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基于上述,追本溯源的话,则这个世界在本原上一定是极简单的,而且偏于完善一些。
所以,(果如莱布尼茨之预料,)爱因斯坦认为整个宇宙的物理存在可以简约为一个方程或一种作用力。
也所以,举凡在“始基存在”上做文章的思者,终于都会无话可说或无话乱说,因为理论上它可能简单(也就是“完满”)到几乎没有任何属性的程度,而没有属性的存在物是无可认识或无可表象的(详见卷二)。【宇宙物理学上的“奇点”未必就是“存在的始基”,却已成为既无“时间”亦无“空间”(即连“广延属性”也没有)的不可言说的物理对象。】
一切最高深的学问因此一定是最简明的学问。【颇像最高深的宗教是无话可说的“禅”一样】
世界的复杂是由于造成衍存(也造成复合存态)的代偿分化的复杂;是由于衍存层次的隔膜以及衍存与原存之间愈来愈遥远的背离;也是由于人自身的复杂及其相应的存在(或生存)方式的复杂所致。【这就是康德第二组二律背反命题的题解】
复杂的形式直接就表达着柔弱的本质。
而简单就是坚实,就是深刻,也就是相对完善和源远流长,因而成为存在的基本形式,并显现为最高的美。
于是,尽管这个世界有一种不可遏制地超越于简一而存的潜能——即从简到繁、从坚到柔、从满到残、从善到恶的内在动力,这个动力或潜能就是自然存在性中“entelecheia”的付诸阙如,以及由于此项阙如所造成的反动于“entelecheia ”的自衍趋势——却在其每一步超越中都顽强地贯彻着这个简约原则,一直延续到生物乃至人类的感知逻辑运动和社会发生进程之中亦不罢休(比如世称之“奥卡姆剃刀原则”等等)。此乃后话,于兹不赘。
第三十章
简单而偏于完善的本原因此同时是某种自性不足而又不甘于不足的原存之性质,也就是说,重要之处不在于那个作为“原存”的始基质料是什么,而在于导致原存不能保持为原存的根本因素是什么,这个导致原存不成其为原存的存在性质就是所谓的“存在”(即可以被感知或可以被容纳于观念中的多属性衍存物)之元因,也就是哲学史上久觅而无踪的那个“第一因”。
如前所述,这个“第一因”也就是演成整个存在的唯一因,因为它的特点正像所谓的“神”一样是一个自身永远最显完善的缺憾。
从较为完善之“因”推演出较不完善之“果”,“因”的强大和实在可见一斑。质言之,“因”伟大于“果”,故此足以成就“果”,而无需任何“因”以外之“外因”作为助力。因为那“因”就是存在本身,或者说就是那不足以存在而又不甘于不存在之存在因,而那“果”就是存续之果,即亦是存在本身或不存在就要威胁到前因的自存之代偿。凡被视为“外因”者,皆由于那视者的狭隘,竟将连续而完整的存在本身或“存在因”(亦即“存在性”或“物自性”)弄得支离破碎。故曰“自因”(或“内因”,而“内因”终不如“自因”一词的用意确切)。【休谟最早提出,因果联系纯属知觉印象在时空排列上的习惯性误解,即表现为恒常性的前后相随事件之间未必具有客观上的因果主导关系,这是相当精辟的洞见。但休谟没能揭示因果动势的深刻内涵和自然本质,反倒借此索性否认了外部世界的衍存序列,从而使知觉现象本身及其逻辑运动规则全都成了无可追究的人性特质。透彻地讲,“因”只是一个代偿分化流程,这个分化流程使得后衍依存条件发生不间断的倍增效应,亦即使后衍事物逐步陷入多因素交织的递繁联系和复杂影响之下,结果导致任何局限性的因果分析终于一概不能成立。】
再论之,所谓“自因”,就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自主”态势,也就是存在者“不由自主”地必然趋于递弱发展的“自涵”动因,虽然,仿佛是这个动因造就了相应代偿的某种结果,但那个结果其实仍是同一动因的继续贯彻和自我表现,因而本质上没有“因”与“果”的分别。换言之,不是“因”转化为“果”以及“果”又转化为“因”,而是“因”即为“果”,“果”即为“因”。故此才说,“自因”一词终于又不及“自性”(或“物自性”)一词用意确切。【所以,一般有“因”必有“果”,但“自因”却无需“自果”的措辞与之相对应。】
