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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第78章

2018年10月7日  来源:物演通论 作者:王东岳 提供人:peice000@tu......

第七十七章

基于a 项,则任何感应者都必定是“唯物主义”者。即是说,任何感应者都必须在自身客观存在或自身作为一种客体存在的基础上(即自身“存在度”所限定的“自在规定性”上),来建立自身特定的感应质态或感应性状(即自身“代偿度”所限定的“自为规定性”)。【这里所谓的“感应质态”和“感应性状”,与卷一五十七章对“质态”和“性状”的诠释同义,亦与前章的“感应方式”同义,所强调的是感应性的先验物态规定,或是感应属性的验前本体规定。通俗而直观地说,就是指任何物质在发生感应或感知动作之前,必有一个实体性的感应位点或感觉器官事先存在,并由此位点或器官的构造决定其感应或感觉的方式和样态。譬如,细胞对钠钾离子的吐纳感应,是借由细胞膜上的一种特殊质态的蛋白体(谓之“钠钾泵”)及其相应的膜电位(可视为“感应性”)来实现的;再如,动物的视感觉,是借由动物机体头部的一种特殊性状的视器官(谓之“眼睛”)及其相应的光刺激生物电传导(可视为“感知性”或“感应属性”之一种)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感应或感知,首先受制于主体自身的质态规定或性状规定,其次才受制于对象彼方的物态规定或物性规定。而且,正是这个“感应质态”(或“感应位点”如钠钾泵)和“感应性状”(或“感觉器官”如眼睛)的进化衍存本身,表达着载体存在度递减及其代偿度相应递增的具体实现,亦即表达着“感应方式”对“感应形态”的具体规定。既往唯物主义的错失在于,他们只关注对象的物质规定性,却忘记了主体自身也是一种客体存在物,因而也具有自己的物质规定性及其相应的感知规定性。而且正是出于主体自身的客观规定性,它才不可能“唯物地反映”对象载体(即客体)的纯粹物性,从而使唯心主义得以在某种程度上成立。】

存在度高者,则感应度偏低,相应地,其感应性能自然偏于简单;反之,存在度低者,则感应度偏高,相应地,其感应性能自然偏于复杂;有如电子的感应质态全在于它的负电荷或正电感性,而蝙蝠的感知性状又前定于它的超声装置或回波接应。看起来,似乎电子或蝙蝠都是“盲目”的,然而,它们都已满足于各自特有的那种“真知”,而且知之愈少者愈易满足,因为这表明它的“无知”正与它“无需求知”即可稳定存在的本性相吻合;再之,知之愈少者所知愈深,因为这表明它的存在位置就处于那个尚未分化故而简约纯真的“本真”之侧。蝙蝠之所以有一个远较电子感应场为大的超声搜索范围,乃是由于它的生存条件远较电子庞杂和脆弱之故;而蝙蝠对物性感知的真度无疑远不及电子深刻,因为电子本身几乎直接就是物性的本原。可见感应以及感知的性质首先在于感应者或感知者自身的存在规定性,暂且不与感应或感知的对象相干,或者说,自以为是的(即“武断”的)主观化和表象化了的“感知形态”,其实首先受制于不自觉的固有 “感应方式”之规定。这就是康德语焉不详的那个所谓“先验性”(及其“先天纯粹知性”)的概念本质及其自然渊源。

第七十八章

基于b 项,则任何感应者都必定是“唯心主义”者。即是说,任何感应者都必须在自身主观存在的基础上(或自身“代偿度”所限定的“自为先验性”上)来建立自身特定的感应形态或感应模式。【这里所谓的“感应形态”或“感应模式”,就是一切作为感应主体的感应者所“看”到的世界或世界表象,亦即我们确信是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事实”。然而,这“事实”和由此诸多事实组成的“世界”却会因作为主体的物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会因不同主体类型各自的“心”的不同而不同,这“心”就是前述的那个受自身存在性所规定的“感应方式”或“感知禀赋”,譬如就是电子的负电荷、单细胞的钠钾受体、蝙蝠的超声感受器、高等动物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以及我们人类从“观”(感性)到“念”(理性)的全部精神感知系统。须知人类并不是世间唯一的主体或主体形态,相反,人类这种主体恰恰是从作为他衍存前身的原始主体(也是客体)中增长出来的。所以,“唯”其“心”之不同而令世界异化,这正是唯心主义的深刻之处。但既往唯心主义的错失在于,它从来没有搞懂“心”的根据正源于“物”的本身(而不是物的对象),也从来没有搞懂“心”的性能正源于“物”的流脉(而不是物的作用),这使得唯物主义恰恰在其蒙昧失察的盲区里给自己留下了一片合理存在的天地。】

