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一个原因:本能
只有在群体中才会表现出来,为群体所特有、而作为单独的个人却不具备的这些特点的形成,是受着一些不同的原因而形成的。
第一个原因:本能的力量,而激发一个人最原始本能的决定性因素是数量。
数量在人类社会中会经常性地产生一种充足的理由。处于群体中的个人会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正义”力量,对他们来说群体就是正义,数量就是道理;即或不然,群体中的人也会有一种“法不责众”的想法,因而在他们的行为时就表现得理直气壮。
但是当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处于孤零零的单独个体的时候,后天的教育与内心的良知都在对他起着约束作用,他知道自己必须要对自己的这种本能行为加以控制。
但是,群体的力量却让人们解脱了这些约束与羁绊——无论是后天教育养成的还是先天的良知所意识到的——他没有什么理由再约束自己,更无法控制内心中的放纵与不羁。
单独一个人必须要为他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
但是群体则不然,群体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群体就是法律,群体就是道德,群体的行为天然就是合理的。
这是因为单独的一个人是有其名姓的,而群体的本身就是它的名字。
群体是无名氏!
无名氏不需要为他所做的任何事情承担责任。
因为无名,所以无由指控。
于是,曾经牢固的约束于一个人的责任感就会荡然无存,而群体得到的,是最为原始的本能表达与宣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