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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观”这一概念的理解,哲学上出了点岔子

2019年1月21日  来源:认知维度 作者: 提供人:liliros@57......

主观认知,简单理解的话就是主体观察视角下的场景理解,与主观相对应的,是客观。关于客观这一概念,不同的视角有着不同的理解。

哲学上对客观的一种理解为:“在意识之外,不依赖精神而存在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实时存在的,和主观相对立。”从这个解释上来看,客观的本质内涵等同于一种既定存在性,这种描述实际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关于“客观”这一概念的理解,哲学上出了点岔子

人类对客观这一概念的定性,本身是带有某种主观性在内,以意识之口说出不以意志为转移的存在,这就是矛盾所在。这里并不是进行一种咬文嚼字式的唯心式诡辩,而是用一种更敬畏自然、更敬畏科学的态度,去审慎对待那些人类还无法有效认知的潜在领域,在没有确切地实证面前,我们不应该武断的用已有的有限认知而总结出的规律来去泛化到可能的无限潜在世界之中。

对于客观概念的解析来说,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定义正确与否,而在于这个定义是否可用,是否能用,以及使用时的内涵与它本质的描述是否相一致,如果存在较大的出入,要么是定义有问题,要么就是使用出了问题。

“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实质性存在”,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大家对该事物的认知存在总体上的一致性,二是不管人们的认知结果如何,不影响它的状态呈现。前面章节提到过,人类的认知只能不断趋近于事物的实质,永远不可能获知全部实质,更不可能等价于实际的存在。理论上来说,没有人能对一种观点是否符合实际作出盖棺论定的最终判断。

牛顿的经典物理理论给出了物质运行的基本规律,并发现了万有引力,于是一段时间内人们就认为事物就是按这种规律运动着的,并相信这是一种客观实际的存在,直到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发现物质相对运动不是因为万有引力,而是与空间形态密切相关,于是质场论成为人们心中的客观实在。回头再看,牛顿的引力导致运动的观点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只是这种主观性认知比较贴近实际作用表现而已。

现在我们认为爱因斯坦是对的,其观点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但是继续往前遐想,如果又有新的理论出现了,并且推翻了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呢?那我们所以为的“客观”还是“客观”吗?对逻辑严密的自然科学尚且如此,还没有建立起严谨的概念和逻辑体系的社会人文领域,包括自然语言系统在内,又如何去认定一个观点的“绝对客观性”呢?而且“客观”这一概念不是顶级专家的专属,而是普通大众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一种阐述,在对问题没有进行深究、信息获取不全的情况下,个人又如何贸然评价事物的“客观性”呢?

那么,客观究竟代表着什么?汉字绝妙就绝妙在,无论是字还是词,本身就蕴含了特定的意蕴。客观概念并没有看起来那么高精尖,其意义恰恰就在“客”“观”二字当中,客是指客体,观是指观点,其它主体对于自身来说也是一种客体,客观概念从字面上来理解的话,就是指他人的观点。

但是,客观这一阐述毕竟是从自己口里说出来的,因此客观的实际含义指的是其它主体的观点或准则中被自己所认可的部分,而剥离掉不认可的部分。换句话说,所谓客观,就是多个主体的认知一致性。这里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其它任意主体系统,例如自然。

一般来说,我们很容易达成对单一要素的认知一致性,因为那是认知的基础,但此时我们不会说对方的认知具有客观性,而通常是双方就一个具体的作用逻辑进行探讨时,我们才会评价对方的认知是否具有客观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客观指的是多个主体对作用逻辑的认知一致性。作用逻辑不仅包括基本的概念元素,还包括融合元素的作用方式,它体现的是一种关系而非物质,因此,客观也可以理解为多主体对关系的认知一致性

关于“客观”这一概念的理解,哲学上出了点岔子

主体间认知一致性建构(信息接发闭环)

两个主体之间达成客观认知一致性,实际上有着一个复杂的编码解码的交换校对过程。以甲、乙两个主体为例,甲基于自身认知系统来对某件事物X进行认知编码,然后发送给乙(一般通过语音),乙基于其自身认知系统来对甲发送的信息进行加工编码,再反馈给甲,如果甲对乙反馈的信息认同,那么就初步达成了双方的认知一致性(上图),这个一致性代表所认知的关系逻辑既兼容于甲的价值体系,又兼容于乙的价值体系。

如果两个主体之间的认知完全对立,没有任何共同点,那么从任何一方来看,对方的观点都不具有客观性。基于一种共同的思维背景,双方达成客观一致性的可能性更高,例如基于文化习俗的传承,基于宗教神学的信仰,基于科学的研究方法等。

某种程度上来说,语言就是一种客观性的产物,它是多个不同个体或不同系统之间进行共同交汇的桥梁。这里的语言不仅仅是人类之间的交流语言,还包括人与电脑之间的语言(如C语言),人与宠物之间的语言(那些能够使宠物有特定反应的命令),人与电视之间的语言(遥控指令),人与互联网之间的语言(HTTP语言)……

