行的许多合伙人都加入了同一个门槛很高的“贵族”高尔夫俱乐部。他们经常穿着白色的鞋子一起去打高尔夫球,因此这家投资银行也被戏称为“白鞋”银行。这样的公司会培育人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这个公司的文化倡导和捍卫的正是这些品质。但是,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穿的都是黑色鞋子,他们的工作是“去库存”,也就是说他们需要根据公司交易员的指令,卖出许多他们公司不需要的证券以降低风险。但是把这些股票卖给其他交易员是绝对不行的,因为专业的交易员,尤其是那些非高尔夫俱乐部成员,会敏锐地嗅出其中一定有问题,他们会意识到你所面临的风险和你出货的动机,然后提前动手,从而导致证券价格下跌(而你还没有卖出)。所以销售员需要把这些证券卖给一些被称为“买方”的客户。完成某些交易销售人员会得到一定比例的销售奖励,而且越是那些急于抛售的证券,其销售奖励的提成比例就越高。销售人员会带这些买方客户出去吃饭,给他们点菜单上最贵的酒,然后把公司不需要的证券卖给客户,销售员支付的几千美元的晚餐账单很快就可以给他自己带来巨大的回报。一位经验丰富的销售员曾经向我坦承:“对于一个平时在政府财政部门工作,只能在新泽西州郊区百货商店买衣服的普通人来说,如果我请他喝一瓶价值2000美元的红酒,那么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他就可以为我所用。从他身上我至少可以获利10万美元,这样丰厚的回报在市场上是不多见的。”

销售员总是大声宣称某股票对于客户的投资组合来说是完美的,或者某股票肯定会涨,或者诱导客户“如果这次错失良机”将会追悔莫及。他们是操纵客户心理的高手,总能够让客户心甘情愿地与他们达成交易,而且对他们感激涕零,对他们所代表的公司产生好感,而真相却是这些交易经常会损害客户自身的利益。我知道有一个公司的顶级销售员是一位充满个人魅力的人,他每天乘坐配备专职司机的劳斯莱斯上班,他曾经被问道:“如果客户最终发现他们的自身利益受损,那么他们会不会不高兴?出现这种情况,销售员又该怎么办?”他回答道:“要榨干,而不是惹怒他们。”他还补充了一句,“要记住,每天都会有新客户诞生。”

罗马人早就洞悉了这一点,他们说:如果一个人拼命赞美某商品,那么他一定急于卖掉它。 [2]

罗得岛粮食的价格

所以,把“推销产品”伪装成“提供建议”是不道德的,销售产品不是提供建议——我们可以放心地得出这个结论。你可以提供建议,你也可以销售产品(比如用广告来宣传你的产品),但两者必须严格区分。

但是在交易过程中还有一个相关问题:卖方应该向买方披露多少信息呢?

“明知某商品的价格即将下跌,仍然将其卖给客户,这种行为是道德的吗?”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直截了当的答案。这个问题最早可追溯到两位斯多葛派哲学家之间的争论。他们分别是来自巴比伦的第欧根尼(Diogenes)和他的学生——来自塔尔苏斯(Tarsus)的安提帕特(Antipater),后者站在更高的道德层次上意识到非对称信息对交易的影响,我赞成他的观点。两位智者的原始著述早已湮灭,我们只能从其他人转述的资料中了解他们的思想,西塞罗在《论责任》中是这样转述的:假设由于短缺和饥荒导致罗得岛上的粮食价格高涨,于是就有人从亚历山大港购买了一大船粮食,并运往罗得岛。假设此人知道此刻还有其他人在做同样的生意,有很多货船正满载粮食从亚历山大港驶往罗得岛,那么他应当把这一信息向罗得岛上的居民披露吗?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做是光荣的,怎样做是可耻的?

交易员对这个问题有本能的回答:“什么?大批货船马上要到港了?赶紧出货!”——尽快把粮食卖给当地人,而不要告诉他们有大量货船满载粮食正往这里赶来。正直的交易员不会对其他交易员下此毒手,这绝对是行业禁忌,这样做的后果将是被同行永久驱逐出去。但是,如果出货的对象是一台冰冷的电脑,一个没有人性的市场,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绝对不是你身边的同行交易员),而是我们称之为“域外人”的那种离我们很远且谁也不知道他是谁的可怜笨蛋,这种抛售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被允许的。我们与某些人之间存在着情感联系,与另外一些人则只是交易关系。这两种关系之间有一堵道德的高墙,就像我们呼吁保护家养的动物,却对蟑螂毫无怜悯之心。

第欧根尼主张卖方应当依据《民法》,尽可能多地向买方披露信息。安提帕特则认为卖方的披露义务不仅限于法律的范畴,而应该披露所有信息,从而使得交易达成时,买卖双方所知晓的信息是一致的。

显然,安提帕特所持观点的基础更为牢固,它使得交易可以不分时间、地点、情形以及交易者而达成。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道德的要求往往比法律的规定更牢固更可靠——从长远来看,法律应逐渐向道德看齐,而不是相反。

因此可以说:

法律易改,道德难移。

“法律”的概念其实很模糊,法律所主张的正义依赖于判决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得益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美国《民法》中加入了上文提到的信息披露条款,但是其他国家的法律尚未有此规定。这一点在美国《证券法》中表现得最明显——有关内幕信息的规定是美国《证券法》的强制要求,而欧洲在很长时间里没有类似的规定。

其实当我还在投资银行工作的时候,投资银行的大部分工作是与各种监管制度周旋,并试图发现法律的漏洞。而且与常识相悖的是,监管的法规越多,投资银行就越容易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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