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厄斯金是你的好朋友,他躺在病床上,奄奄一息。你陪在他身边,向他承诺,一旦他去世,就把他藏匿起来的现金转交给他年轻貌美的情人利蒂希娅,但她对这笔钱一无所知。厄斯金去世了,正当你准备去找利蒂希娅之前,你忽然发现利蒂希娅是一个非常富有的交际花,厄斯金本人也早就知道。同时,你还惊讶地发现,厄斯金还有前妻和女儿,她们都深爱着厄斯金,为他的死感到悲伤,并且一直生活在贫困中。毫无疑问,你现在可以任意处理这笔钱,可是,你应该怎么做呢?
人们的第一反应通常是,将这笔钱占为己有一定是错误的,无须多想。确实,假如从道德的维度来考虑应该如何行事,将钱占为己有是错误的。从表面上看,道德与自利通常是对立的。当然,它们偶尔也表现出一致性,比如看见有人落水,在情感上,即自利维度上,你想要救助他,同时在道德维度上,你也应该救助他。但从本质上来说,出于自利或个人欲望的行为与道德行为不是同一回事。这种观念源自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一个问题:人类是否可以依赖纯粹的道德动机,而不依赖任何涉及利益的动机来行动?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讲自由意志时已有所涉及,谈到了人类行为是否都是出于自利的动机。
回到厄斯金的事例。有人坚称,永远都不应该背叛自己的誓言。有人主张,就应该把钱转交给他的前妻和女儿,纵使背叛誓言也无所谓。或许还有人更无私,认为应该把这笔钱捐出去,拯救更多处于饥荒中的人。“何必仅仅偏向一个家庭?”他们认为,当声称“我没有违背誓言”时,你所关注的其实不过是自己的品德或声誉罢了。
这些不同的答案其实涉及不同的道德理论或伦理理论,因此,下面我们将会转而讨论这些影响深远的理论。我们会探讨这些理论的原理或原则是否在日常的道德常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我们还会探讨一些哲学家是如何使用“伦理学”(ethics)和“道德”(morality)这两个概念的。
为了避免混淆,我还需要提醒大家:很多关键的道德术语,比如“好/善”(good)、“应该”(ought)、“正确”(right)以及它们的对立面,都有非道德的用法与含义。
先来看“应该”这个词。或许你吃饭应该使用刀叉,但这个“应该”只涉及生活习惯或用餐礼仪。假如你去前线作战,你应该考虑好撤退的策略;假如你要追求权力,你应该想好如何压制你的对手。这种“应该”是在向我们推荐手段或方法,以便实现某个特定的目的,但并不涉及这些目的和手段是否道德。与其说它们是不道德的(immoral),不如说它们是非道德的(amoral)。再来看“好/善”这个词。我们或许认为默万威是一个好的剧作家,但这并不意味着她是一个好人。同样,好的刀子说明刀子锋利,好的盗贼说明偷盗技术卓越,但他们都不能因此而得到道德意义上的赞誉。
义务论:恪守道德原则
有些人坚称,我们必须恪守道德原则,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康德。他们认为,诸如违背誓言这样的行为,在道德维度上始终都是错误的。具体来说,只有在一个道德原则与某个更高的道德原则互相冲突的情况下,人们才能根据更高级的道德原则行事,而违背低级的道德原则。举个例子,假如我们必须在违背誓言和谋杀之间做选择,那么一条道德原则就必须让渡于另一条道德原则。而在这里,虽然遵守誓言和不杀人都是绝对义务(absolute duty),但要如何进行选择其实是显而易见的。
以上便是义务论(deontology)的应用情况,而在“deontology”这个词中,“deon”的意思便是义务或责任。道德义务依赖于某些具体的道德原则,这些道德原则决定了人们的基本权利。义务论与人们对上帝的信仰和谐一致,但并不依赖于信仰,其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义务论要求人们服从道德原则,而上帝要求人们服从他的命令。
义务论面临的一个最直接的难题是如何揭示道德原则。如上所述,诉诸上帝是方式之一。但是,康德推理出了自己的方法,即他经常提到的“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他认为这是所有道德原则的根基。定言命令有许多种表达方式,稍后我们会讨论其中最核心的一种。定言命令的精髓在于,永远都不应该把人仅仅视为实现目的的手段,人就是目的本身。我们要尊重人类,因为人类是自律的主体,即自由且能自我管理的,拥有自己的权利。这种尊重意味着我们要遵守许多原则,例如在与人相处时要坦诚,而不要考虑任何后果。假如违背了誓言,那我们就既没有尊重厄斯金这个应该被以诚相处的主体,也没有尊重自己的理性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