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章
“存在”——包括精神化了的“盲存”——是一个由存在阈所确定的自然常数(这就是既往无论从唯物观抑或从唯心观出发的几乎所有哲学都把“存在”视为“绝对”的缘由);而“存在阈”是由趋于递减的存在效价和反比递补的等效代偿共和而成的(这就是一切现实存在物都只能将自身实现为相对的、有限的“位相性存在”的缘由);这个“存在阈”的阈值最初完全由无以复加的存在效价所给定,尔后才由相继发生的属性增益来追偿(由以形成“存在的阈基线”或“代偿等位线”)。那个最初的“无属性存在”无疑是最无聊、也是最无谓的存在,它的存在犹如不存在,因为它近乎于无“生”无“死”,或者说近乎于“生死同一”,于是它成为“永存”并成就了后来的“求存”。【这种“存在”或“永存状态”就构成“无意义”的基底或“意义”的基础,因此才说“存在本身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见本书第一版序言),一切“意义”均导源于不能保持这种“永恒状态的存在”而又不得不勉为其难地追求“代偿势态的存在”,由此引出了一系列“求存”的内在要求和外在意义,所以说“反倒是由于难以存在才生出了种种求存的意义”(仍见本书第一版序言),此乃“意义”得以发生的终极原因。】
这个无聊到“无谓”(即“无以指谓”)程度的始基存在就此决定了一切存在的无聊本性。所谓“无聊”,是指存在的无意义,即“存在就是存在着”的那种无意义;由此引申,则所谓“意义”盖源于“不存在”或“失存在”,即“本来不存在或将会失存在而居然存在”的那种意义。可见,“无聊”是稳定存在之本,“有聊”是失稳乃至失存之标,因为“有聊”无非是由于难以存续才不得不“撩乱”(并撩乱出种种“意义”)的一种无奈。【既往的许多思想家只在逻辑学或语义学里寻求“意义”的根源,却忽视了非逻辑的衍存态势对逻辑和语义的深刻规定,结果不免造成其“意义理论”的肤浅和凌乱。】
是故,一切存在质态都必须建立在某种求稳的、无聊的基准上,或必须化解在某种平衡的、麻木的基态上,这个“基准”就表达为存在阈的那条平行等位线,这个“基态”就体现为精神运动的那种心理基态,或曰“心理活动的无聊回归态”。(参阅本卷第一百零八章所列的示意图)【往远里说,这个“基态化的规定”(使一切失稳存在态还原为平稳存在态的统一“阈”规定)其实并不仅仅限于精神运动,也并不仅仅限于情绪波动,而是:继“原子的电荷中性态”、“化学的酸硷中和态”之后,它还体现为“生死的无乐无苦态”、“情爱的落实淡化态”、“行为的中庸规范态”、“逻辑的纯思乏味态”……乃至“人生体验的幸福均衡态”和(下卷将会谈到的)“社会发展的祸福抵消态”等等。】
如果仅仅单纯地审视心理基线,则其前端和尾端就分别是任何心理载体(即“意向性生物”)的非逻辑、无意志、从而表现为既没有感知又没有苦乐的生存起点(“诞生端”)和生存终点(“死亡端”),是为“生存的非预期状态”(与“自然物质存在的非预期状态”一致,故被加缪感叹为“无可奈何的生存”或“荒诞的生存”)。卡在这两端之间的“精神活动”因而注定要随时皈依于这个“生存”或“存在”的基本位置上。【诚如前述,心理活动远比将其划分为“痛苦”与“快乐”这样的简单类别要复杂得多。然而,如果把“痛苦”界定为“意志力求避免的心理状态”,把“快乐”界定为“意志力求实现的心理状态”,则它们得以成立的准则恰恰是它们不能成立的同一准则,这个“准则”就是那条代偿等位线或曰“无聊回归线”。说它们得以成立,乃由于心理意境终究不能稳定在“无聊的基态”上,总不免处于无休无止的上下波动之中;说它们不能成立,乃由于这种上下波动的幅度或量度必呈等比分布,以至于终究又得抵消在“无聊的基态”上。所以,表观生存状况极优越的人与表观生存状况极恶劣的人都同样备受种种“苦恼的煎熬”和“欢乐的鼓励”,俨如一个饿汉获得一口粗食所引发的快感一定不亚于一个富翁奔赴一席华宴所带来的愉悦。在贾宝玉看来,他的欢乐一点儿也不比刘姥姥的多,虽然在刘姥姥眼中,宝黛之流一定永远乐不可支,何曾想到他们照样整日里唉声叹气甚至以泪洗面。进一步讲,人的心性(即表现为“乐观”或“悲观”的“性格倾向”)其实并不与后天遭遇相干,而是早在先天遗传上就已注定,即纵如此,你也很难说那些表面上似乎总是“坦荡荡”的“君子”就一定比那些“长戚戚”的“小人”真地得到了更多的快乐。再进一步讲,就连“死”也不是“苦海无边的解脱”,因为“死”亦不过是“死在”了那条“与生等位”的“无聊平行线”上而已——是谓“生死等位律”。可见“死的解脱”与“生的无聊”其实完全是同一回事,“同”就同在它们都是“同质的在”,故而赋有“同质的无聊”。叔本华和加缪企图把自杀当做一个严肃的哲学问题来对待,实在不是由于“生存的荒诞”,而是由于“哲学的荒诞”。】
如果不单纯地审视心理基线,即把心理基线与整个自然演化代偿等位线贯通起来看,则心理基线无非是上述自然存在阈基线的后延部分,也就是说,它没有自己独立的前端和后端,因为它的前端会一直延伸到“非心理”的前体物性中去,而它的后端又必将终止于整个自然演化区间的失存极限上,因为精神存在或意志存在本身就是物演失存过程的产物。【不待说,所谓“幸福”或“苦乐”本来就不是一个可以测度的客观指标,而是一种纯粹的主观体验。然而,如果深究到“主观性”得以衍生的根基上的话,则这类“主观体验”其实正是生物的“失位存在性”的“客观规定”,或者说正是一切物质存在必须守恒在存在阈等位线上的自然规定。因此,现实的生存态必令一切作为客体而存在的生命物质等量地得到心理感受上的“快乐”与“痛苦”,亦即必令一切作为主体而存在的生命物质等量地得到主观意义上的“幸福”与“不幸”,是谓“苦乐均衡律”——一个借由精神代偿和意志序列加以表达的自然固有均衡律的继续。顺便说一句,这才是处在不同社会阶级中的人可以相安地整合成具有高度结构性差别的社会组织的心理基础或物质基础——即,在自然建构的社会客体中,生命物质就像无心无肺的砖瓦木石一样,尽可以被某种不以自身之意志为转移的力量安置在任何结构序位上存在,而且是“主观生活质量”完全相等的存在——此乃典型的“以生物或人本身为基质”的唯物社会观。(详见卷三)】
不过,这种平行形态的制衡所显示的,却是另外一种“向上配位”的非平行性倾向,即无论在载体发展上抑或在意志状态上,自然演动似乎总是倾向于朝着高层的、向上的位格攀登,此一情形正是造成“苦乐不匀之误解”和“奋争不息之驱力”的根源。
这里涉及如何设定位相参考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