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已经非常细致地解读过什么是分析, 其中“分”是指将事物进行拆分, 即将事物和对象由整体分解成各个部分的过程。析是指考查。放在一起, 分析可以被理解为将事物进行分解并对它们进行考查的过程。这里必须指出的是, 对事物的分和析都不是随意的, 是要符合事物本身的规律和要求的。分析部分就是针对提出问题部分所提出的问题以及给出的观点提供自己的理由, 也就是分析部分主要是陈述论证结构中的前提部分, 我们也叫作给出理由或者依据。这部分需要详细地介绍你在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的原因是什么。要记得, 这里给出的原因是理论上的原理的体现, 而非想到哪儿说到哪儿, 对于一些看法的简单罗列。
比如, 律师在写代理意见的时候——还是以上文的那个故意杀人罪案件为例, 控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分析问题的环节, 控方必须利用的就是理论上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 主体, (2) 主观方面, (3) 客观方面以及(4) 客体。而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势必要用到理论上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 必须是不法侵害;(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通过这个例子, 你能看到控方把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问题拆分成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证; 辩方把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正当防卫也拆成四个方面来给出原因, 这些原因都不是你主观想象的, 而是理论、原理、本质化的规律要求你遵循这样的思路给出原因。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批判性思维也好, 论证也好, 其本质都是用知识解决问题, 而不是主观的想象和臆断。
同样, 我们对范文中的观点也要站在理论的制高点上进行审视。首先, 范文作者认为司法仅具有国家权力的单一属性。这时候我们需要指出, 司法从最开始出现就具有社会权力的属性, 至今仍是如此。因此, 作者认为的司法仅具有国家权力的单一属性是有失偏颇的。其次, 范文作者认为司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裁判案件, 依法裁判是司法最重要的形式要素。这时候我们需要指出,司法来源于社会、依赖社会, 司法不仅要依据法律裁判案件, 同时兼具服务社会的功能。最后, 范文作者认为司法的形式要件最为重要, 只要满足依法裁判, 司法可以不用顾及社会效果。这时候我们需要指出的是, 司法不仅要达到法律效果, 还要兼顾社会效果, 这是由司法的双重性质和功能决定的。综上, 我们从司法二元模式 (司法的双重属性和功能理论) 出发对范文作者的观点提出质疑和反驳。
这样, 我们通过两个例子将分析问题解释给大家, 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1) 分析问题其实是论证框架中的给出前提、理由、依据的部分, 为的是解释提出问题部分指出的“问题”产生的原因。 (2) 分析问题必须是在问题的上一个层面上进行分析, 而不能在问题本身这个层面就事论事 (分析问题必须具有理论深度)。比如我们分析× ×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时候, 必须在故意杀人罪的上一层原理——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来看待这个问题; 比如我们在分析范文作者对于司法单一的国家权力属性这个观点时, 就必须来到司法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这个层面来审视作者的观点。通常情况下, 分析问题是极具理论性的, 学术论文的分析问题部分能够见证一个人的理论功底。也就是说, 你在分析问题部分给出的理由越具有学术性、知识性、条理性、系统性以及本质性, 就代表着你对这个问题的理解越深刻、越具有洞察力。同样是针对× ×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个没有法律思维和知识的路人, 可能会直接认为× × ×是杀人犯, 因为我看到他手里有凶器, 并且受害人倒在了血泊之中, 这就是普通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稍有一些法律思维和知识的人可能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手中持有凶器, 受害人倒在血泊中这两样“事实”就得出× × ×是杀人犯这样的结论。他可能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四个要件来审视这个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比如犯罪嫌疑人年仅11周岁, 并不满足故意杀人罪对于主体的要求, 即便他实施了杀人行为, 主观上也是故意, 也没有办法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就是一个法律人的思维, 他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审视面前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再往前进一步, 假设这个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符合法律规定, 也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被害人也确实受伤死亡, 那么是否× × ×一定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也不尽然, 也许是受害人故意挑衅、威胁导致犯罪嫌疑人出于正当防卫将受害人打死, 这些因素又能够帮犯罪嫌疑人洗清罪名。所以,针对× × ×是否是杀人犯这个问题——普通人、有一些法律思维的人、对案情有深入了解并试图帮犯罪嫌疑人洗清罪名的人给出的理由都是不一样的。无论怎样, 理性的、能够被大家所接受和信服的理由都是构建在专业知识、原理基础上的。 (3) 分析问题过程是一个拆解成要素并逐一考查的过程, 这在上文都有所描述, 不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