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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章——第一百八十章

2018年10月9日  来源:物演通论 作者:王东岳 提供人:peice000@tu......

第一百七十九章

黑格尔曾说:哲学史就是哲学。此言不谬,然未免失之于眼界太窄,应该说,存在史就是存在,逻辑史就是哲学,而逻辑史与存在史原属一脉(参阅卷二第九十四章与第九十五章等)。这意思不是说“存在”只存在于“逻辑”中,而是说“逻辑作为一种代偿之属性”只能派生性地存在于“存在的绵延”中,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存在作为系列代偿之实现”必定支配性地贯穿于“逻辑的绵延”中。泛化开来,则一切逻辑的或非逻辑的物存属性——包括“人性”的方方面面——归根结蒂都是存在的展开、存在的发扬或曰“存在流的实现”。于是,“人”就是物的后衍质态,而“社会”就是存在的集大成,即是代偿衍存的集大成,亦即是代偿衍存的集约化存境或代偿属性的集约化属境。

所以,社会历来把“面向自然”视为自身发展的根基所在,其实,本质上是 自然历来把“面向社会”作为自身衍存的终极方位。换言之,社会是自然属性的全面实现和高度集约,人类理性逻辑的智质演运过程及其生物性状的物化重塑过程就是“自然社会化”的生动表达,故而社会的内涵呈现越来越丰富的倾向,即“社会存在”倾向于将一切自然函项(或曰“一切自然代偿项”)统统囊括在自身之中。

也所以,作为“实体化社会之基质”的人类及其人性,必定是整个自然属性的集成,即是说,一切自然属性(或曰“一切自然物性”)都将在“人性”中无一遗漏地获得表达。【恩斯特·海克尔(E·H·Hackel)曾于1866 年提出:生物的个体发育是系统发生的简短而迅速的重演。这个发现通常被海克尔本人以及后来的生物学者仅限于用作胚胎学的研究和生物进化论的证据。然而,如果把“人”置于整个宇宙的演化背景中考察,则人类个体的生存史俨然就是自然存在史的简短而迅速的重演。因为在胚胎成型之前尚有一个分子的、乃至前分子的演育过程,而在胚胎落成之后也还有一个体质的、乃至超体质的智质性状演育过程。这个完整的“成人化过程”恰好是整个宇宙演化进程的微缩重演:从粒子、原子、分子到生物大分子的合成,是胚胎细胞得以形成的生物微观代谢前提;从受精卵(单细胞)发育到囊胚期(多细胞融合体)、再历经类似于鱼、蝾螈、龟等具有鳃裂和尾的胚胎前期阶段、以及类似于猪、牛、兔等较高等陆生动物的胚胎中期阶段、最终发育成具有种种体智潜能的婴儿(或曰“具有诸多潜在属性的载体”),是为海克尔“重演论”所观照的生物史全程;而后,体智性状的后天成型过程则完全是沿着社会化过程的轨迹运行,即幼年期生存于亲缘结构的类中级族群组织中,成年期跻身于超亲缘结构的晚级社会组织中,且其间必须逐次经过马斯洛所描绘的生理、心理乃至理性精神的重重门槛,临末终于被这一“历尽沧桑的社会化成长过程”弄得形神俱异,以至于发展到自己都不认识自己是何种东西的程度。】

基于上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性”就是“物性”的绽放,然则“人道”就是“天道”的赓续,或者说,“人道”无非是“天道”的晚近弱化衍存质态,是乃中国古代哲思中有关“天人合一”之理念的现代注解。

相应地,“社会存在”就是自然衍存的耄耋境界,亦即“社会发展进度”直接就是地老天荒的自然指标。

第一百八十章

宇宙万物因递弱代偿而衍存(卷一所示);【论断:“人类”乃是弱化物演的最后载体,由此注定了我们在自然界的卑下位置。】

精神属性因分化依存而勃发(卷二所示);【论断:“精神”乃是属性代偿的最高形式,由此注定了智慧在衍存系的无助性质。】

社会实体因生物残弱而构成(卷三所示)。【论断:“社会”乃是物相跃迁的最终结构,由此注定了人文在宇宙间的飘摇情状。】

总之,物质存在、精神存在以及社会存在都是由“存在(本)性”或“存在元质”所规定的同一流脉,换言之,它们都是“自然存在为了让自身得以存在下去的存在方式”。除此而外,岂有他哉?

既然任何衍存质态都不外是“统一存在”的延伸,则任何衍存动势都必然受到“同一存在性”的支配,即是说,存在的形式是无可选择的,存在的前途是预先注定的。

“自在”乃是存在度偏高的衍存质态,“自为”乃是代偿度偏高的衍存质态。 “自为”是为了能够继续“自在”而“为”,“自在”是基于势必“有所为”才“在”,其间只具有“在”与“为”的程度之差别,却不具有“为”与“在”的向度之分歧。

也就是说,“人的作为”与“物的不为”同源,“人的实践”与“物的演运”同质。“实践”因此非但不能改变“演运”的自然态势,反而一定是固有演运趋势的展开和促进。

于是,所谓的“实践哲学”或“有助于实践的科学哲学”应运而生,它们大抵不过是被日益紧张的生存形势所扭曲的功利性考量或应变性操作,这使得哲学的发展倾向于背离哲学的原始宗旨——即“不笑不足以为道”(老子语)的那种超然思境。尽管这是无可奈何的“蜕变”(指自在的底气日趋衰竭),也是无可指责的“大势”(指自为的气焰日趋浮嚣),但身为哲人总不应忘记:“哲学的元义”正在于澄清“驱动实践的自在因素是什么”,而不是像其他学科那样“反倒被实践的自为要求所驱动”。这不是要得出无所作为的消极“出世”结论,而恰恰是要指明积极“入世”的原因,即“自为之物如人类者为什么无论如何都会陷于有所作为的规定中且不能自拔”。

因此,人类不管怎么做似乎都是“应该”的,也似乎都是“错误”的,“错”就“错”在他们的一切所作所为终将导致自身弱化的继续推进,亦即终将达成自然失存的自我趋赴,可这正是他们“应该”存在的根据。也因此,我的哲学推演虽然可能像存在的推演一样特别切近于人的衍存,却丝毫不能对人的行为有所忠告,亦即不能对自然的运作有所忠告。

从这个基本点出发,才好理解关于批驳布里丹“意志的选择”所造成的悖论:即一切选择行为或选择主体都有一个不容选择的行为规定或主体规定在先,亦即“选择”本身正是那个规定着选择过程的规定之体现,故此,从根本上讲“选择”不成立——譬如“人类自为方式的选择”或“社会发展方向的选择”等等。这不是由于“布里丹的驴子”(Buridan’sass )在完全均等的两垛草料之前会因无从选择而饿毙,而是由于“自然化身的驴子”在唯一可取的那垛“宇宙草料”之前必因无可选择而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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