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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与规范伦理学(3)

2020年7月18日  来源:世界观:现代人必须要懂的科学哲学和科学史 作者:(美)理查德·德威特 提供人:heidong86......

具体来说,很多学者,包括本节开头提到的那些学者,都认为有关我们伦理倾向的演化思考迫使我们改变对规范伦理倾向核心部分的理解。以通常伴随我们道德判断出现的“客观性”为例。随着我们对道德演化起源的理解逐渐深入,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尽管我们通常觉得自己的道德判断很客观,但事实上它们一点儿都不客观。道德来自于人类天性,而我们的天性之所以如此则在于我们的演化历史。简言之,这些学者的观点是,我们的道德情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带来了演化优势,而不是因为它们反映了世界的客观特点。

然而,这些学者同时认为,“道德是客观的”这种感觉对道德完成其演化任务至关重要。也就是说,道德判断的表面客观性是道德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当我们听到谋杀、强奸、虐待儿童等案件时所感受到的道德愤慨,以及认为这些行为完全错误的感觉,也就是我们所体会到的那种“在表达道德愤慨时并不只是表达了偏好,同时也表达了事实”的感觉,对道德所扮演的演化角色至关重要。这些学者认为,如果没有这种对“客观性”的感觉,道德在我们的演化历史中所发挥的作用就不可能存在了。

不过,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我们对道德情感演化起源的理解,这种对客观性的感觉是一种错觉。这是一种很重要的错觉,它一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并不会在被指出后消失,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错觉。

那么关于规范伦理学,也就是关于“我们应该如何行事”的问题,这个观点给了我们怎样的答案呢?这些学者认为,重点是这个关于我们伦理倾向的新理解并没有改变我们道德行事的标准。具体来说,它并没有导致我们去做一些被认为不道德的行为。

做个类比可能会有助于解释这一点。存在一个广泛共识是,颜色现象,比如我们对红色的体验,也就是对红色的红色属性的体验,可以说并不是那些在我们看来是红色的物体的客观特点。事实上,物体看起来是红色的,是因为我们的视觉系统演化如此,因为我们的视觉系统对接触到我们视网膜的特定光线反馈为如此。如果像我们这样有这种视觉系统的有机体从来不曾存在,那红色这个属性就不会存在了。这个红色属性是我们的视觉系统(以及其他有机体的视觉系统)对光线某些特点进行反馈的一个主观特点,而不是这个世界的一个客观特点。

然而,即使我们理解了像红色这样的颜色并没有客观性及其背后的原因,我们也将继续而且肯定会继续认为某些种类的物体是红色的。我们生来如此。同样地,鲁斯等学者认为道德就是我们生来如此的一部分。就像我们不能下决心不再把某个品种的成熟苹果看成红色,我们也不能下决心从此不再把某些行为视为道德上不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容易被忽略的一个区别,就是这些学者并不是说道德不是真的。道德是真的,同样地,红色属性也是真的。道德和红色属性只是不是客观的。由于我们生来如此,就出现了道德和红色属性这样的主观特点,而且它们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具有演化上的优势。如果人类(或者类似有机体)不曾存在,那么不管是红色属性还是道德就都不会出现了。不过,人类确实是存在的,我们确实拥有过去那些演化历史,我们也确实拥有视觉系统和道德情感。红色属性和道德是真的,但它们并不是这个世界客观而独立存在的特点。因此,重申一下,对“客观性”的感觉是一种错觉。

下一个关键点就有些微妙了,这里,我将重点聚焦于鲁斯所提出的观点。让我们回到在前面关于自然主义谬误一节中讨论过的“应然/实然”命题。回忆一下,这个命题的基本点是我们无法仅从一个“实然”表述就演绎推理出一个“应然”表述,至少在没有提出额外前提的情况下是无法做到的。鲁斯会同意这一点。他还会同意,演化思考是描述性的,也就是说,演化思考是“实然”表述。因此关于规范伦理学,演化思考如何可以对我们有所启发?

请注意,当试图从一个“实然”表述演绎推理出一个“应然”表述时,据说自然主义谬误就发生了。然而,鲁斯认为,演化思考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演绎推理出规范伦理学表述;事实上,演化思考所做的是对规范伦理学表述进行解释。举个例子,演化思考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会有我们的规范伦理倾向,这些伦理倾向过去是如何具有优势的,现在又如何可能具有优势,为什么这些伦理倾向会令人产生客观的感觉,等等。不过,解释了这么多之后,关于规范伦理学命题,也就没有更多需要解释和需要做的了。

将这个观点与对规范伦理学的传统看法进行对比,有助于进一步说明这一点。对规范伦理学的标准研究角度是对某一个具体的规范伦理学理论进行论证维护。以被称为“功利主义”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为例。这个规范伦理学理论的基本原则是“为最多数人谋得最大幸福”。也就是说,根据这个观点,我们应该尽己所能为最多数人谋得最大幸福。(我在这里所描述的实际上是某种简化了的功利主义,但已足以说明我想表达的观点。)因此,如果你发现自己身处一个特定的情境中,比如需要决定哪个患者能够得到器官移植所急需的器官,而你恰好是一个坚定的功利主义者,那么你会计算哪个选择可以实现“为最多数人谋得最大幸福”的原则,这个选择就是你应该做的。

请注意,在这样传统的研究角度中,规范伦理学是如何被运用于演绎推理并得出什么样的行为是我们应该做的。然而,鲁斯和其他许多学者都认为,我们对自己伦理倾向起源的理解要求我们放弃这种规范伦理学概念。他们的观点是,演化思考告诉我们道德行为背后并不存在根本原因,也不存在可以使我们演绎推理出道德上正确的行为的规范伦理学根本原则。我们理解了自己道德情感的演化起源,就意味着不能再用任何客观的根本原则来评判这些道德情感。从这个角度来看,演化理论的发展对规范伦理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们迫使我们有关“规范伦理学如何发挥作用”的传统观点产生了巨大改变。

简言之,就像我们关于重量和质量的早期概念随着新科学发现的出现而改变,关于演化的发现也迫使我们改变了对“规范伦理学如何发挥作用”的理解。对规范伦理学的传统认知,也就是认为可以根据道德原则演绎推理出正确行为,正是演化思考要求我们放弃的认知。演化思考解释了我们的规范伦理学倾向(毫无疑问,随着研究的深入,会有更多相关疑问得到解答),但除此之外,已经没有什么需要解释的,也没有什么需要规范伦理学来做的了。

演化 / 规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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