诚然,感应者之所以要以感应者的姿态出现,乃是由于它原本就不是一个能够孤立永存的“绝对自在”者,它的存在(或“相对自在”)是以“他在”作为前提条件或并列条件的,为了把必趋分化的“自在”和“他在”整合成相对稳定的一统存在或现实的存在,感应性才和存在性同一,自在者才向自为者过渡,是故,仅有感应者存在而没有感应的对象存在,自为者及其感应性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此乃所谓“模拟感应”的模拟基础,亦即是模拟者必须有所模拟的二元化规定:模拟者,“模于客体”而“拟于主体”之谓也,或“实有所模”而“虚有所拟”之谓也。站在客体一端看是“模拟”,站在主体一端看是“虚拟”;或站在“初拟”(譬如感性)的层次上看是“模拟”,站在“再拟”(譬如理性)的层次上看是“虚拟”。故,用“模拟”一词与用“虚拟”一词并无本原意义上的差别,但却未必没有进位意义上的差别。

然而,条件或条件载体并不是直接呈现为对象全体的,就像感应属性并不等同于具有感应属性的物体一样;感应既然只是感应者的一种属性,则作为依存条件被加以感应的感应对象也就同样只是条件载体的可感属性,是谓“对象性”。也就是说,可感属性的集合就是“对象”,但“对象”并不等于对象载体的全部(即并不等于“客体”),有三个方面可能被遗漏或被置换:

(1).客体的全部属性与其可感属性的差,即不能为某类主体的感应属性可感的那些属性;【如质子除了具有电子可感的正电属性而外,还有凭借电子的负电属性(即“电荷感性”)所不可感的质量属性、广延属性等被遗漏。】

(2 ).客体的非属性基干,自然不能为任何主体的感应属性所感,因为作为属性之一的感应能力只能以物的属性为感应要素;【而那个“非属性基干”可能在任一对象中存在的根据,导源于宇宙物理学对“奇点存在”的推论。】

(3 ).另外,由于上章所述的“主体感应规定性”有可能将对象的可感属性按自身的规定性加以扭曲和变塑(参阅本卷第六十五、六十六章),所以,即使对那些可感属性,感应者也未必就敢于认定为是对象的客观属性之原样。因为,所谓“感应”,就其作为一个具体过程或具体实现而言,无非是指主体以自身的感应属性去耦合对象的可感属性;而所谓“耦合”,就其作为一个具体动作或具体结果而言,无非是指彼此具有内在对应关系的两种或数种属性融化为一种新的产物。于是,不可避免地,即使主体借助自身的感应属性捕获到了对象的某些相对应的可感属性(这种“相对应性”就是使客体属性变成未被遗漏的可感属性之原因),那对象的可感属性也早已不是其原本样态的可感属性,而是被置换为某种夹杂(或“耦合”)进了主体自身之感应属性的变态产物了。【譬如,假若指定“酸分子”是主体,并以自身的酸根作为其感应属性(即“能知”);指定“碱分子”是客体,并以自身的碱基作为与之相对应的可感属性(即“对象”);则“酸”感应于“碱”的结果(包括“现象”和“本质”在内的一切主观收获即“所知”),终于只能是“盐”,而不可能是碱或碱的属性(即碱基)本身(至于“现象”和“本质”的差别究竟何在,详见本卷第八十八章)。另外,我们借此也可以更透彻地解开波普尔关于“三个世界”的相互联系之谜:他的“世界1”其实就是指客体的可感属性的总和;“世界2”就是指主体的感应属性的质态;“世界3 ”就是指对应属性耦合的结果和集成。而他关于“科学证伪进程”的理论,其实就是对主体和客体在自然物演轴上以不同速率衍动所导致的认知耦合变换现象的表观描述。】

质言之,所谓“对象”历来就不成其为一个完整的存在物,而是被其依存者按照自己特有的感应方式予以抽象和虚拟(即“属性耦合”)的原物变态,唯因有了这个主观虚拟的中介,各个支离破碎的分化残体(指任何层级的主体与客体)才得以结构化为一个统一的存在系统。(至于“主体”和“客体”的层源演化概念,详见本卷第八十七章)因此,在电子“看”来,它的对象和整个世界只不过是一个正负相抵的电荷,而未必是一个赋有质量和形状的质子或其他什么东西;同样,在蝙蝠“看”来,它一定生存在一个声波激荡的介质环境之中,凡是不能引起超声反射的媒体一概属于蝙蝠哲学的“无”的范畴,虽然那个容蝙蝠于其中的大千世界其实远比蝙蝠感知的表象世界要丰富和完整得多,显然,这两个世界的虚实形态既密切相关又大不相同。这就是康德据以猜测的那个所谓“超验性”(及其“彼岸的自在之物”)的概念本质及其自然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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