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彩礼的确是传统文化,但古人索要彩礼却是极其合理的
我们今天将婚恋文化,但在传统的古代社会里,男女之间是没有自由恋爱的权利的,所以在古代只有婚姻文化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恋爱文化的。
有人会说,我们从古以来不是也流传下来很多美丽凄婉、哀怨动人的爱情故事么,例如《牛郎织女》《董永与七仙女》《西厢记》《白蛇传》等等。这个怎么解释呢?首先,这些都是游弋在了传统的礼教、礼法传统之外的个案,而非社会主流价值所认可的常态。其次,禁果分外甜,正因为古代社会对人的情感禁锢过于严苛,所以人们才特别向往能够自由选择爱情和婚姻对象,享受情感自由和真情倾注,所以这些以自由、深情为主题的故事才能被创造和流传。
夫妻是人伦之基,所以婚姻文化是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最为重要的支文化。
古代的婚姻文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婚姻的主导权。作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在事关自己终生幸福的婚姻大事上是没有主导权的,主导权在哪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就是主导权所在。
第二个就是婚姻的宣示制度。
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所以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至少应该知晓)。今天我们有婚姻登记制度,登记以后的婚姻才具有正式效力,因为法律是最根本的社会规则,法律认可的婚姻就等于社会认可了。但古代没有类似的制度,所以只能通过婚姻关系的宣示来明确。宣示就意味着周知范围,在一些武侠小说、传奇故事里,我们常常可以看到男女双方当事人私定终身的情景。两个人要么对月盟誓,要么祭拜天地,以“天地为证,日月为凭,草木万类,俱为见证”来宣示婚姻关系。这种方式既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也是因为古代思想文化认为天地万物都是有灵性和自主意识的,所以它们才能作为婚姻关系宣示的“见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一对男女当然是不能用这种方式宣布婚姻关系缔结的,至少必须有“三媒六证”:双方各自的媒人、中间穿针引线的媒人以及一些具有特定意义的物品。
第三个就是婚姻关系构建的程序。
仪式感是非常有助于人们在内心建立某种信念或者认可的,古代的婚姻文化显然也是意识到仪式感的重要性的。所以,古代的婚姻就有“六礼”的严格程序。一个男子倘若要结婚的对象是自己的正妻,那么他就必须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个程序来进行,否则就显得不正式、不严肃。但若迎娶的不是正妻而是妾,则这些程序可以高度简化,因为在古代社会妻和妾的身份地位是有着天壤之别的。
进入到现代社会以后,婚姻制度也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的,例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成为婚姻文化的主流,婚姻登记制度替代了古代社会“三媒六证”的婚姻宣示制度,等等。但古代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婚配程序等,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和延续。在古代的婚姻“六礼”里,其中的“纳征”就含有男方向女方家“下聘礼”这个程序。
说到“下聘礼”这个环节,估计是今天的很多未婚适龄青年特别是男青年最为痛心的一个环节。因为到了这个环节,男方必须给予女方足额的彩礼,然后才能议定结婚的事宜。根据民间掌握的数据,在甘肃省的平凉市关山东部地区,华亭市的彩礼平均是18万,灵台县的彩礼平均是22万;泾川县彩礼平均是28万,为平凉市“彩礼冠军”。
索要彩礼是我国范围普遍留存的一种婚姻习俗。总体而言,西北地区的平均彩礼高于东南、西南和东北地区。而在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的甘肃省又居首;平凉市在甘肃省居首,泾川县在平凉市居首。因为高额彩礼,结婚成为很多适婚青年和家庭的灾难性但又不得不面对的选择。一个适婚男子要完成婚姻大事,除过支付高额彩礼,还要支付购买房屋、车辆,采买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等“三金”或者“五金”,衣物,饰品,筹办婚礼等费用,城市居民至少需要100万,农村人口至少需要60万。有很多人因婚致贫,债台高筑。
在高彩礼地区也曾经发起过多起抵制高价彩礼、倡导婚姻新风的运动,但收效甚微甚至毫无效果,高价彩礼依然畅行无阻。这里面有很多原因,例如男女比例失调,男多女少;“移山易,易俗难”的文化惯性;女方当事人存在的攀比心理,极个别女方家庭还存在买卖心理;以彩礼数额提取佣金的职业媒人从中撺掇等等。
还有很多家庭给索要高额彩礼找出的理由是:这是老祖宗流传下来的,这是为了保护女孩子利益的。这个理由似乎很理直气壮,但从古代彩礼制度存在的社会背景看,这个理由只能有一半站得住脚。的确,古代的婚姻文化的确有支付彩礼的传统,所以说彩礼是老祖宗留下来的传统,这是对的。但如果要把索要高额彩礼与传统文化的继承绑架起来,又显得过于牵强甚至强词夺理了。
熟悉古代婚姻文化和婚姻制度的人,都应该明白一点:在古代社会,女人是没有社会地位的;最重要的是,古代社会的女性是没有财产权的。在古代社会,一个女子没有出嫁的时候,对娘家的财产是没有继承权的。出嫁以后,对于夫家的财产也是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的。最明显的一个例证,古代男子休妻有“七出之条”,其中一个就是“私占财产”。
古代社会的女子倘若因为某种理由被男方休弃,她是不能带走男方家的任何财产的。这不像现代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结婚一定时间之后,两个人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女方可以合理合法地分割婚内的共有财产,使得女方的经济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而古代的女性则无法享有这样的权利。倘若某个女子的丈夫去世,她与丈夫之间又没有生育子女,那么这个男子所在的家族就可以将这个女子赶出家门,由男子的族人分割其遗产,因为女性也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
在这样一种女性的权益特别是经济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的社会制度之下,为了让女性的生存权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于是人们便建立了彩礼制度。女方通过索要一定数额的彩礼,让迎娶女子的家庭因为钱财付出而重视女性或者珍惜婚姻关系的建立。一旦婚姻之内发生摩擦或者男方有休妻的冲动,这种钱财付出也能适当遏制男方的轻率举动,这也就是传统上所说的“不看人了看钱”。
另外,彩礼也是对于女方家庭多年养育一个女孩付出的辛劳的一种适当补偿。所以,在古代社会,彩礼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为了让对女方的保护更好一些,古代也有规范的陪嫁制度。这里的陪嫁指的是财产陪嫁,也就是通俗意义的嫁妆。结婚之际,女方会根据当时当地的风俗和自己的财力,用一部分财产随同女子嫁入而到男方。这些嫁妆,可以是金银钱财,可以是家具、饰品、衣物,也可以是房产、奴仆和田地。
为什么说陪嫁也就是嫁妆制度也是保护女性权益的一种方式呢?这是因为古代的法律制度以及婚姻文化都明确一点,嫁妆是女子结婚之后的个人财产,终身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一个女子倘若在婚后遭遇丈夫的抛弃,这个女子离开夫家的时候,可以带走全部由娘家陪嫁的财产。这项制度对于女性保护的意义体现在,倘若一个男子抛弃自己的妻子,在失去一个女人的同时,也意味着相当的财产损失。这种以实质损益为代价的约束力,其实比那些空洞的说教要有力得多。
所以说,古代社会婚姻文化中的彩礼制度是以古代的社会制度为前提的,所以显得合理而且人性化。但在今天的社会,婚恋制度和文化所赖以生存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规则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倘若依然以文化传统等理由支撑高价彩礼,就非常不合时宜而且过于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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