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章
以上讨论是借助于“形而下学”(即科学的)的逻辑方法来求证“形而上学” (即哲学的)的发生学根源,以便揭示“精神存在”——也就是“形而上的虚体存在”的本质。概括地说,精神存在——就其作为感应属性的演化系统而言——不是超然物外的特殊存在,也不是某一种特殊物质的独具性能,而是普遍物性的自然焕发和因势张扬,是整个宇宙存在平淡而朴实的基本存在方式。所不同的,仅在于它作为一种普遍的物性居然可以发展到必须自问自身为何物、以及自问亦不知自身为何物的程度,这就是“一般感应(属)性”演化到“精神”或“意识”这个至高自然境界的标志,也是“人类”这种至弱自然物质所特有的所谓“心自有理性所不知的理”(卢梭语)的“理”之所在。
换言之,精神的本质不在于精神与物质是否在横向观照上对立,而在于精神与物质如何在纵向衍存上统一。【作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出于存在性的规定,精神与物质的哲学派生关系颇有些像爱因斯坦在其相对论中就能量与质量所给出的物理转换关系,不过,这里有很大的区别,后者表现为物质实体(质量)与物质虚体(能量)之间在存在形态上的等量互换关系,前者表现为物质本性(存在效价)与物质属性(代偿效价)之间在存在性质上的等量消长关系。】
因此,可以认为:所谓“精神存在”或“精神现象”终究依然属于“物理存在”或“物理现象”的自然范畴,只不过无论如何你都不能运用一般的物理学方法来处理这个物理对象,因为你所能够使用的手段正是你要加以处理的对象本身,也就是说,你的这个“对象”恰恰就是无法使之成为对象的你自己(指“精神自我”),从而至少在理论上存在着某种永远不可企及的盲区之险,这就是分析哲学在逻辑极点上所遭遇的“形而上学奇点”,也是逻辑实证论者认定一切形而上学问题概属伪命题的原因。所谓“形而上学的奇点”是指,以这个“点”为边界,所有直观的常识、科学的定律和可经验的存在状态均归无效,此乃逻辑实证论者认为一切知识概属“假说”的原因。亦即恰恰从这一“点”出发,又可以反过来说,凡属自然的或物理的存在不免同样可以被视为是精神形态的存在,停留在这一点上无休止地争论下去既没有意义也没有出路。【注意:恰恰是按照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实证论,只要我们能够运用物理学和生物神经生理学等科学方法逐步验证“感应属性的进化发展”(有关生物神经生理机能的进化现象放在本书卷三第一百五十九章中简述),则此种证明在逻辑上就应该是成立的。于是我们便照此行事,并由此引发对经典哲学问题的重新探讨,以免让维氏的虔诚信徒误以为从此没有了形而上学的话题可谈。实际上,那种起始于经验的证明同样不是真理,甚至未必能够达成一时的阶段性正确,反倒可能刚好落入古老的“休谟陷阱”里而不能自拔(回顾第六十六章)。】
所以,目前读者只需记住我已给出的最关键论证:即一切主观意识及其感知程序本身都是客观存在及其自然演运的产物;而一切感知形态及其逻辑函项都是预先被规定下来了的主观存在及其精神演运的产物;由此形成了一个主客之间的“断裂带”,仿佛一束光线穿越空气与水的界面时不免发生光柱断裂式的折射现象那样。不过,正是这个断裂带造就了前述认知形态的武断特征,也就是说,那个貌似不讲道理的认知武断性其实恰恰是一切“道理”的基础,既往逻辑学上的那个似乎可以无限延伸因而终归不能成立的“充足理由律”亦同样仅在这个断带上才能获得最后的根据。一句话,认知过程的武断规定性无非就是滑动在这个“断带”上的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的自然衔接方式。【“客观”一词,仅在与“主观”一词相对应时才略具意义,即便如此,就中文的严格字义论之,此词亦难自相融洽,反倒显得十分悖缪,站在以人为主体的立场上,“客”者无从“观”,“观”者自非“客”,且无以借“观”的形式直达于“客”,而只能绕行于“客”的属性之间,并随即使之主观化。故,我用此词,仅仅沿袭其与“主观”一词的对立性,义同“客体”而已。由是亦可见得,处在后衍位相上的主体与客体早已失去了相互感应或感知的对称性(参阅第八十七章)。】
由此引发的下一个诘难是:这种断裂式的衔接如何可能达成?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为“精神与物质之间的关系”这样一个千载悬案求证出一套合理而又可靠的“奇性定理”或哲学性的“定理模型”。【原则上讲,只有给定了奇点外的边界条件,才有可能达成某种奇性定理,然而由于形而上学禁闭的不可突破性,所谓“奇点外的边界条件”着实无从给出,因此我们说即使真能找到这样的定理,它也仅仅是一个哲学性的定理模型或逻辑模型(即照例是一个对既往哲学理论予以证伪后的猜想和假说)。在这个意义上,读者可以将本书卷一中论述的“递弱代偿法则”视为“奇点外的存在模型”和“假设的边界条件”。至于这类精神衍生性的“模型”或“假说”为什么可能就是“真理”(“求实”意义上的真理)或是“真理的近似”(“失真”意义上的求实),请读者耐心地随我一起追思下去即可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