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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美学推理

2025年1月22日  来源:批判性思维(原书第10版) 作者:摩尔(Moore,B.N.) 提供人:yehe60......

同道德和法律思考一样,美学思考依赖于将事实与价值融为一体的概念框架。关于美和艺术的判断,甚至是关于某件东西是艺术品还只是件生活用品的判断,一一诉诸的是鉴定美或艺术价值之源的那些原则。因此,当做出这种判断时,你正求助于美学概念,即使你没有把它们澄清或讲清楚。

12.5.1 八个美学原则

下面是最普遍的支持或影响艺术创造和艺术评判的原则。前三个原则通过对象满足特定的文化或社会功能来断定其艺术价值。

1.含义深远或启迪真理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比如,亚里士多德说,悲剧用戏剧的形式告诉我们人类处境的普遍真理,而这是实际生活往往不能给予的。很多人认为艺术向我们揭示真理,而这些真理通常被我们日常生活的实际想法所掩蔽。

2.能够表达其文化或传统的核心价值或信念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文化或传统是艺术品得以诞生的源泉,对于艺术家的创造至关重要。例如,约翰·弥尔顿的《失乐园》描述了17世纪清教徒关于人类与上帝关系的观点。

3.有助于带来社会或政治变革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例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评论的哈里亚特·比彻·斯托夫人的《汤姆叔叔的小屋》有助于反奴隶制运动,该运动导致了美国内战。

另一组原则根据对象让欣赏者产生某种主观(即心理)状态的能力来确定美学价值。第二组中最常见或最有影响的原则是:

4.能使体验或欣赏的人感到快乐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例如,19世纪德国哲学家尼采指出有一种美学价值,它能在观众中创造一种狂喜的感觉。

5.能够给人带来有价值的情感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我们对由艺术带来的情感与由生活带来的情感的态度有时并不相同。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提到,我们欢迎恐怖戏剧在我们身上带来的恐惧感,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逃避这种恐惧感。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对此原则提供了另一种解释:当我们欣赏艺术时,我们让自己产生如此具有破坏性的感觉,以至于我们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抑制这些情感起作用。

6.能够带来特定的非情绪性的体验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自主感或者搁置疑虑就是所谓的体验。这个原则是19世纪英国诗人塞缪尔·泰勒·柯勒律治提出来的。他认为,艺术的价值之一是其这样的能力,即激发想象能力,从而把我们从过于狭窄的务实思维中解放出来。

请注意,就因能实现某种功能从而具有美学价值而言,上面原则4~6与原则1~3是类似的。根据后三个原则,艺术的功能是在观众中创造某种主观或内心的状态。然而根据前三个原则,艺术的功能是实现客观结果,如传达信息或知识、维护或改变文化或社会。但是,有些颇具影响力的美学原则,并不以实现某种功能作为艺术的特征。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是,艺术品是通过拥有某种特定的美学性质或特定的形式而获得其美学价值的。

7.拥有某种美学特性或展现特殊美学形式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这种美学特性有时被称为“美”,有时被赋予其他名称。例如,20世纪早期的美学批评家贝尔坚持认为,优秀艺术自身就具有价值,而不是因为它能实现什么功能。他指出,要知道作品是否具有审美价值,只需通过看或听来发现它是否具有“言之有意的形式”。“言之有意的形式”因其自身而具有价值,而不是履行职能才具有价值。

还有一种原则认为,对于形成的艺术判断无法给出理由。确切地说,持此原则的人认为,赞成或不赞成其为艺术是在表达没有理由的偏爱,而不是提供判断。这条原则可以表述为:

8.对象是否具有美学价值无法给出论证的理由。这条原则在拉丁文表达就是“趣味无可争论”。

这里并未穷尽关于美学价值的所有重要观点。纵观历史,关于艺术的性质的观点是相对变化的,因为他们必须回应技术和文化的动态变革。而且,即使广为人知的美学价值观念是有限的,也可用许多不同的方法来表述这些观念,不同的表述方式以各自的特点渗透着其背后的思想。

因此,给每一原则命名的做法会导致混乱。例如,让我们思考是否应该把其中的任何原则称为形式主义,这是重要的艺术流派或类型。虽然第七个原则清晰地把美学价值归于作品的形式而不是其功能,尽管在前六个原则中,形式只是达到更有价值的目标的手段,但这些原则也认为艺术作品的形式性质是有价值的。例如,一些学者、批评家和艺术家认为,艺术品的某种形式类型能引起相应的情绪、社会模式或观众的愉悦感(如小三和弦的慢节奏音乐会使人感到悲伤)。