对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认知一致性来说,它体现的是大自然所反应出来的一些运行规律,被主体感知系统所捕捉并映射在主体的认知系统当中,当主体基于这套规律来进行后期运作处理时,其结果又与大自然的实际表现相符,那么主体的认知就代表一种客观性,这个过程同样存在一个信息交互闭环。

关于“客观”这一概念的理解,哲学上出了点岔子

虞觉信息处理逻辑

虞觉(人的第6层意识,见上图)的认知建构逻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体现了一种客观性,因为虞觉既有初始的单方面决策认知,又有基于环境的实践反馈,而情绪运作机制又将主体自身的价值认知和环境的价值表现进行了对比中和,从而形成一个信息沟通闭环,因此虞觉代表了客观性,也代表了理性。

当个人经历过了虞觉的完整作用过程时,就会将结果认知作为评价他人认知客观性与否的依据,不过,这种客观性仅仅只是符合程序上的设定,有很多事情的本质关联是很难通过单次信息接发闭环来达成的,尤其是变量较多的复杂事物,因此,许多的时候个人对他人的客观性与否的评判可能带有武断性。

客观一定是经过双方观点的碰撞的,如果只是一方站在对方的立场去思考对方的价值体现,但是并没有与对方进行观点切磋,那么这种思考是不能称之为客观的,只能是一种臆测。

父母通常会主动安排子女的许多日常活动,从行为表现上来看这是父母替子女的需求着想,但实际上这些行为或多或少夹杂着父母自身的价值需要,如果一种活动跟父母的价值体系相悖,那么基本上不可能用在子女身上。而如果父母内心充满着巨大的缺憾却又难以实现,这种缺失对于父母来说意味着一种重大价值趋向,由此导致父母容易强行将其迁移至被同化了的子女身上,不管子女是否乐意。领导对下属的安排、总部对分部的要求,也会存在这种情况,一些看似以对方立场为基准的单方面行动,在未经过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很可能适得其反。

客观没有绝对性,只有相对性。两个不同的观点,只能说哪一种更接近于实质,而不能说哪一种就是实质。物理规律相对来说是非常客观的,但我们通常称之为公理而不是真理,因为那是无数专家学者不断交流碰撞,进行群体间信息接发闭环的结果沉淀,它比个人层面的反复验证要可靠得多。

关于“客观”这一概念的理解,哲学上出了点岔子

如果从认知逻辑的角度来看,客观与主观的区别在于,主观是主体对原生讯息的加工处理理解,有自己的逻辑处理机制,而客观是某个主体对原生讯息的加工处理后所发出的信息,并被另一个主体所接收并反馈回来对比加工的结果。主体所发出的信息一定是经过自身价值机制过滤之后的关系理解,并转化为语言或行为上的表达,经客体吸收后再反馈回来,而客观体现的则是对这种反馈信息的再度吸收过滤。因此,客观认知的处理过程要比主观认知要复杂很多,这个过程相当于是对主观认知的一种外部容错性检验。对于同一个信息,客观能够比主观更容易发现在不同理解角度和理解逻辑下的差异性,从而提高认知的全面性。

总结来说,意识建构于实质性之上,并具有绝对的主观性,同时,意识的主观认知与客观认知都跟实质性没有直接的关系,即无论是主观意识,还是客观意识,都不一定符合实际。把客观当作实质,是对实质的巨大误解,也很容易让自己陷入误区,并且浑然不觉。

波恩在其文集《我这一代的物理学》中有着类似的表述:“在1921年,我相信科学产于关于世界的客观知识,而这个世界是受决定性定律支配的。而且我还认为科学的无歧义的语言是走向人类之间进一步谅解的一个步骤。在1951年,我一点也不相信这些了。客观同主观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了,决定性定律已经被统计性定律代替了……”

一套知识体系,如果更多的与物质的性质表现相贴近,那么它相对来说就更容易被他人所理解、所接受,一套知识体系,如果更多的基于自身的价值机制而生成的,那么它通常难以博得他人的认同,因为双方的背景、基准、敏感度等很难一致,并且这种知识沉淀往往是一种高维度的关系运算,它的可变性、可包容性、不确定性更大,它同物质性的表现也相距甚远。

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个体之间要更好的和谐生活,就应该尽可能多的达成客观一致,在每个人都有其特有的思维习惯和价值沉淀的情况下,要更好的达成一致,就应该用一种更具包容性、更大变通性、更高关系维度的思维模式来容纳对方的主观多样性,换句话说,要消解矛盾,就应该站在更宽广的维度上,挖掘前景要素的潜在共通性。

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则应该用更严谨的态度、更缜密的逻辑、更精细的范畴,来验证命题的结论稳定性和广泛适用性,这样才有可能更好的在不同主体之间达成认知一致性。

而对于企业等复杂主体来说,沟通效率更为关键,要保障更多、更快、更准的达成客户与组织之间的认知一致性、组织部门或成员之间的认知一致性,就应该有效把控沟通方式、梳理沟通语言和规范,在兼顾灵活性的同时尽量压缩人的主观性对沟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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