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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好反转(2)

2020年7月16日  来源:赢家的诅咒 作者:[美]理查德·泰勒 提供人:yandang18......

偏好反转的现象提出了一个很少在经济学中讨论的议题:偏好的概念是如何运作的?我们说偏好A大于B,是指如果在能得到B的情况下选择了A,还是指A的保留价格(为了获得某物所愿付的最高价格)是高于B的?对选择的标准分析是假设这些程序会引出同样的排序。这项要求被称为“程序不变性”——很少以明确的定理出现,但确保偏好关系能够明确定义是必要的。程序不变性的假设不是偏好研究中独有的假设。举例来说,在测量重量时,我们可以使用天平或是弹簧秤来确定哪个物体较重,我们预期两种测量程序会产生同样的排序。然而,不同于重量或长度等物理性的测量会有相同的排序,用不同方法激发的偏好,常常会引起系统性的不同排序。

首次接触偏好反转现象的经济学家是戴维·格雷瑟和查尔斯·普洛特(David Grether and Charles Plott, 1979),他们设计了一系列的实验,“以证明心理学家的成果应用在经济学上并不恰当”(p.623)。这两位作者一开始就罗列了13个反对的原因及可能的人为操作,以说明偏好反转现象与经济理论无关。他们的清单包括了:动机不足、收入效应、策略性反应以及实验者是心理学家的事实(有可能会引导出特定的行为)。他们试图以各种方法消除偏好反转(例如,提供特别的激励系统),但都无效。的确,受试者面对财务激励时的反应,较面对单纯假设性问题的对照组的反应,更常出现偏好反转的现象。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后续的研究使用了不同的程序,但都得到了类似的结论。[早期文献回顾,参见斯洛维克和里奇斯坦(Slovic and Lichtenstein, 1983),近期的参考文献参见特沃斯基、斯洛维克和卡尼曼(Tversky, Slovic, andKahneman, 1990)]。

虽然这些实验研究证实了偏好反转现象的有效性及稳健性,但是对这种现象的解释和说明仍是不清不楚。为了系统性地阐述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引入一些符号。我们将赌局H和赌局L(H为赢率高的赌局,L为赢率低的赌局)的“现金相当价”(或是最低出售价格)分别以CHCL表示。再以>及≈分别代表“偏好甚于”(喜欢超过于)、“偏好无异于”(喜欢程度一样)。现在我们回顾一下,偏好反转是发生在偏好H甚于L,但是对L的定价高于H;也就是H>L,及CL> CH。请注意>是用于选项之间的偏好,而> 是用于现金数量上的排序。[2]我们不难看出,偏好反转意味着偏好关系(>)具有“不可传递性”,或是程序不变性不成立,或两者皆然。现在再回想一下,如果程序不变性成立,则当且仅当B的现金相当价等于X,也就是CB=X时,决策者在赌局B和现金X之间做选择是无差异的。所以,如果程序不变性成立,那么偏好反转意味着偏好的不可传递模式如下:

CH≈H>L≈CL>CH

上面两个不等式出自上述所假设的偏好反转,同时两个等式遵循程序不变性。

因为大家普遍地将程序不变性视为理所当然,许多作者将偏好反转解释为不可传递性,也有些人提出非传递性的选择模型来解释这个现象[请见鲁默斯和苏格登(Loomes and Sugden,1983);费雪本(Fishburn, 1985)]。然而,偏好反转并不表示循环选择,如果程序不变性不成立的话,它可能符合可传递性。标准型态[3]的偏好反转,亦即偏好H却给L的定价更高,可能是因为选择与定价之间的两种不一致性所产生的:要么对L定价过高,或是对H定价过低。如果决策者对赌局保留价格的偏好甚于赌局本身,在另一个场合要做选择时,就会出现对L定价过高的情形(亦即,CL>L)。如果决策者偏好赌局甚于其价格,在另一个场合要做直接选择时,就会出现对H定价过低的情形(亦即,H>CH)。(定价过高及定价过低这两个词,只是用来指出定价与选择之间的不一致,并不表示选择代表着一个人的“真实”偏好,而在定价时存在误差。)

对偏好反转第三种可能的解释,来自用来得出“现金等价值”的回报机制。为促使受试者做出谨慎及真实的反应,许多研究人员采用以其原创者贝克、德格鲁特和马希克(Becker, DeGroot, andMarschak, 1964)命名的BDM收益计划。在受试者陈述了赌局的出售价格之后,实验会以随机的方式产生报价。如果报价超过所说的出售价格,受试者可以得到这个报价的现金;如果所说的出售价格超过报价,受试者可以玩这个赌局。因此,受试者所说的价格只是用来决定受试者可以玩赌局,或是可以得到现金,但是它无法决定现金的数额。只要受试者是会将预期效用最大化的人,这个程序就是激励兼容的:决策者没有动机说出一个与其实际现金等价值不同的出售价格。然而,如同霍尔特(Holt, 1968)、卡尼和塞弗拉(Karni and Safra, 1987)、西格尔(Segal, 1988)所说的,如果决策者不遵守预期效用理论的独立性(或下降)公理[4],BDM程序就无法确保所说的价格能反映赌局的现金等价值。的确,卡尼和塞弗拉的论文显示出,在BDM计划下观察到的偏好反转,符合非线性概率的预期效用理论的一般化版本。

