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
  • 会员

家庭冷暴力有所上升 趋势年轻化

2019年3月8日  来源:北青网 作者: 提供人:yanpan88......

涉家暴纠纷案件中精神暴力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使用冷暴力的人群趋于年轻化。

3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通过长期审判及调研发现,相比于肢体暴力,冷暴力往往难以举证,权利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家庭冷暴力有所上升 趋势年轻化

妇女对人身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3月6日,石景山法院举办“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及建议”情况发布会,通过对涉家暴案件分析,总结了家暴案件的新特点:家庭暴力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在以往以殴打等肢体暴力行为占主导的情况下,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

同时,相较于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涉家暴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也表明了当前妇女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愿意选择诉讼等法律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在以往以殴打等肢体暴力行为占主导的情况下,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

冷暴力往往对家庭成员心理上的影响多于身体上的伤害,是指夫妻在发生矛盾时,不通过沟通等方式积极处理解决,而是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对方,最明显的特征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

现代社会人们对精神层面的需求在不断提高,精神暴力逐渐得到重视。同时,妇女也逐渐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集中体现为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女性主张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2016年-2018年,石景山法院民一庭审理的家事案件统计,目前女性起诉的离婚纠纷中,30%的女性会将受到家庭暴力作为起诉离婚的诉由,其中会有近75%的妇女就其自身受到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近50%左右的女性会就其受到家庭暴力主张财产分割方面的倾斜。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中,50%-60%的妇女会主张申请人身保护令,70%-80%的妇女会主张损害赔偿,通过不同途径的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家庭冷暴力有所上升 趋势年轻化

在2016年-2018年石景山法院民一庭审理的家事案件中,不论是离婚纠纷还是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类纠纷案件中,80%-90%的女性群体均对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提出主张,财产权益如何分配影响到其对离婚判决认可与否,部分案件女性当事人甚至直接以财产分配作为是否同意离婚的谈判条件,均提出对财产权益的主张。集中体现为离婚纠纷中对男方为过错方时女方对财产分割的主张、法定继承纠纷中女性第一顺序继承人日益增强的继承观念等。

家事纠纷中随着妇女职业类别、年龄特征的不同,对自身权益的主张各有侧重,相比于青年女性、城市女性、职业女性,老年女性、农村女性、全职家庭主妇由于存在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经济地位依赖性较强等因素,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往往更侧重于财产权益,但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和证据收集缺乏主观动力和客观条件。而青年女性、城市女性、职业女性除了积极主张财产权益外,也更注重精神权益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离婚原因方面,比如城市职业女性离婚原因往往会偏重于对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冷漠,男方对女性精神方面关怀的减少、育儿过程中参与较少等均成为女性主张离婚的较多诱发因素。

妇女应注意肢体暴力、冷暴力案件中的证据

家事案件基于家庭这个因素,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牵连,而妇女对于亲情、爱情更为看重,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情理更为在意,一定程度上存在情绪化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老年、农村妇女,受年龄及文化教育程度等影响,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比较强烈,往往自身不具备提供相应证据的能力和意识。

比如在遭受男方或子女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因涉及到隐私性等特点,无法如一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交受伤的医疗机构证明、报警记录等重要证据,从而造成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护。

在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中,主要体现为女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或能力,从而缺少受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报警记录等导致证据不足。

肢体暴力往往伴随肢体冲突举证相对容易,而冷暴力往往对家庭成员心理上的影响多于身体上的伤害,常常表现为长期冷漠消极或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直至对方不堪忍受的。相比于肢体暴力,冷暴力往往难以举证,权利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在诉讼中探索离婚冷静期

针对以上总结的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呈现的特点、问题,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依托法制资源、多方合作等方面工作,构筑在家事案件审判中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机制,并采取相应措施,如离婚冷静期手段,化解夫妻间一时的冲动。

离婚冷静期,就是指离婚双方在法官建议下,暂缓进行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不少夫妻属于冲动型,这种类型的夫妻很大可能会在冷静期内修复感情,避免矛盾扩大。

在司法实践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很有必要,能够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当然,目前离婚冷静期是法官处理离婚案件的一种灵活的方式方法,是否选择冷静期也要尊重离婚纠纷当事人的意见,法院可在审理之初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对于强烈拒绝、明显不适宜采用冷静期的则迅速进入庭审程序。

探索家事多途径化解制度

针对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意识不足、因该类案件具有私密性、封闭性而导致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不足的情形,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一方面法官应尽可能地向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释明,切实做到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

另一方面,明确有关组织的协助职责,建立合理的联动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协助法院调查取证的职责,对公安机关制作出警记录进行规范,凡是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威胁而报警,都应制作详细的出警记录;完善现有的笔录材料保存制度,以便配合法院快速调取证据。

在反家暴方面,公安机关的执行比法院更为快捷,公安机关在收到裁定后应加强对被申请人的监督,随时协助执行。明确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监督及作证的职责,与妇联、民政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涉及女性遭受暴力行为的案件,通过全面基层调查、多方面谈心了解需求、多渠道妥善解决受暴力女性的居所等各类问题。

合议庭人员配备科学化,由于家事案件涉及多方面因素,情理多于法理,在提高法官的素养、丰富审判经验的情况下,在家事案件的审判中较多引入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或者陪审员,以及对从事家事审判的审判人员的选择方面侧重于生活经验丰富的人员,并进行心理学等各方面的培训,以适应家事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利用好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居委会等第三方力量做好家事纠纷的调解工作,陪审员、调解员、居委会工作人员相比于年轻的法官,有更多的生活经验和家事纠纷调解经验,可以充分发挥他们人熟、地熟的经验,将更多的案件化解于调解阶段,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适用冷静期的离婚案件、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等,由审判长指派司法辅助人员或者陪审员、调解员进行定期案件回访,确保当事人的矛盾得到有效实质解决。

对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在审理中对妇女和未成年人有所侧重或者倾斜,例如在离婚纠纷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女性生育年龄、未成年子女的自我需求,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发育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针对女性对于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掌握能力不足而出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情况,承办法官可以在查阅卷宗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财产申报表,对需要申报的财产内容、逾期或隐瞒不报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并引导当事人填写,有效控制虚报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依托石景山法院“五联五进”党建共建机制,结合妇女节、国家宪法日等特定节日,深入社区街道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法律讲堂、播放普法宣传片等,提高妇女维权意识,帮助妇女通过科学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并摄影北京青年报记者李强

家庭 / 冷暴力 / 年轻化

如涉及版权,请著作权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或支付费用事宜。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