你应该理解,这里所表述的原则只为你批判性地思考艺术提供基本的框架。如果你对艺术感兴趣,就需要更复杂和精深的概念框架来丰富你对艺术的思考。

12.5.2 用美学原则来判断美学价值

我们应注意到上面所讨论的各原则彼此之间是相容的。因此,理性的思想者在对某对象的美学价值形成判断时,往往会诉诸不止一条原则。比如,用第1条和第5条原则来评价悲剧的思想就是一致的。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就是这样运用美学原则的。他指出,不仅告诉人们关于人类处境的普遍真理并且帮助观众在直面人类受限的真相时克服遗憾和恐惧感,就是优秀的悲剧。他还说,一部展现普遍真理但没有激起观众适当的情绪宣泄(情绪的放松)的戏剧,或者一部激起观众悲剧情绪却没有使其认识到普遍真理的戏剧,都不如两者兼备的戏剧有价值。

然而,其中的一些原则在评判美学价值时并不总能一致地采用。这些原则之间的关系跟命题间的反对关系一样(回想一下第8章中的对当关系正方形)。它们不可能同时正确,虽然有可能都是错误的。例如,艺术因其形式或形式构成(而不是因为它服务于某种功能)而自身具有价值这一原则,跟另一条关于艺术因服务于社会或政治功能而具有价值的原则,就不能同时并用。你也许已经注意到第8条原则与其他各原则相矛盾,就是说,前7个原则都是确切地提及各种理由来引导和支持我们对艺术的欣赏,但是最后一个原则否认有这样的理由。

最后,理解下面这一点很重要,即同一个原则能产生积极的评价,也能产生消极的评价,这取决于相关的艺术品能否满足该原则所表达的标准。比如,可称之为“美学享乐主义”的第四条原则,对产生愉悦的艺术品给予积极评价,但对让观众痛苦或不悦的艺术品给予负面的评价。

12.5.3 评价美学评论:相关性与真实性

对特定艺术品的各种评论之间是否没有良莠之分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二:(1)特定的艺术评论中都采纳了美学原则作为思考框架,基于特定的原则,评论的理由就有相关和不相关的区分;(2)即使理由是相关的,如果将原则运用于作品时有失真实,依然不是好的评论。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理由。如果你接受第4~6条原则——它们都主张美学价值在于艺术品在其观众中激起的主观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告诉你毕加索的《格尔尼卡》(Guernica)能使看到它的人体验战争的恐惧,这可能会吸引你去看这幅作品;但如果告诉你格尔尼卡探究了二维和三维空间概念的联系,这幅作品或许就不会吸引你。假设你反对第1~3条原则,它们通过作品所展现的客观的、认知的、道德的、社会的或政治的功能来认可其美学价值。毕加索是何主义者的事实在你看来就与欣赏格尔尼卡无关。认为该事实与欣赏作品有关的人至少会接受前三条原则中的一条。

为说明第二个理由,我们来看看《格尔尼卡》的复制品(见图12-1)。假设一个评论家写道,“通过类似鱼的构图,表现它们平静地漂游在水世界,毕加索让我们感到人在任何条件下都能生存。”但在格尔尼卡里没有任何影像看起来像鱼。而且,它们被火包围,而不是水,并且他们因极度痛苦而扭曲,而不是平静。所以,这种评论的理由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没有忠实于原作,它们不能指导我们理解影像从而提高我们的鉴赏力。如果理由是不真实的,相似的问题就会出现。例如,将格尔尼卡解释成为对《最后的晚餐》的描绘就是不真实的,因为我们在图画里寥寥几个形象中找不到有关这个主题的通常标志,即十二门徒和耶稣坐在桌旁(至少在吃饭)。


图12-1 毕加索作品《格尔尼卡》的复制品

12.5.4 为什么进行美学推理

我们所介绍的各种美学原则,是讨论艺术时或者明确或者含蓄地运用的最常见的原则。而且,它们不仅影响了艺术创作也影响了人们对艺术品的选择。但这些原则是从哪里来的?对此有许多争论,为了理解它,我们可以利用关于定义的观念(第3章中介绍的)和关于概括的讨论(第10章)。

有人认为,美学原则只不过是对艺术概念或美学价值的具体界定。让我们对此看法略做解释。我们用定义来识别事物,例如,通过定义我们从三条边和三个角来鉴别一个几何图形是三角形。相似地,可以说美学原则就是定义。这就是说,这些原则为我们提供了美学词汇,来指导我们识别一个物品的美学价值。

如果的确可以把美学原则视为定义,那么学会评判艺术就是学习艺术语言。但因为艺术家们总是努力寻求原创性,面对创新的艺术品,评论家们曾熟悉的语言不能胜任评判。艺术的这个特点挑战着即便最资深的评论家,要求他们不断扩充美学词汇。

另一些人认为美学原则是概括,它总结了把对象视为有价值的艺术品的真实体验。其中的论证是从样本到目标的类比。因此,有人认为,我们所知道的全部或大部分悲剧具有美学价值,都是因为它们就人类处境说了重要的内容。由此可以期待,有待评价的任何悲剧也都具有这个特点。还有,那些得到很高评价的音乐作品,连续上演了几个世纪还能让我们产生特别的情感,如快乐或悲伤;所以,可以通过类比来预言,新创作的乐曲如果也能唤起强烈而明确的情感,就可得到类似好评。当然,在目标对象不同于样本对象时,这些论证会遭到某种程度的削弱。因为艺术追求原创,新作品可能与以前的样品截然不同,这使得通过类比进行的论证显得十分无力。

美学原则来源的这两种解释是相互补充的,定义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们过去对有价值的艺术品的体验,而我们过去的体验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定义的约束。但如果艺术发生了改变,这些原则(无论是分析性的还是归纳性的),对于指导我们做出美学判断甚至促进我们形成美学判断的共识还有什么用呢?

