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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章

2018年10月9日  来源:物演通论 作者:王东岳 提供人:peice000@tu......

第一百三十四章

本章拟就原始生物与初级社会之间的自然关系予以概略的总结——

Ⅰ.原始生物的生存效价与初级社会的衍存效价之对位律:作为原始生物的代偿性上位存在,初级社会自与原始生物之间存在着某种密不可分的对应关系。然而,这种关系是对位而不等位的。所谓“对位”,是指二者如影随形般的单向派生关系,犹如社会等级之座号必被置于生物等级之相应座位上一样;所谓“不等位”,是指作为下位存在者的生物之存在效价一定大于为之代偿而衍存的社会之存在效价。【以存在时效性为例,从生物大分子到亚细胞生物(类病毒、病毒等)、直至具备独立增殖能力的单细胞生物发生以前,不能说生物不存在,但那时的生物物相与一般分子化合物几无二致,由于遗传属性尚未形成或无法实现,故在此前相当漫长的生物发展阶段,社会确实无由发生;再如,具有三百万年以上生物繁衍史的人类,其绝大部分时间都处在动物中级社会存境之中,直到智质发育足以成为人类这种生物的主导属性,晚级社会属境或晚级社会实体才跚跚来迟。至于以存在稳定性为例,则社会形态的动荡更不能与生物形态的相对稳定同日而语,这一点,在社会进化愈趋成熟的时候愈为明显,人类对此当有切肤之痛感。】

不过,对位律提示,原始生物与初级社会二者虽然处于不同的衍存层位,相互之间却贯通着某种相对高存在度的共有特征,即二者的存在效价分别均处于各自所在自然层级的左端。

Ⅱ.原始生物的分化程度与初级社会的结构程度之相关律:单细胞生物的任一胞体都是一个完整的生命存在,它无需借助同类的提携就可以获得各项欲求的自我满足,也就是说,相对于后世的高分化态生物而言,它们尚可被视为是自性圆满的活体物质,尽管相对于无机物界而言,它们早已残弱到几难自持的程度了。由于这种低分化状态,生命暂时还用不着寻求某种体外结构化的代偿系统来维护自存,尽管代偿性的增殖行为本身已经营造了社会体系的胚胎也罢。因此,由它们构成的初级社会呈现出对应的同质化特点,即它们的社会形态以无组织、无结构的简单平面铺展而成,比起金字塔式的后衍社会来,它们每一个成员的社会定位都是天然平等的,所谓“社会平等”,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具有真正十足的修辞学含义。一言以蔽之,它们体质性状的非组织状态决定了它们社会构成的无组织状态。【顺便一提:生命在其问世之初,从“骨子”里就带有一种深刻的反社会倾向,这一倾向先是通过同质化的生物性状构成来消解生物社会构成的结构内涵,从而使巨大的社会实存在其最初诞生的时候几乎找不到自身的踪影。而后,随着生命的性状分化将其潜在的残弱素性展现开来,反映出代偿功能的社会结构才逐渐显形,虽然如此,那种生命中深在的反社会倾向仍然被遗传下来,转换了各种方式继续顽强地表达着自己——实际上,所谓“反社会倾向”所表达的,乃是自然物演进程为了阻滞自身存在度的流失所采取的种种保守措施之一。对于原始单细胞生物来说,它们的反社会倾向只要以自身圆融的体质构态为武器就可以不战而胜,因此,就像当时的初级社会在结构上相应的自我冰释一样,它们的反社会倾向反而可以无须表达,倒是那些被紧紧锁定在社会纽结上的高分化生物——最典型的莫过于我们人类——不得不用尽体质和智质上的一切潜能,为挣脱恰恰是由自身体质和智质性状所织造的社会束缚,而发出声嘶力竭的呼号,最终还常常不免遭到粉身碎骨的惨烈下场。】