基于此,则进而还应纠正一个错误,即通常认为“果”依赖于“因”而存在, “因”则无需依赖于“果”,因为“因”早已是“成熟的果”,其实不然。须知正是由于“前因”之不足才导致“后果”来为之代偿,否则既不会有“后果”得以衍生,“前因”亦难能自存,【一如没有分子的话,则外壳层电子不圆满的原子就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抽象;或者倘若没有社会,则生存性状渐趋残化的生物以及人类势必无可衍存(详见卷三)。所以才有“存在之所以存在”之说,和“不存在就要威胁到前因(即“前体存在”)”之说。】
斯宾诺莎正是从这个“自因”(causasui )出发,认定一切存在都是被决定的,或者说是自己决定自己的“必然”,是为“自由”的必然。这个“自己由自己”的“必然”当然成为铁一样的“决定论”,因为自己对自己是无可选择的。即是说,自己作为自己原因的自由正是必然性的规定之所在。【此项“自由”之概念其实是在谈“必然”之概念,二者本质上属于同一范畴(暂且限于消解康德第四组二律背反命题的狭义而言);与后文中之“能动性自由”、“社会性自由”等涉及康德第三组二律背反命题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又有相通之处,相通在由“自由的物理性必然”演进为“必然的生物性自由”(消解康德第三组二律背反命题)。】
由无可选择的“自因”导演的“决定论”,说到底,就是在物自性或物的存在性这个最根本的基点上被“决定”。质言之,就是自然存在“决定”让自身继续存在下去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定。
这就是递弱代偿衍存法则的严峻性所在——一个彻底立足于存在的规律,或自身直接就是存在本身的规律,因而是宰制一切规律的规律。
第三十一章
因此,“存在是一”(巴门尼德语)。这“一”既是天衣无缝的一体存在,更是连续无间的一统存在。【在巴门尼德那里,这还只是一句囫囵未展的隐喻之谈,就像一粒自闭的种籽,一旦发芽生长才显出歧枝蔓延的另一番景象,即便是巴门尼德本人,只要他的思绪稍有萌动,立刻就呈现为初叶分蘗的异端(参阅本书卷二第六十三章)。自此以还,整个哲学史再也没有能够真正回归到“一”的本原思境之中。】
换言之,存在的统一性就在于它以递弱代偿的方式存在着。【凡是割裂形态的存在,都是观念形态的存在,而且是疏浅的观念存在。譬如物质实存与精神虚存的对立、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妄争、自然学科与人文学科的隔离、以及诸如T·H·赫胥黎所谓的“自然过程”与“园艺过程”的分野等等。甚至应该说,就连割裂形态的疏浅的观念存在本身,都是观念载体的代偿性存在方式或代偿性存在阶段而已。】
既然存在是一统的存在,就不要为弱化的衍存以及衍存的弱者悲观,因为弱势的衍存正表达了存在本身的强势——即宇宙存在无论怎样艰危都要坚持存在下去的那样一种强势。而且,正是由于弱化的衍存进程才造就了可乐可悲或忽乐忽悲的“诗意的栖居者”(海德格尔语)【所谓“诗意”,其实就是至弱者对其弱性的无意识抒怀,乐其为弱性所成就,并继续有所成就;悲其为弱性所困扰,且无法克服此困扰。至于哲学上或科学上针对人的衍存及其前途所发生的“悲观论”和“乐观论”之辩,却未免失之于无知和无聊,无知在毫无任何学术意义可言,无聊在毫无任何实践意义可言,因此最好把这类吟唱留给诗人们——以及感情富余而哲思贫乏的“诗哲”们——去浩叹。】