所以我们现在有三种偏好反转的解释。它们可能是由于违反可传递性、程序不变性,或是独立性公理而产生的。要决定哪一个解释是正确的,我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我们需要一个实验程序来分辨可传递性的失败与程序不变性的失败。第二,我们需要一个不依赖预期原则的、与激励兼容的收益计划。这两项要求在特沃斯基、斯洛维克和卡尼曼(Tversky, Slovic andKahneman, 1990)最近的研究中都满足了。

研究人员为了区别不可传递性和程序不变性的解释,延伸了原先的设计,在标准的H及L赌局之外,还纳入现金数额X,用来与两者做比较。也就是说,要受试者在{H,L,X}中任意两者之间指出偏好。使用以下所叙述的方法,受试者也会对两个赌局提供现金等价值,CLCH。我们用标准的偏好反转模型,默认现金数额X介于这名受试者提供的CLCH之间(亦即,H>L,以及CL>X>CH),就有可能根据是否因不可传递性,或高估L、低估H,或是两者都有,来诊断出每种偏好反转的模型。例如,如果受试者指出L>XX>H,那么此人的偏好就是不可传递的,因为我们已经界定是H>L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受试者是高估了赌局L,那么他们反应的模型将会是X>L及X>H(受试者对L的定价大于X,但是在面对X和L的抉择时,他们选择的是X)。这样的模型符合可传递性,虽然它是偏好反转。

这个研究的结果非常清楚。它利用涵盖大范围收益值的18组{H,L,X},得到一般的偏好反转率(40%到50%之间),但是只有10%的偏好反转是不可传递的,剩下的90%则违反程序不变性。显然偏好反转的主要来源是对赌局L的定价过高,这种模型在观察到的模型中占了近2/3。(请注意,如果受试者随机做选择,标准型偏好反转的预期发生率是25%。)

排除“不可传递性”是造成偏好反转的主要原因之后,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收益计划的效果。卡尼和塞弗拉(Karni and Safra,1987)表示,为了得出现金等价值而设计一个与激励兼容的收益计划,且不依赖预期效用理论,这项任务即使有可能做到,也是非常困难的。幸好,要显示偏好反转现象,并不需要得出真实的出售价格,建立它们的排序就已经足够了,而排序在宽松的条件下就可以得到。假设受试者面对两个任务:分别对每一个赌局定价,以及在成对的赌局中做选择。受试者被告知,这些成对的赌局在这项过程结束时会随机选择一对赌局来玩。要决定可以玩哪一个赌局,先要使用一个随机机制来确定是要用选择,还是用价格,作为选取的准则。如果用的是“选择”数据,那么受试者就玩选中的赌局。如果用的是“定价”数据,那么受试者就玩定价较高的赌局。

后面这个程序,称为“次序报酬计划”,受试者提出的价格仅用于每一对赌局的排序。因此,要符合一致性,价格排序和选择排序应该相同,无论受试者是否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人。所以,如果先前观察到的反转现象,是由预期效用理论失败所造成的,那么它们在次序报酬计划下,不应该会发生。这个预测被彻底否定了。因为无论实验是采用BDM计划、次序报酬计划,或是根本没有报酬的计划,反转的发生率大约都相同(40%到50%)。这项发现显示,偏好反转不是由BDM程序造成的,因此不能用违反预期效用理论的独立性(或下降公理)来解释。

特沃斯基、斯洛维克和卡尼曼的研究可以总结如下。第一,不可传递性本身只占了偏好反转模式的一小部分。第二,偏好反转不太会受到报酬计划的影响,因此不应归责于预期效用理论的失败。第三,偏好反转最主要的原因是程序不变性的失败,更准确地说,是对赌局L的定价过高。也就是说,与赌局L有关的最低出售价格(与赌局H无关),相较于赌局与现金数量之间的选择太高了。波斯蒂克、赫恩斯坦和卢斯(Bostic, Herrnstein, and Luce,1989)最近的一项研究使用稍有不同的设计,进一步支持了上述结论。

这项分析提出了一个新问题:人们对低概率、高报酬的赌局为何会定价过高?如果人们比较偏好实实在在的少量现金(比方说10美元),而不是去赌一场有1/3概率赢得40美元的赌局,那么,他们为何会给这个赌局超过10美元的现金等价值?研究显示这个违反直觉的发现是普遍的兼容性原则的结果,这个原则显然在人类的判断及选择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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