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事件起因非常简单,一辆宝马车违规实线变道,与非机动车道上一辆电动车主发生纠纷,几乎是几句话就可以化解的事情,却因为一股不可遏制的戾气酿成命案。
但,从车上拿刀砍人的文身宝马男却死在了自己的刀下——在持刀挥砍电动车主的过程中刀具掉落,电动车主迅速捡起长刀,一刀一刀砍向宝马男……
目前,昆山市检察院已连夜提前介入该案。但对于该案中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众说纷纭。更多人士的意见是,生命权不受侵犯,电动车男绝对是正当防卫。
昆山砍人事件现场监控视频
装逼砍人被反杀,法律定性引争议
在视频中,宝马车违规实线变道,与非机动车道上一辆电动车主发生纠纷。从车上下来的文身男在完全占据上风的情况下,还想要对电动车主“赶尽杀绝”——他跑回车内抽出了一把长刀,随后对电动车主进行挥砍。
电动车主不停地躲避,而文身男仍然“穷追猛砍”。这时,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文身男不小心长刀掉地,被电动车主捡起进行反击。文身男往车内逃窜,被电动车主追上砍伤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如此事件,正可谓是“做人莫装逼,装逼被雷劈”的真实写照。电动车主正如一个老实人,一再忍认之后,忍无可忍的爆发了。从网络舆论上看,一边倒的支持电动车主。但是,同样的事情,在更为理性的法律人眼里,性质却没有这么简单。
这里面主要分为两派观点:
1、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
2、正当防卫
法律圈内对此案争论不休
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
事件发生后,昆山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此案。在发布的声明中,表示:
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从初步调查可见,昆山检察院很可能会以故意伤害提起指控。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当然,更多的法律人认为事件存在防卫情节,只是因为场面失控而错手杀人,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但哪怕防卫过当,电动车主显然也要负上刑事责任。不少人为之鸣不平,认为结合文身男过往的种种“涉黑”事迹,跑回车上不一定表示侵害中止,很可能是更进一步的反击。
根据公安部近期公布的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中,该文身男至少就占了两条: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文身男生前照片
同时,查询裁判文书网,我们可以发现文身男这种寻衅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的事件并不少见:
2001年起屡犯事端,十分危险
因此,是否逃跑就意味着侵害终止,显示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面对这样一个“涉黑”“屡犯”,暂时性的击退真的就保证了无辜电动车主的安全了吗?显然是有疑问的:
你怎么知道“纹身男”在当时是“逃跑”,已经不构成继续侵害的可能?他可能就是挪到车厢后面拿出“大杀器”?
“杀人者”好端端地开电动车,被醉驾者强行压黄线抢道、发生剐蹭,甚至三对一,拿出一尺长的刀疯狂伤害,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怎么保证他“全知全能”到断定对方“落下风”之后没有疯狂反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也针对此事发表了他的观点:他认为应当判定电动车主属正当防卫,这是维护法律价值和秩序应有的判断。
阮齐林教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判无罪
附:美国“不退让法”案例
美国上个月刚刚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在这里不是宣扬美国法律与我国法律的优劣高下,仅以此案例作为分享给各位讨论参考。
据美国VOX新闻网站报道,7月19日下午,佛罗里达州克利尔沃特附近一家便利店外,两名男子因为一个残疾人停车位发生争执。28岁的非洲裔男子马基斯·麦格洛克顿(Markeis McGlockton)将47岁的白人男子迈克尔·德雷卡(Michael Drejka)推倒在地。随后德雷卡向麦格洛克顿开枪,他被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根据监控录像和相关报道,麦格洛克顿把车子停在便利商店外的残障车位后便下车进入店内购物,而他的女友布兰妮?贾克柏(Britany Jacobs)与5岁的孩子留在车上等候。德雷卡发现麦格洛克顿的车并没有残疾证明,便上前与贾克柏理论,质疑他们为何没有残障者身份却占用了残障车位。
接着,麦格洛克顿从便利商店出来,争吵后动手把德雷卡推倒在地,德雷卡则掏出枪来朝麦格洛克顿发射。麦格洛克顿中枪之后先是跑回店内,然后倒在地上,后来在被送医之后宣告不治。
对此事件,美国警方表示:德雷卡不会受到任何的刑事指控,因为他受到“不退让法”的法律保护,属于自卫杀人。
所谓“不退让法”,指的是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皮涅拉斯县警长鲍勃·瓜尔蒂耶里(Bob Gualtieri)表示,麦格洛克顿当时推了一把德雷卡,不是就那么随便一推,而是真的用力想要把他推到,具有攻击性的。这让德雷卡担心麦格洛克顿会再次发起攻击。
在昆山这起持刀杀人案中,戾气冲天的文身男本想“好好收拾”下他眼里“没本事”的白衣男子,却自己“栽了跟头”。
如果当初他可以低调一点,不那么暴戾,或者一切还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不管怎么说,死者为大,我们也不必去过于执着于“咎由自取”“死得好”的问题,还是希望逝者能够安息。
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法官到底会怎么判这件案子。
抱住君认为,依据当时的情形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界定,这起案件中电动车主是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本来骑着电动车的白衣男子本本分分在非机动车道等红绿灯,而这辆宝马车却违规变道撞上了电动车,随后宝马车主还上前找电动车主“要说法”。
在“要说法”的过程中又从宝马车内冲过来一个文身大汉对着白衣男子拳打脚踢,甚至想要“灭掉”电动车主,且凶器是宝马车内的纹身男的,白衣男子是在情况危急下捡起长刀进行反击。
白衣男子本身无伤人意愿,且在被文身男持刀追砍的过程中一直躲闪,后因纹身男摔倒在地导致长刀被白衣男子捡走,随后白衣男子出于“保命”的心理对文身男进行了反击。
而文身男犯罪意愿强烈,在殴打了白衣男子的情况下还想要拿刀砍杀白衣男子。说句偏激一点的话,如果这名文身男当天没有摔倒,刀没有被白衣男子捡走,很有可能被砍死的人就是白衣男子。
所以,小编强烈支持法院判定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认为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超出正当防卫范畴,属于防卫过当。
对此,各位是怎么看的呢?
作者 | 韦生 来源 | 我在抱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