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章
根据上述,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个特殊的视角:即早在亚原子以前的宇宙进程中,作为精神前体的物理感应属性就已经将未来精神存在的基本素质及其表达样态规定下来了。
针对感应性而言,所谓依存的条件就此转化为感应的对象或客体,而依存者自身亦相应转化为感知者的角色或主体;反过来看,站在被感应者譬如质子的立场上,则质子亦可自视为是一个感知主体,电子同样不过是其他依存者的条件载体或对象化了的客体而已。
不过,这里存在着某种有关感应性进位程度的差别,即处于较低存在层次上的残化者,其相互依赖的程度相应偏低,甚至近乎呈现为彼此对等的简单依存,由此造成“感”与“应”之双重步骤在发生上的共时状态和在作用上的同一状态。
随着存在度递失进程的发展,后继衍存者得以存续的条件相应增加,这种增势同时在两个向度上展开,其一是在垂直方向上,即作为自身派生者的前体存在物构成自身须臾不可离失的纵向依存条件;其二是在水平方向上,即作为自身共在者的同类分化物构成自身片刻无法摆脱的横向依存条件;这就要求感应者必须对日益繁复的诸多依存条件同时加以感应。也就是说,物存感应性并不是一个静态的属性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演化过程,如果对这种有所变迁的自然属性同样给出可以定量的表述的话,则任一存在者的“感应度”必与其“存在度”成反比。实际上,就人类目前所知,在原子之前和之后的其他所有存在形态或存在物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各种形式的感应属性及结构关系,而且这种感应性能随着自然演化进程亦即存在度递弱进程的发展而代偿性地趋于增强。所以,后原子形态的分子化合过程更显出某种多态活跃性;而无视无嗅的高分子病毒或单细胞菌类竟能在茫茫乾坤之间觅得并识别自身赖以繁衍的生物宿主;直至多细胞动物分化出复杂的感官和能动的体质,这是“感”与“应”的初次分裂;再至自诩为“万物之精魂”的人类发育出赋有大脑新皮层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智质,从而完成了“感”、“知”、“应”的彻底裂变;此乃感应性演动分化的结果。
第七十五章
可见,所谓“感应性”,是一切有条件的存在者对自身存在条件加以“确认” (是为“感”)从而加以“占有”(是为“应”)的必备属性,从这一点上看,所有自然存在物的感应规定性在本质上是同一的,至于各类存在者之间呈现出感应能度(即“感应度”)和感应方式(即“感应类”)上的巨大差别,恰恰揭示了自然感应性(或“感应度”)在自然存在性(或“存在度”)趋于递弱的流程中始终如一地维护存在的统一规定性。
而且,严格地讲,所谓“感应方式”的差别其实仅仅表达着“感应能度”的代偿量级,其情形俨如一切自然存在物的“存在形态”(或“类别”)其实仅仅表达着它们各自的“存在能度”(或“程度”)一样。【譬如,石头(分子存态)与金钱豹(生物存态)这两“类”东西其实并没有质料组分上的差别,他们之间之所以形成了截然不同的类别,全在于处在不同衍存位置上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其内涵的存在效价和代偿效价有所不同使然。相应的,石头在分子水平上的感应方式与金钱豹在感官水平上的感知方式亦随之大相径庭,这种感应或感知方式的差别同样不与它们之间的外在类别相关,而与它们各自内涵的存在性之构成相关,即它们各自必定采取(或生成)与其存在程度相一致(或相适应)的感应感知方式以求衍存。(请记住,“感知”不过是“感应”的属性增益延展而已,因此在基本概念上仍属“感应”一族;正如“生存”不过是“存在”的衰变存续方式罢了,因此在基本概念上照例亦属“存在”一族。)如果说,金钱豹的感知方式与感知效能远比石头的感应方式与感应效能来的强大和复杂,那只是由于金钱豹的生存方式与生存效能远比石头的存在方式与存在效能柔弱得多也艰难得多的缘故。】
换句话说,处在某一存在度层级上的存在者必然采取相应的存在形态以及相应的感应方式,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即采取某一特定存在形态和特定感应方式的存在者必然处于某一特定的存在度层次上,所谓“类型”的分化就是“度量”分化的现象形态,只不过分“度”之间的微妙差别常被人们忽略失察或忽略不计罢了。
总之,自然界中一切形式的感应性能都不外乎是与感应者自身的存在态势 (即“存在度”)相匹配的存在规定性(即“存在性”)之产物,此乃物质感应现象的自然共性或自然统一性之所在。
第七十六章
从这个统一的共性出发,一切感应者的感应性必有如下三点基本规定:
a .任何感应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自身规定性或存在度定位的有条件存在者,由以造就自身客观上的感应方式和主观上的感应形态,此乃各类特定的感应属性得以发生或发挥的原始根据,是为“相对存在的感应原理”;【所谓“感应方式”,是指由感应者自身的特定衍存质态所决定的“能知”类型或内能状态,它是先于感应运作(或经验行为)的主体自身的客观禀赋,即主体在行使主观能动性之前,自身作为一个客体存在物的固有物性或既成属性。所谓“感应形态”,是指感应者自身先验固有的“能知”属性作用于依存客体的认识结果,它是感应过程得以达成的后来行为(或经验实践),所依据的首先是主体自身的内在需要,即主体本身客观赋有的主观性,因此它借以收获的“所知”不是原本意义上的依存“客体”,而只能是折射着它的内需和内能的变态“对象”。】
b .任何感应者所欲感而应之的那个感应标的或感应成果无非在于框定自身存在所需的若许条件,此乃所有感应载体及其感应性设定各自感应对象及其对象性的天然限度,如果作为感应对象的那个客体并没有以其全部存在内涵作为具有可感性质的对象性要素,再之,如果具有可感性质的对象性要素在被感受的过程中不能不遭到感应者自身规定性的扭曲和变态,则对象与对象载体(即客体)之间就可能存在着某种不为感者所觉察的差别,是为“感应作用的模拟原理”;【面对同一客体,不同的“能知”类型必然使之现象为不同的对象样式,即同一客体在不同感应方式的观照之下必然呈现出不同的感应形态,是为“对象性”。譬如蝙蝠以超声回波所感知的外部图景,一定与视觉动物借用反光和折光所达成的环境影像全然不同,尽管它们所面对的是同一个世界。也就是说,不同的“能知”禀赋将会抽取同一对象的不同属性作为自身的经验素材,从而恰恰是由于自身的客观赋性,反而偏偏造就了主观化的对象形态。因此,处于二元形势之此岸一方且以观念化为前提的“对象”,自与主体属性尚未加之其上的彼岸单边“客体”本在不可同日而语。】
c .倘若物的感应性能呈现出某种似乎要突破上述天然限度的递进趋势,则表明该感应物正在逐步地趋近于失存,或者说其存在度正在渐次趋近于极端弱化的境域,因为感应属性无非是感应载体的一种代偿属性,是为“感应代偿的增益原理”。【上述所谓的“天然限度”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感应载体(即主体)自身的依存所需之范围,这是有关对象的量(即信息量)的问题,或者说是有关把客体转化为对象的问题;其二是指感应性能(即主体的能知)本身的感应深度之界限,这是有关对象的质(即信息的含真程度)的问题,或者说是有关把对象还原为客体的问题。所谓“突破”这个天然限度,只对前一种情形有效,而对后一种情形无效。因为它之所以有效于前者,恰恰是由于主体自身的存在度下降从而导致其感应属性增强(即主观性增大),而主观性增大当然只能使对象的客观性(或对象的客体性)越发遭到遮蔽和扭曲,亦即使之越发无效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