上述相关律提示,初级社会的亚结构状态与原始生物的亚分化生存性状完全吻合,在未来,二者之间将会显示出某种正相关的动势,即随着生物性状分化程度的演进,社会代偿必然相应趋向于自身结构化区段的右端。

Ⅲ.原始生物的属性状态与初级社会的属境建构之统一律:诚然,原始生物的“生存力度”格外厚重,但这决不表示它们的“生存能力”格外高强,倒是相反,它们的高生存度既不仰赖巧妙的“技能”,也不依靠强大的“力量”,那些复杂的生物属性都有待于它们遥远的后裔通过细胞分化和机体组织系统的进化才能够获得,不幸的是,所谓“生存能力”——即“生物属性”或“生物机能的总称”——恰好与“生存力度”成反比。是故,原始生物无需运动的自由,无需本能的导向,更无需智能的创新,它们以自身的“无能”换来了自然界对其生存的最大限度的认可,相应地,也换来了初级社会属境的“内构空洞”和“统治乏力”。【不过,由于原始生物的大质量、前导性存在,它们的“创造性”实在不逊于任何后生物种,实际上,就连“地球生物圈的自然形成”也不能没有它们的劳作和参与。这表明,所谓“自然选择”,包藏着生命自己的梯度型铺垫因素在内,而且,这个铺垫过程本身就直接形成了某种导向和指引,仿佛今天的生命在选择明天的自己那样,使生物物种系统及其生物社会结构均沿着同一条不间断的自然轨道贯通下来。回过头看,后来的生命类型以这些原始活物渐次造化的生态环境作为与之取得“适应”的参照系,可见其生存基础之薄弱,亦可见,所谓“适者生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后衍生物之属性与前体生物之属境(这种“属境”对于后衍生物来说即是“环境”的一部分)取得契合。】

既然生物社会的原始起因渊源于生命的遗传属性,则在初级社会的同质形态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打上增殖的烙印。在胶体营养物表面,单细胞微生物会结成以母细胞为中心、且具有一定形态构造的子细胞集团即“菌落”,不同种类的微生物,其菌落的形态亦各有差异。这一特征,在以后所有的生物种群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达,植物如此,动物如此,就连人类初期相对均质化的母系氏族社会中也再现出这种源头的规定。

Ⅳ.原始生物的生存压力与初级社会的内构张力之互换律:由于初级社会同质而散漫的亚结构形态,该社会实体的内构张力极其低下,致使原始生物的生存压力几乎完全来自于自然环境方面。很明显,举凡某种社会复合体的集聚联构力度越小,导致其发生变形的外部因素就会越多,一点轻微的环境波动即足以造成这类松散社会群体出现溃乱,相应地,这一解构过程对该社会成员的损害也就越小;反之,举凡某种社会复合体的集聚联构力度越大,导致其发生动摇的内部因素就会越多,一点局部的属境波动即足以造成这类密构社会群体出现震荡,而外部因素的作用力相应削弱,同时,结构破坏对该社会成员的损害程度随之上升。这再度表明,社会结构化进程完全是一个对其生物成员的弱化代偿机制。假如把上述内外两种破坏力分别规定为可以计量的两组参数,那么,造成构合成员同等伤害程度的内外两种力量之间一定存在着大致相等的可换算当量。换言之,对于处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的生物群体而言,它们(或他们)所承受的生存压力总是大致相等的。差别仅仅在于,社会结构松散则其所属成员易于遭受自然环境外力的摧残,而社会结构致密则其所属成员不免遭遇社会存境内力的压迫。【社会结构实体的这一特质,势将造成社会学上的如下动态效应:即任何种系的生物群体,姑且除去其特定的“承受力因素”不计,它们所面临的自然或社会压力之和大体相等,在初级社会的内构张力及其代偿功能尚散弱无效之时,这种压力主要来自于自然环境;将来,健全高效的晚级社会屏蔽掉多少自然压力,社会内部的联构压力又会等量地增补上来。这是“自然存在阈”作用于社会系统的具体体现,也是“等价代偿原理”赋予社会哲学的一个转型规定。顺便引申一步:展望人类社会原始文明类型的分歧(比如各种族、各民族或东西方传统文化在思维方式、行为倾向乃至社会构态上的种种区别),如果忽略掉人种基因型上的细微差异不计,则汤因比的“环境挑战应战学说”(参阅其《历史研究》)和费正清的“地缘文化构成学说”(参阅其《美国与中国》)就在这个基础上成立,即表现为社会外部的自然作用力构成原始文明形态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反之,随着人类社会的结构化发展,这种“环境”或“地理”性的外部影响逐渐减弱,社会内部的凝聚性影响逐渐凸显,比如近代以来人类总体文明的冲突与融合主要在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舞台上进行;这一切都是上述原理长远而统一的贯彻。】

