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章
有关“精神哲学”的探讨至此似乎可以宣告完成了,因为精神无非是“感”与“应”之物性的张扬,亦即无非是“逻辑序列”与“意志序列”之代偿的总和。
然而,这只是就“纯粹精神”的范畴而言。问题在于,精神存在原本不过是其载体衍存的代偿质态,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以“纯粹精神”的样态存在。
再之,精神的分化和结构化过程说到底是物质的分化和结构化过程的继续,正是由于非精神或前精神的物质分化,才形成了令精神现象得以发扬光大的精神载体。反过来看,则精神演化不外乎是物质演化或载体演化的代偿属性之一,精神感应之于人,一如电磁感应之于亚原子粒子,它们的虚存质态终究不过是实现宇宙实存演历的自然递弱代偿方式或自然递残依存手段而已。
因此,可以断言,倘若物质的分化构合并不造成分化物自身存在效价之递减,或者,倘若存在效价之递减并不造成弱化物的残化依存,则“精神实体”(笛卡尔语)将永无生发之源和高昂之姿。
一言以蔽之,“感应物性的张扬”或“逻辑与意志的总和”尚不是真正完整的“精神全体”,因为“精神实体”或“精神本体”实在只能算是一个派生体或寄生体。换言之,“精神全体”必须把精神载体也加入其中,才真正成全了“精神存在之全体”。【基于此,则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之命题中的“在”,当然只能是“精神存在之全体”的“在”,而不能是“精神实体”或“精神本体”的“在”。】这就决定了精神代偿的前提和后果,即:精神存在以载体衍存为前提;继而精神分化又以载体分化为后果。【严格说来,这种“前提”与“后果”的表述方式仅属于逻辑演绎的因果排序,它其实不足以道出精神与载体的自然元一质地,就“一元存在”而言,很难说何者为“因”,何者为“果”。我之所以仍然沿用这种说法,乃是为了便于读者建立起研读后文所必不可少的介导性概念。】
也就是说,精神代偿的极端扩容和内在分化,必须或者必然要配署以精神载体的相应分化及其结构整合。
第一百二十章
这个载体的分化及整合过程就是“生物社会”的演化过程。
实际上,生物的社会化过程不过是无机物质的结构化过程的继续,正如生物的精神演进过程不过是原始物质的理化感应过程的继续一样。
玄难之处在于,物质的精神嬗变过程与物质的结构嬗变过程究竟是怎样叠合交错以达成自然后衍阶段之代偿演历的?
诸如此类的问题显然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精神哲学的讨论范围。然而,至少应该承认,精神哲学到此尚不宜算作有了一个彻底的了结,因为“精神存在”终于不能以生物个体作为承载单元,而是越来越倾向于以生物群体结构形式来实现“精神的结构化存在”。即是说,精神的分化代偿本身还需要全方位的自然实存结构造型予以代偿。
唯因如此,精神的成长过程不得不经历社会炉火的煅铸。
这是地狱之火,熊熊燃烧之下,简直要把晶莹灵秀的精魂化作焦黑扭曲的灰烬。【通常,哲人们总是倾向于将伦理学(含各种有关社会构造及社会道义的学说)视为精神哲学的最高、也是最神圣的理念,殊不知它其实不过是自然结构化熔炉中不断冒出的烟尘而已。】
这也是天堂之火,烈焰升腾之间,终于要将热望飞扬的精神连同僵冷沉滞的物质一起熔炼成宇宙结构的最后一块晶体。【通常,哲人们总是倾向于把社会结构(或曰“社会关系”)与物质结构视为截然分别的两个系统,殊不知它其实是同一自然演化进程的阶段性产物罢了。】
精神存在只有沿着这条滚烫的路径,才能走完自身衍运亦即自然衍运的全部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