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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黄: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

2018年8月30日  来源:朱小黄专栏文章 作者: 提供人:ajlabbll0......

导 言

关于法律体系框架的功能,一般认为主要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可以从法的视角上衡量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利害得失、合法非法,成为一种社会价值尺度。

由于法律的制定有吸纳民意和精英主导的制度安排,比之道德、伦理、宗教、习俗、乡规民约、团体章程等等对人们行为的评价,要客观中立理性平等公正,而且对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人都适用,具有普遍有效性。

在一个正常社会,法律体系当然会成为人们行为的指南,但同时规范人们行为的还有教育体系、道德体系、公序良俗等等。因此,维护边界,稳定预期,促进博弈,这才是法律体系的最广泛作用的基本功能和核心价值。

朱小黄: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

在法理上,法律体系的功能可以分列为五项:

第一,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

第二,调节社会利益、缓和社会矛盾成为评判是非曲直的一把尺子;

第三,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强制力的法律的制约与威慑;

第四,指引行为,评价行为的合法性;

第五,明确各种行为法律后果的预期,具有教育效用;

仔细推敲起来,上述五种功能的界定虽然有其道理,但仍缺乏真实感,与实际生活中大众对法律功能的感受颇有两层皮甚至风马牛的印象。

朱小黄: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

其实法律体系的功能很多也很复杂。最广泛作用即最能体现核心价值的功能值得研究与提炼。

上述五种功能中有的是表现出时代特征的提炼,不一定具有人类文明价值取向,而所谓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应是指体现基础文明价值的功能价值。

法律的功能远不止兴功惧暴,定纷止争那么简单,同社会生活的深层结构及原理有着逻辑的关联。

美国著名社会学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冲突;通过承认、确定、实现和保护不同的利益;以最小的成本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这样的表达或许触及了法律功能的本质。

朱小黄: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

在一个正常社会,法律体系当然会成为人们行为的指南,但同时规范人们行为的还有教育体系、道德体系、公序良俗等等。

事实上,人们的行为特征更多的不是同法律相关,而是同教育、道德、宗教、习俗、伦理等相关。只有在处理利益(利己利他)和财物、人身、空间等方面与社会、他人及自然之间的关系发生冲突时,才会运用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进行裁判。

在刑事方面,个人行为触及实体法律的规定时,在民事方面,交易的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时,都会启动某些法律条款和程序的强制实现。

可见,尽管法律的实体规定起到了指导人们行为的作用,但法律依靠强制力而存在,其核心价值并不在于作为人们日常行为的索引,而是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了一个边界,国家强制力维护的正是这个边界。

朱小黄: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

对刑事而言,边界之内拥有自由,触犯了边界招致惩罚。对民事而言,边界之内依靠契约,触及边界司法救济。正因如此,自由是相对边界而言,契约是依据平等而言,边界与平等权益才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所在。

法律在排除不确定性方面起着独特的社会治理作用。

在风险管理理念中,所有的社会管理本质上就是努力为大众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生存环境,尽量排除大众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使得每个人在行为、利益、人际关系和自然环境等方面都有稳定的预期,法律就是这种稳定预期的社会公约和公示。

相对于对个人行为的指引,这个稳定预期的功能更加重要,也构成法律的核心价值。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体系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们知道现代经济是由各种博弈过程组成的。经济过程更多是一个心理过程。在经济交易、经济管理、行为交互的过程中博弈的现则是公平公正和成功的关键,是帕累托最优选择的体现。

总的来看,法律应当确定这些规则,降低博弈程度,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尽量促进信息对程和契约规则安全。事实上,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朱小黄: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

一味强调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和规范,同中国传统的“牧民”皇权观念和法律是强制之权的观念颇有关联,离现代法治理念已相去甚远。

维护边界,稳定预期,促进博弈,这才是法律体系的最广泛作用的基本功能和核心价值。

从社会治理和经济生活出发来观察法律,才能准确地在全社会的经纬座标中发现法律体系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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