至少,这些原则指导我们在理解艺术时激起强烈情感。激起强烈情感(在第3章做了简要讨论)是语言的一个方面,它允许我们不仅仅为传递信息而使用语言。在讨论艺术时,构成推理的语言可以拥有激发强烈情感的力量,它引导我们注意作品的特定的方面。如果评论家可以准确地有说服力地描述这些方面,那么一般认为,观众会关注这些方面并体验与评论者相似的好评(或批评)。如果推理太模糊或者将原则运用于作品是有失真实,观众就不可能同意评论家的看法。

因此,艺术的原则充当指南,指导着我们给作品以适当的好评或批评。无论作品被归为哪一类,归类背后的推理都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无论是提高自身对艺术品的鉴赏力还是说服别人,这些推理都是十分有用的。将推理适用于对象时要进行准确而有内容的描述。这些推理能使我们:(1)选择一种特定的观察、倾听、阅读或以其他方式理解对象;(2)介绍、引导或规定以这种方式来观察、倾听并阅读该对象。

所以,美学推理含有这样的叙述,它激发人们以特定的方式感知对象的特质。这些规定性的观察方式激起好评(或批评)的反应或体验。例如,假设一个评论家认为梵高在《星月夜》的画法是富有活力的,颜色也十分强烈。这种积极的批判性推理规定人们在欣赏这幅画时关注这些特征。可以预期,当人们的眼光掠过梵高的色彩鲜明的天空,并被他描画的繁星所感动时,由于关注这些形式的特性,他们会享受画作所带来的积极反应。

为了学会对艺术做出解释并形成推理,你在观察、聆听或阅读时,要练习运用这些原则。每一个原则都会引导你关注画作、音乐演奏、诗歌或其他艺术作品的特定方面。扩充你的美学语汇也很重要,这样你就有词语来描述你的所见所闻或其他对作品的感观。当你这么练习时,你的美学专业知识会随之提升。并且,因为推理是基于其他人所接受的美学原则构成的,你会发现,对艺术的合理反思可以达成更大范围和程度美学判断共识。

本章总结

·价值判断是陈述价值的命题。

·道德价值判断陈述道德价值。

·一些语词,尤其是“必须”“应当”“对”“错”及其反义词,常常出现于道德价值判断中,虽然这些词也具有非道德的语义。

·与其他类型的推理不同,道德推理的结论是道德价值判断。

·包含价值判定的结论不能从不含有价值判断的前提中得出,换句话说,你不能从“是”得出“应该”。含有价值判断为结论的论证的前提中暗含有一般道德原则作为未表达的前提。

·人们有些时候在道德观点上是不一致的:他们对待相同情况就像是对待截然不同的事情,而他们说不出两者究竟有什么重要区别。

·当两个或更多看上去很相似的情形被区别对待时,区别对待者就负有举证责任,他必须解释各情形到底有何不同。

·道德推理通常具有特定的思考框架或视角。西方流行的视角包括:后果论、功利主义、伦理学上的利己主义、义务论、道德相对主义、宗教绝对主义、宗教相对主义和德性伦理。

·通常,汇集不同的视角会产生对道德问题的相似解决办法。

·弄清我们自己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在道德慎思时聚焦于相关的考量。

·法律推理和道德推理相似,都具有规范性。

·法律研究致力于证成规制人们行为的法律。

·法律道德主义、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和冒犯性原则是证成法律的主要理由。

·判定法律在何时何地适用的问题,往往要求把模糊的问题具体化。

·判例是一种类比论证,通过这种方式,当前案件可根据以前案例所决定的指导原则来判决。

·给定个案中能否援引判例,取决于相似程度。

·美学推理就是要在事实和价值整合的框架内做出判断。

·美学的价值常常被认为是发挥某种功能的能力,如产生快乐或促进社会变化。

·另一种观点,美学价值由艺术作品中发现的一种特定的美学性质或形式来界定。

·还有一种观点把美学判断看作品味的表达方式。

·关于美学价值的合理论证帮助我们以变化或扩展了的方式去观察、聆听或感知艺术,并加强我们对艺术的鉴赏力。

·提供了支持某种美学判断的理由的评论家,通过与他人分享对艺术作品的感知来达成共识。我们分享这种美学感知的程度越深,就越能在美学价值观上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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