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点36分,十字路口信号灯为直行红灯。此时一辆宝马车越过实线车头别入非机动车道,撞到一辆电动车。后,从宝马车出来一对男女,与骑电动车白衣男进行交涉,未果。突然,从宝马车上冲下一名纹身男,对着白衣男拳打脚踢,白衣男连连躲闪,纹身男越打越上瘾,竟然返回车中取出一把长刀,持刀砍向白衣男,一刀又一刀,白衣男不停躲避,惊险万分。此时,突然纹身男刀掉了,是的,刀掉地上了。剧情反转,白衣男迅速捡起拿刀追砍纹身男,纹身男连连逃窜。在打斗中,双方均受伤,纹身男抢救无效死亡,白衣男无生命危险。

舆论
此事件曝光后,舆论罕见一边倒,全国人民大团结,一致认为,纹身男违章在先,结伙围攻在后。甚至持刀行凶,是苍天有眼,让他的刀掉落,才会剧情反转。甚至,很多媒体、自媒体扒出了纹身男的前科、信息等等,一时间全民讨论,好不热闹。

小编看法
本案发生后,无论是否系法律工作者,都对该案是否应当算作“正当防卫”展开讨论。
小编在此,给大家普普法。
所谓“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规定。

那么,本案当中,这位白衣男,全国人民都为他捏一把汗的白衣男,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
小编认为,白衣男属于正当防卫。
具体分析如下:1、从防卫起因来看,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是纹身男持刀行凶在先,严重侵害了白衣男的生命安全;
2、从防卫时间来看,不法侵害持续进行,纹身男一直持刀在施暴,刀掉落了,只是意外(纹身男技术不行),并非主观收起来停止侵害;
3、从防卫对象来看,侵害的就是正在进行行凶的纹身男本人;
4、从防卫意图而言,白衣男捡刀对抗是为了保护自己,在这种激烈对抗的打斗中,白衣男不捡起刀来防卫自己,估计就要命丧当场了。因此,白衣男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另外,纹身男持刀砍向白衣男,属于上述法条中描述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还有很多看客认为,本案和发生在2016年的于欢案非常类似,于欢因防卫过当被山东高院以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而,本案与于欢案的不同之处在于,于欢案的不法侵害仅限于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轻微殴打,未达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程度,因此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小编认为:在本案中,刀剑无眼,纹身男持刀砍人的时候,就已经具备了严重危害白衣男人身安全的情形。很多人认为,特殊防卫不可以做扩大解释,白衣男追砍的情形已经具备主观故意。但现实情形下,白衣男子不追砍,让纹身男丧失施暴的能力,谁能保证纹身男是否又会从车中拿出其他武器,如果到那时候,白衣男等待纹身男回车中拿出武器再打斗,是否会伤及无辜群众,危害公共安全,那就是另外一部剧情了。还有人说,让他丧失侵害的能力就好了,砍死了难道不过分吗?不属于过当?小编认为,白衣男不是外科医生不是屠夫,不熟悉人体构造,无法分清砍哪里不致死,不应当作为认定其防卫过当的理由。因此,小编认为,白衣男应当无罪(作者观点,本小编有异议)。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本案最终被判决防卫过当(本小编的观点)可能性甚高,具体原因,小编不加以深论,请各位静待后续。
以上分析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您怎么看?欢迎讨论。
文|弥勒猫
编|追梦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