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你知道何为“平等”吗?试从“契约理论”到“能力方法”进行解读
“平等”概念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发展
——从“契约”到“能力方法”
一、 历史与开始
西方政治哲学中,“平等”由古至今都承载着沉重的关注。伴随着法国大革命响亮的口号:“平等、自由、友爱”(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裹挟着托克维尔的自豪与自欺;自由主义民主无时无刻不在呼唤着自由平等的公民理想;德沃金告诉我们:平等是政治共同体的主权美德;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呼吁着:平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对生产工具的控制,只有无阶级的社会才是平等的。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平等理论的论述,是从“人是否生而平等?”的疑问开始的。约翰·洛克以“同意”(consent)论证了政府的合法性,而同意的前提即为:“人生而平等自由。”罗马斯、斯多亚学派和早期基督教皆宣称,人之平等为天赋之权,并不需要政治层面的推演。平等,似乎是人的天生境况,是不费吹灰之力的自然境遇。
然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确切的感受,确是无处不在的不平等。印度平民窟里喝着肮脏饮用水的孤儿,仰望着装满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白人的豪华旅游大巴中,父母双全的小孩,手握洁白的纯牛奶冰淇淋。英国酒吧里满身大牌奢侈品的都市男女们,端着酒杯,眉头紧皱,担忧地看着电视机里中东土地上的炮火喧天,衣不蔽体的难民们在枪林弹雨中家徒四壁。
或许我们能反驳,平等意味着尊严、道德、人格的平等,它并不是一个描述概念,而是一种应然层面的理想,实然层面存在的不平等无法反驳应然层面的平等。那么,我们自然会追问,这种平等理想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意义的?
二、“不平等”有什么问题?
我们从反面论证更为有利——我们为什么要拒绝不平等?没有人会遗忘二战中对犹太人的迫害源于对种族污名化后人为制造的不平等。拒绝人格的不平等,才能避免受迫害者所承受的痛苦,才能预防对差异的污名化,才能避免所有不可接受的权力和统治。另外,我们所谓的起跑线,即作为起点的平等,需要在公平的过程下得以保存,而作为结果的平等,同样需要公平的过程。
不平等带给人类不计其数颇具毁灭性的苦难,人类义不容辞的选择似乎只有平等。那么我们应以什么样的方式平等呢?我们可以想象,人人同一的世界是多么的荒凉。所有人在所有事物上都一模一样是不可能的,保证重要之物的平等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最为基础的平等包含:道德平等、政治平等以及物质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其中,物质平等最容易让人困惑,它包含了条件和生活前景的平等,比如资源、福利和能力(capability)的平等和社会地位的平等。
三、论分配平等
可以说,平等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至少是与我们切身相关的问题,是“分配平等”。分配什么的平等?我们最熟悉的分配对象是福利,比如全民医保、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等。即使能实现以上公共领域内的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依然存在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比如《都挺好》中,作为女孩的苏明玉只能拥有物资匮乏的少年时代,而长子苏明哲却享受着苏家倾泻一切资源为他铺设的康庄大道。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在相似的成长环境中,同样是处于弱势,比如苏明玉和《欢乐颂》里的樊胜美,由于个人观念和选择的差异,也会造就不同的人生。
同为性别歧视的受害者,我们在直觉上却倾向于同情苏明玉,大多数人对樊胜美的言行表示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这一判断与更根本的直觉——“人应承担自己选择的结果”相关。然而,我们似乎忽视了一个问题,备受赞誉的“自主性”也是教育的产物,能否做出较为自主的选择与一个人的学识、环境、认知能力息息相关。
相比于樊胜美,苏明玉更为幸运。她在离开家后遇见眼界开阔的“师傅”,受到赏识和指点,虽然一切决定是由她自己做出的,但多少得益于较高的眼界。在个人选择和努力造成不平等结果时,人们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为自己选择的结果负责呢?“敏于努力,钝于禀赋”是符合我们直觉的原则,一个好的社会应该能在允许由于个人选择、努力程度造成的不平等的同时,对人们的“坏运气”给予补偿,更为基础的前提是,这个社会能最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生存和能力实现的条件。
四、评估平等新法——“能力方法”
出于这种考虑,阿玛蒂亚·森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能力方法”(capability approach)森以“个人在生活中实现各种有价值的功能的实际能力”为标准评价生活质量。在1990年,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采用了森的“能力方法”作为衡量当代发展的基本框架。
其后,“能力方法”在经济、社会、政治、哲学等多个领域皆引发热烈讨论。哲学领域内,“能力方法”的理论框架有两大核心基础:第一,实现人类福祉的自由具有最根本的道德重要性;第二,我们以“人类能力”(people’s capabilities)概念来理解实现人类福祉的自由。以此试图将平等实现人类潜能的条件规范化。
“能力方法”并不为我们提供有关人类福祉的精确理论,而提供一种灵活的考虑多重目的框架。大多数“能力方法”包含三方面考虑:对个人福祉的分析、对社会配置的评估与分析、对于应对社会变化的政策的设计。在这三个规范性范畴内,“能力方法”都推崇某种人类“生活中的活动和所处状态”(people’s beings and doings),这二者并称为“人类功能”(human functioning),以及实现这些活动和所处状态的机会,也就是“能力”(capability)。
而娜斯鲍姆希望将其发展为一种“普遍能力方法”。她的理论包含两部分:一是聚焦于生活质量的比较,二是关于正义的理论。两部分都关注什么是人类的doings and beings,并遵循五条原则:把人当目的,关注选择和自由而非成就,价值多元主义;关怀根深蒂固的社会不平等;定位政府的紧急任务。
娜斯鲍姆所提出的“能力方法”理论是否有普遍性具有争议,但她做出的重大贡献是具体化且划分了能力概念。她认为能力分为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内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和组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基本能力类似个人的固有天赋,比如语言、爱、工作等能力;内在能力意味着这个人自己所发展的各种状态,比如表达自己的能力,身体成熟等。组合能力是内在能力与外部条件合并,外部条件允许一个具有内在能力的人无忧地实践自己的能力。前文中,苏明玉拥有为自己做出公正选择的内在能力和表达自己选择的内在能力,然而环境却无法让她实内在能力,所以她缺乏的是组合能力。而樊胜美,她甚至缺乏为自己做出公正选择的内在能力,但这种内在能力的缺乏又是源于前一阶段,比如“受能做出公正选择的教育”的组合能力的缺乏,而造成受教育的内在能力无法得到实践的结果。
“能力方法”为我们带来一种更为复杂的平等。它不对政治做公共/私人领域的区分后分区讨论,也不强调作为起点的平等和作为终点的平等,而是为每一个特殊的个体找到他们实现自己作为人的功能的可能性的条件。它不仅更关注具体特殊的“人”,而且通过强调能力和自由的实现条件,使平等更具实践性、灵活性、具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