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中的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下,在警方执法,甚至是在法检部门的司法过程中,有时存在一种“弱者有理”的现象,这样的案例多了,必然使社会的善良风俗受到破坏,面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们不敢挺身而出维护合法利益。
小偷到瓜田偷瓜,被瓜农发现后要逃跑,瓜农抓住了小偷电动车的把手,拉扯中电动车倒地,小偷和瓜农都受了点皮外伤。警察来了该怎么处理?
河南淇县公安局民警是这样处理的:骑车人路过瓜田时“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多元,情节显著轻微,批评教育,瓜农拉倒电动车,导致骑车人及其同车的女儿受伤,赔偿300块。
小偷来偷瓜,自己追上去不仅不能要回西瓜,还得赔偿对方,这让种瓜的瓜农百思不得其解,万般委屈。难道之后自己辛辛苦苦种的西瓜被偷之后都不能抓贼了吗?好在媒体报道之后,淇县公安局找到偷瓜人做了工作,让其退回了之前瓜农赔偿的300块钱,双方达成谅解。
不过,仅仅是追回“赔偿款”,恐怕淇县警方做得还不够。
在淇县公安局的通报中,将偷瓜人的行为定性为路过瓜田时顺手“摘”了几个西瓜。一大早专程到别人家的西瓜地,骑一辆电动车,摘八九个西瓜,不是偷瓜,而是摘瓜,因为“农村人的事,怎么能说是偷呢?”
就算是偷的西瓜价值太低,情节显著轻微,连治安处罚的门槛都够不上,只能批评教育,但是要求瓜农赔偿偷瓜人,依据的是什么法律呢?刑法中有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中的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正当防卫指的是当正当防卫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达到了刑法上伤害的程度时,仍然不负刑事责任(当然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而如果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达不到刑法上伤害的程度,当然也不必负其他的责任。
瓜农制止偷瓜贼逃跑,是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拉扯中电动车倒地,双方都擦伤了膝盖。这点小伤,可能连轻微伤都算不上,自然不能说是防卫过当。偷瓜人因为自己在先的错误行为导致自己受伤,还先报警,真是“贼喊捉贼”,够大胆的。而警察赶到后竟然还支持偷瓜人的要求,让瓜农赔偿贼受伤的损失。葫芦僧判葫芦案,因为受伤了,所以就要得到赔偿,这是不分是非,造成的后果必然是小偷更加肆无忌惮,瓜农却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淇县警方虽然在媒体介入后作出了纠正,让偷瓜人退还了瓜农赔偿款,但是在通报中仍然轻描淡写地将偷瓜人的行为说成是“摘”,还坚持调解,说“双方达成谅解”,这是很不妥当的。盗窃价值二十多元的西瓜,当然是够不上犯罪的标准,但是却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如果不严肃处理,必然导致其他人纷纷效仿,瓜农将遭受严重损失。事实上,这个偷瓜贼并不是第一个来偷瓜的人,根据瓜农的说法,附近村里的人经常来偷,导致他们卖的瓜还不如被偷的多。警方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偷瓜贼进行处理,以震慑其他村民,保护瓜农的合法财产。
当下,在警方执法,甚至是在法检部门的司法过程中,存在一种“弱者有理”的现象,不管事情的缘起如何,即使死伤者是因为自己的重大过错而给自己带来损失,也要求原本是受害人的给予赔偿。比如有小偷入室偷窃被发现后逃跑中坠楼,屋主竟然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被小偷家属索取巨额赔偿。这样的案例多了,必然使社会的善良风俗受到破坏,面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们不敢挺身而出维护合法利益。
前段时间,昆山龙哥等事件让正当防卫深入人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有关方面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对于涉及正当防卫的,应该坚决维护正当防卫者的利益,万不可和稀泥。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