既然初级社会的内构张力偏于低下,处于波涛摇曳的原始海洋中的原始单细胞生物,其群聚形态就会像处于液态介质中的微生物那样比较均匀的分散开来,通常没有形成上述菌落的现实可能性,这并不表明它们完全缺乏一般生物的社群聚合性。

Ⅴ.原始生物的衍存态势与初级社会的代偿效价之无功律:单细胞生物的高生存度、个体生态完整性和种群均质无结构的特点,决定了初级社会原始发生的无功效性。这里所谓的“无功效”具有两重涵义,其一是指原始生物的强存态势无需社会代偿,此中暗示社会代偿仍有其功效,只是起初尚未予以代偿而已;其二是指原始生物即纵需要某种代偿,代偿的结果最终照例流于无效,而不与在何种程度上加以代偿有关。这两重涵义显然不能同时见于初级社会。【初级社会以如下方式显示前一涵义:即对于任何一个单细胞生物来说,除了垂直性单线增殖的遗传延续性关系而外,它的横向社会性同胞的存在与否几乎跟它自身的生存没有任何直接的影响,同类的存在犹如海水和岩沙的存在一样,任一个体拥挤在其中与之共生完全无异于将其放逐到群体之外的“荒岛”上,而且决不会产生鲁滨孙的寂寞、恐惧以及切身的生存危机,更不会产生俘获星期五的惊喜和奴役星期五的必要,它无须依赖群体而生存,也没有超越基本生理需求的野心,个体圆满导致个体封闭,个体封闭导致社会均质,而社会同质化又导致社会存在的无形化和无效化,表现为个体身外的异己群量,其存在与不存在似乎都毫无差别。于是,联体多细胞生物的出现,也就由于这种无害的漠然态度,而成为初级社会获得跃迁的历史的必然。不过,不可忘记,原始单细胞生物倘若不是遭遇到极大的麻烦,何需整日价忙于遗传?又何需由遗传而缔造社群?足见它的“自圆”只是相对的,而它的“缺陷”却是深在的。】

正是由于前一代偿涵义的现实,才使第二代偿涵义根本无从表达。这“无从表达的涵义”提示,所谓“社会代偿”,无非是生物自身缺陷的展开。缺陷未展之际,尚可抱残守缺(如初级社会),一旦“缺陷”暴露,自须加以“弥补”(如中级社会,尤其是晚级社会),而届时所能提供的弥补又只有这缺陷本身。于是,残者联构,聊成一体,这“以残补残”的生动局面就是“社会代偿”的具体实现,它所要达成的不外是复原既往之未残而不可得。所以,一切社会代偿终于无效,却又不得不予以代偿,故此才说:代偿的无效性必须建立在代偿有效性的基础之上;而且还应该进一步说:社会代偿进程是生物残弱进程的直接尺度。

上述各项定律虽然说的是“原始生物”与“初级社会”的自然关系,但如果将“原始”和“初级”这样一些定语删除,则诸此定律其实适用于阐释一切生物及其生物社会。这倒不由得令人想起黑格尔的一句话,大意是说,任何事物的发展,俨如一株渐渐绽放的艳丽花朵,它的全部形质早在其种子之中就已经被规定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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