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这一补偿的实现本身同时就是一次幅度不等的层位跃迁,亦即将自身的存在更替为一个新的转化形态,或者说寄托在一个新的存在方式之中。
然而,如果补偿是某种外来的追加,则被补偿者就一定不是那个原始的、同质的、单纯的“太一”或本原,因为在它之外全无其他存在。所以,从根本上讲,所谓“补偿”反而只能呈现为分化的过程,以及分化之后再构合的过程……
(此图恰呈第十二章图示的倒置形态,提示高位存态的残弱化倾向)
于是,这个过程终于不能使残缺者有所回补,因为归根结蒂,它所获得的任何追补都是自身更趋残化而不得不进行的一系列整合,或者说是自残之后的自救措施。
换言之,存在从一开始就必须依托于自身来补偿自身之不足,是为分化和残化的本质。并由此决定了分化产物的本质——即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自然分化产物都是自然存在本身的需要,或者说是自然存在为了维护其继续存在的权宜之计。而不是相反——好像“万物皆备于我”(孟子语),好像“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戈拉语),或仿佛一切自然存在都是为了妄自尊大的人类而存在似的。
又,在分化构合的演运进程中,各分化产物的残化程度或“缺憾”程度亦遭分化而有所不同。失圆满或残缺之程度愈深重者,未来获得追补的内因或内驱力就愈强劲,反之则相对静止,由以造成其后之补偿和跃迁态势的差异,此乃物之分“类”的渊源。【不要以为造成上述之“差异”是偶然的,它受到衍存进程的有序规定,由以形成物演梯度的时空分布。换一个角度的话,也就是说,这种差异不仅造成“物类”的分化,而且造成各个物类在“演化前程”和“演动速率”上的分化,即缺憾越深者,其演化前程越远大,演动的速度也越快;反之,则演化前程不免大受限制,即相对圆满者通常会变成宇宙进化基干上的分支或盲端,从而使自然物演的路径终于呈现为分歧多端、节外生枝的“进化树”形态。】
无论如何,经此一番追求自圆或自满的“自我补偿”,原先那个存在者似乎有望克服当时的那种动摇情状了。
不过实际的结局远非如此。
第十八章
这种补偿终于落为无效,因为处于更新层位的那个变态了的自身势必要将存在宿性中的缺陷以某种转化形式重复表达出来,甚至使之获得更趋昭彰和放大的效果,从而导致愈益迫切的下一轮补偿要求随之发生。
即是说,补偿所造就的物态跃迁或变质仅仅是物态上的,而物自性——指物的不可克服的自失或自缺的“自发衰变”及“自我摧残”之本性——依然如故。
为了方便起见,我将“补偿”一词换为“代偿”,以示区别。与前者不同,后者与其对象的关系是内在同质的,或者说代偿的对象就是它本身,而且它与自身的递补关系是一种既不得不补又愈补愈失的窘状,所以,此处的概念断不可与病理生理学或民法中使用该词的意思相混淆。
很明显,所谓“愈补愈失”盖出于愈补愈残的缘故,所“失”者,无非是存在效价或存在度之失,是为递弱的渊源和代偿的本质。
至于此,代偿的进程与存在的实现已没有区别,因为一切后衍性存在不外都是代偿性存在;再之,代偿的进程与分化的实现也没有区别,因为日益繁复的后衍性存在者正是代偿性分化的产物;由此演成愈弱的物质其种类愈繁的这样一个花花世界。
但不可忽略而又特别容易忽略的是,在代偿进程的每一步骤之间都暗含着一个重要而又微妙的区别,那就是故旧存在与代偿存在的度的差异。【这“度”的差异便是“物”的分别和“质”的所在,亦即“度”的流变就是“否定即规定”或“规定即否定”(斯宾诺莎语)。】
也就是说,在宇宙存续的演化历程上,存在度作为一个变项势将无可逆转地逐步下滑。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正是由于存在度无可逆转地趋于下倾,才有了代偿函项的相应增势和物存形态的丰化历程。
由此达成递弱代偿的创世法则。
第十九章
然而,弱化了的存在是不能存在的,因为最强大的那个本原存在尚且难以永存,故而才有了代偿衍运的必要和现实。所以,如前所述,本原性的强存者其实已经规定了一切后衍性弱存者的基本存在阈限或存在阈。
因此,上章所谓的“无效代偿”又必须是有效的,否则一切代偿均不能成立。
有鉴于此,我们非得引出一个“代偿效价”或“代偿度”的概念不可,以与 “存在效价”或“存在度”的概念相对应。而且,我们还得考察这个代偿效价或代偿度究竟在哪一点上无效,又在哪一点上有效,因为它的无效性已被证明,而它的有效性又不得不予以证明。
不待说,所谓代偿效价的有效性只能表达在后衍性存在物在其代偿性衍生进程上所获得的特有属性之中,这些属性的效用就是代偿的效用。
“代偿效价”或“代偿度”被定义为:
a .它是一切存在物的可存在样态的外在指标,或者说是一个有关存在方式的参数;
b .它通过其样态或方式上的差异,标示着存在物的能动性或依存关系;
c .从存在系统的变态过程可以反映出它不是一个根本的要素,而是一个因变量。
而且,“代偿效价”的递增量一定等于“存在效价”的递减量,亦即二者之和恰好保持在“存在阈”所规定的基准线上,低于此线则使代偿之存续落于失存,高于此线则使代偿之过程早告中止,须知圆满的存在自无代偿之必要。
进一步说,也正是由于这项理由,“代偿效价”在本质上一定又全然不能等同于“存在效价”,即代偿的作用既要有效于将弱存者维持在存在阈的规定限度上,又丝毫无助于补偿存在效价之所失,否则上述“代偿落于失存”或“代偿告于中止”的悖逆之局照例不能避免。
简言之,代偿既是有效的,又是无效的,有效于补助衍存者的弱化续存,无效于补助衍存者的弱化本性。正是由于代偿效价的这种两重性,才有了自然万物的勃勃生机。
由此达成递弱代偿的自然原理。
第二十章
代偿过程虽然无效于追补必趋流失的存在效价,却表达着下位层次对上位层次的派生关系,即是说,下位层次代偿要求的内涵就构成它对上位层次的基本规定。
所谓“代偿要求的内涵”,在物体的残态上现象为有待补合的结构位点,在物体的弱质上现象为有待伸展的功能配置。
愈残者,结构整合的要求愈高,亦即结构愈为复杂,相应地,为了达成结构内部的依存联系,各残体之间内在的相互感应性能也就必须愈为完备,是为实体结构与功能属性互为表里的本质关系。
也就是说,假如没有下位存在的缺憾,上位存在就无由发生。反之,表达着下位层次之残弱性态的具体缺憾正是上位层次的存在基础。补足之,则上位存在得以成立,亦即一切后衍性存在均建构在对其前体存在的代偿关系上,由以形成层层规定的宇宙统一物演体系。
当然,所谓“补足”只是针对下位存在的固有性态而言。但下位存在一旦获得补益就同时发生了层位的跃迁,而跃迁者又在新的层位上展现出自身特有的新的缺憾,因此,所有的存在者终于都进行性地继续暴露着各自的残态,由以形成于事无补的代偿衍运进程。
属性与结构并行代偿的路径示意图
(此图与第十七章之图示重叠,表明分化乃是属性发生和结构整合的前提)
总之,若欲了然任何事物的本质规定性,都不可忘记这样一个关键:它正绽放于下位存在或前体存在的失稳因素之中。
而对于上位存在或本体存在来说,这个有关自身本质规定的关键位点恰恰处于被完全遮蔽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