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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第63章

2018年10月7日  来源:物演通论 作者:王东岳 提供人:peice000@tu......

第六十一章

所谓“哲学”无非就是对精神存在或精神现象的总结。

【一般认为,哲学作为“宇宙观”或“世界观”一定是包罗万象的,这实在是大错特错了。因为,从根源上讲,哲学正是要将一切知识所“包罗”的“万象”还原为精神之“单相”或“单元”,甚至不无理由地被许多最富头脑的哲学家认为是唯一可以言说的存在单元。也就是说,哲学首先遭遇到这样一重难关:你能否超越于精神之外去探寻存在?倘若不能,难道你面临的第一道存在(甚或是唯一的存在)不就是作为存在统摄者的精神存在吗?由于精神和感知的这种暗箱封闭性,我们一时尚无法直接探讨这个精神世界内的种种“幻象”是如何形成的,所以才只好在本书卷一中事先建构一个“递弱代偿原理”的逻辑模型,以便能够先行说明精神存在本身可能是一种怎样的存在,从而使精神现象的内部解析有了一个得以依托的基础。实际上,波普尔的“世界3”、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笛卡尔的“心灵实体”以及柏拉图的“理念”等等都是指这个孤自存在的单元,但是由于他们不能讲清它的来龙、去脉及其流程规定,所以才造成其理论系统的轻飘无根和矛盾百出。】

因为即使我们只是在讨论具体的“某物”,那某物也早已是现象在精神中的某物了。即是说,“物的存在”或“非精神的存在”是不可直接指谓的存在,凡指谓为“存在”的存在均不免当即呈现为“观念中的存在”,是谓“形而上学的禁闭”。

有鉴于此,我们其实并没有资格讨论存在,至少没有资格讨论“精神本体”以外的存在,除非你能够证明,你的精神观照就在于指谓他在而全然不在于维系自存。然而,这不啻于说,“精神”是一个没有任何自身规定性的绝对的虚无,因为即使精神只是一面镜子,那镜子是黄色的铜镜抑或是无色的玻璃镜,是平镜抑或是凹凸镜,其中被反映物的影像仍会因镜子的不同而不同;照相使立体变成了平面;洛克式的“白板”又使白色的描摹了无痕迹可显;总之,你只要不是“无”,你就不能无条件、无规定地接受外来的影响。若然,则你所说的“存在”究竟是“你的存在”还是“存在的存在”,立刻成了一个令人茫然的问题。

所以,笛卡尔小心翼翼地求证“存在”,只能得出“我思故我在” (cogitoergosum)这个哲学史上唯一有效的“形而上之存在”的证明。也所以,一切有关自然哲学的本体论的探讨从此转化为精神哲学的认识论的问题,而且,更有甚者,这个“认识论”的问题竟成为不知道要去“认识什么”的问题。

可见,精神哲学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有关认识论的学问。

换言之,与其说“形而上学”是一种学问,毋宁说“形而上”是一种存在方式或存在质态。

关键在于,正是这种存在质态规定着存在被“统觉”(在康德之意义上借用该词项)为存在的样态,从而使“形而上学中的存在”问题转化为针对“形而上”本身——即精神存在或精神现象——为何(Why)存在以及如何(How )存在的问题。

故,精神哲学的第一质疑或形而上学前的潜在疑问应该是:作为形而上质态的存在者何以必须通过指谓存在来实现存在?

第六十二章

上述问题在未答之前业已提示:

A .“指谓存在”纯属客观的产物和过程,因为指谓者或感知者正是作为追随存在的存在者才必须通过有所指谓或有所感知以实现自存;

B .“指谓存在”纯属主观的产物和过程,因为指谓者或感知者正是出于自身质态的规定性才必须通过指谓性状或感知禀赋以响应他存;