也就是说,存在的弱势就是存在的缔造,而存在的缔造就是存在本身。所以存在的方式是不可变易的,正如存在本身是不可变易的一样。
从缔造存在这个角度出发,弱化就是强存。它“强”在如下各项意义之中:
a .非递弱而代偿之,则无存在可予存在;
b .非代偿而衍运之,则无弱存可予赓续;
c .非衍运而维护之,则无存续可予绵延。
故此,如果把整个存在体系视为单一而完整的实体,则弱者不弱,强者不强;或者说,弱者之弱,正为强者之强。
第三十二章
诚然,作为“一”的存在是无所谓强弱的,但作为“一”的存在于是也就无所谓“存在”,因为我们所说的“存在”必是分化开来的存在,再透彻一步讲,即必是能够代偿分化出使其属性复杂到令被感知者足以被感知以及令感知者足以感知的那样一系列存在,存在才有了“存在”可“言”。【可见“感知”与“被感知”都是在感知属性尚未发生以前就已被规定了的东西,其深刻的程度远非既往之哲学可以说明。而对这“感”之属性哪怕“知”之不明却已经可“知”进而可“言”者,即构成“哲学”的开端。这可以言说其“感知”的存在者就是哲学上的“主体”,而可以被言说的“被感知者”(不管它在主体的表象中呈现为怎样的“感知样态”或“感知形态”)就是哲学上的“客体”。有关主体如何对客体发生感知关系的问题请读者参阅本书卷二中的论述,有关前主体及前客体如何从与感知无关的过程中发生衍存关系的问题才是本卷关注的主题。之所以先讨论衍存的主题,乃是由于这个历来被忽略或被搞错的衍存关系规定着感知关系的缘故。】
因此,只有把这作为“一”的存在之存在性解析开来,才能知道自然存在如何得以成为一系存在。【辩证法的思辨也在“分解”以至“对立”中寻求统一,但它是将有限的存在事先设定为“绝对的无限”(即“绝对精神”,这才是真正的“恶的无限”),然后又在更为局限的观念中进行的一种逻辑思辨活动。所以,黑格尔开宗明义地限定,他的辩证逻辑仅仅属于“纯粹理念”的精神运作,其深邃的哲学感正见于此。后人把这一逻辑运动形式硬要移栽到观念以外的物质运动中去,无异于抽换了辩证法的合理基础,须知正是从所谓“唯心主义”的观念源头出发(即舍弃掉观念发生以前的存在过程或衍存阶段),才成全了黑格尔辩证逻辑的统一而完美的抽象体系。问题的关键在于,黑格尔及其唯物主义的继承者们都不明白,观念存在与物质存在的统一性并不在于前者对后者的“反思”或“反映”的同一,而在于其代偿性的联系,且“代偿性存在”之统一恰恰要通过“反思”或“反映”上某种程度的不同一来实现。(卷二讨论)】
也就是说,存在的统一性——包括物质存在与精神存在的非对象之统一性以及对象化之非统一性——盖源于存在性的统一规定性。
如前所述,“存在性”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唯一规定性,亦即是统一存在体系的唯一存在机制,它由存在度的递减和代偿度的递增所合成或保持的存在阈来实现存在得以存在的一贯效价:
存在度——存在效价的具体指标,它决定着任一存在者的可存在度或稳定度;(在有限的总体存在度分布区间里,愈原始的存在形态其存在度愈高,反之则愈低)
代偿度——代偿效价的具体指标,它决定着任一衍存者在不可避免地损失其存在效价之同时如何维系存续的质态;(因此它也就成为贯彻存在效价递失进程的唯一方式)
存在阈——阈效价的一贯指标,它决定着任一存在者(含衍存者)能否实现为存在;(即成为令其存在或令其失存的统一尺度或同一基准)
显而易见的是,上述三者之间无疑存在着某种严格制约的互动关系或演动机制。
由此构成存在性之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