C .由此形成这样一种佯谬:借以指谓存在的“精神本体”及其“感知内涵”既是纯粹客观的又是纯粹主观的。

换句话说,A 项涉及感知主体(或感应质态)的非感知性衍存之本质,已在本书第一卷中予以阐述。B项涉及感知主体如何以性状化的感知规定(或质态化的感应属性)在自性禁闭中实现主体自存;C 项涉及感知主体如何以非感知性衍存之本质以及自性禁闭之感知规定的联动方式与客体沟通,从而达成二元样态的自然通存;B、C 两项乃是本卷拟予讨论的主题。【再换一个表述方式,即是问:如果世界不是一个或一系整体存在(笛卡尔称其为“二元性”),那么,精神存在或观念本体如何使自身得以载体化的存在?(注:所谓“载体化”的存在,是指精神必须有肉体作载体、观念必须有对象作载体的那种存在。)反之,如果世界是一个或一系整体存在(黑格尔称其为“总体性”),那么,精神存在或观念本体又如何使自身融合到载体中或使载体融合到自身中呢?(注:所谓“融合到”的状态,是指精神必须与肉体相适配、观念必须与对象相照应的那种状态。)很明显,全部的麻烦可以归结为这样一问:存在为什么必须呈现为并列的外在或外在的并存,以及存在又如何使之成全为并列的共在或共在的并存?这就是精神哲学的根本题旨——一个迄今得不到解决、故而令一切哲学都不免陷于胡缠的题旨。而之所以如此,可能恰恰是由于此前的哲人们总是习惯于横向并列地、或瞬时共在地处理上述问题,却不曾想到那“被感知的存在”其实正是“感知性存在”的前体派生者,即认知主体与其对象的关系首先是一个纵向规定的关系或一脉衍存的关系,其次才可以涉及它们之间的横向规定关系或二元并存关系。】

第六十三章

笛卡尔的睿智之处在于他将精神(即cogito “我思”)首先视为是一种“在”,笛卡尔的无奈之处在于他用以证明“在”的根据又只有这个“我思”本身(即“在”仅指“cogito”在)。前者使精神成为纯客体,后者使精神成为纯主体,这就是令精神呈现为主客无分的佯谬存态之原因。

然而,如何才能够超然于精神之外或精神之上来把握和俯瞰一切存在呢?

此一尝试由来久矣。早在古希腊爱利亚学派诞生之初,巴门尼德就曾借正义女神之口指出了三条“认识之路”,恰好与上章之A、B 、C 三种情形遥相呼应:

第一条路是:“存在者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可注释如下:无论感知是否能够认识存在,存在自必存在;或者说,不是认识了存在才有存在,而是有了存在才需要确证认识。不过此刻所谓的“存在”不以认识为前提,因而只是一个武断。

第二条路是:“存在者不存在,非存在必然存在”;可注释如下:无论存在是否存在,感知造就了唯一的存在表象,如果把这种意识化了的表象视为非存在,则非存在才是可证明的存在。不过这里所谓的“非存在”仅以认识为前提,却没有对“认识”本身加以认识,即尚缺乏充分的理由判定“非存在”本身的性质以及它与“存在”的异同,因而也是一个武断。

第三条路是:“存在和非存在同一又不同一”。可注释如下:既然存在与非存在可能都存在着,且相互关联而又不能被统合为一种东西,则舍此没有其他出路。不过这条出路以上述两项武断为前提,因而不免仍是一个武断,而且是建立在武断之上的武断。

结果,只能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巴门尼德认定第一条路是“真理之路”,却无“理”可言(“理”指派生于感知的逻辑);认定第二条路是“意见之路”,却无“真”可言(“真”指与感知无关的本在);认定第三条路是由于普通人的理智“误入歧途”所致,但却似乎是唯一既含“真”又含“理”的认知法门(只是“真”与“理”的关系无法得到证明)。

如此尴尬的局面,岂不令哲学无地自容?

曾几何时,正义女神的启示竟成为数千年来哲学状态的谶言。【有史为证:唯物主义在第一条路上目不斜视地挺进(它的典型代表主要在哲学史的初期阶段,大致以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时代为鼎盛期,而以培根、洛克、费尔巴哈等为尾声);唯心主义在第二条路上小心谨慎地求证(它的典型代表主要在哲学史的中期阶段,大约可从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算起直到贝克莱为止);大凡想弥合对立两派者则只好在第三条路上蹒跚举步(它的典型代表主要在哲学史的近期,大约始于笛卡尔,历经休谟、康德、黑格尔、至逻辑实证论及存在主义为讫)。一望而知,这三条路恰恰反映着精神存在的自性封闭状态,以及为打破这种自闭而寻求出路的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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