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经清晰地界定了, 我们提出的是一个problem式的问题, 这只是对问题的基本要求, 我们的问题还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 问题应当是一个理论问题
虽然我们开启的很多研究都是由于我们对很多现象级别的“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在这个现象级别的“问题”引导下开始了我们的研究, 试图找到这个现象级别“问题”的理论本质并分析其原因。但是, 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现象级别的“问题”只是敲门砖, 它是引导你走向理论层面上的“问题”的“领路人”。比如, 当有人问你为什么在股东大会上两个人表决是不够的? 这是一个现象级别的问题。你说: “哦, 这实际上是一个股东表决机制的问题, 这样表决会导致失衡。”这就完成了一个从现象级别问题到理论层面上问题的转变, 也就是你看到了这个表面现象——两个人表决背后的本质问题是股东表决机制的失衡问题。再比如, 你可能会问, 为什么机动车与行人相撞, 机动车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于保护弱者利益的考量将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过错责任修改成了严格责任。你看到的是一个现象(机动车总是有一定的责任比例要承担); 你透过现象发现的理论上的问题是机动车承担责任方式的问题。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我们书中的范文, 作者针对一个现象级别的问题——“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引发的公众不满, 从理论层面上——司法的单一性质和功能层面回应了这个现象级别的问题; 等到我们自己写作的时候着重探讨司法的双重性质和功能, 这样我们就完成了从一个现象级别的问题——“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 年引发公众不满上升到一个理论级别的问题——司法的性质与功能 (无论是单一性质还是双重性质视角都是理论分析)。所以, 当你想要探讨问题的时候, 不可能停留在现象级别的问题上去探讨, 肯定要过渡到引起这些现象问题背后的理论问题, 如: 股东表决机制问题、机动车责任承担问题以及本书中的司法的性质与功能问题去探讨。
(2) 问题应当是一个专业问题
问题应当是一个专业问题, 也就是说能够让你结合具体的专业知识进行解答。有些人提出了一个能广泛涉及各个学科的问题但同时又没有限制讨论的角度。这样, 讨论就容易跑偏。比如少年犯的问题, 从法学角度可以研究, 从社会管理角度可以研究,从心理学角度可以研究等。批判性思维要求我们依据知识来进行判断, 而本书面向的群体是大学生, 大学生是有专业的, 大学是专才教育环节, 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专业的知识体系或者正在培养这套体系。上大学的目的就是想让同学们对这个问题作出属于自己专业的判断。因此, 你需要审视一下你提出的问题是否是一个属于你们专业的问题或者能够从你的专业角度给出一种答案。比如, 在法学领域中, 很多人讨论中国的有期徒刑设置得有问题, 但是纷纷扰扰也一直没有给出一致的判断标准。这时候有经济学家从经济学角度给出了一个结论 (注意, 只是经济学视角的观察, 并不是压倒一切的定论) ——有期徒刑应当根据制止犯罪的成本来决定。没错, 经济学家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判断这个问题。这就让人们看出了, 不同学科之间看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因此, 要确保你提出的问题是你自己擅长且有能力解决的。值得注意的是, 现代大学生所具备的专业能力其实并不见得只局限在所学的专业领域。由于社会和教育的主导思想是引导学生具备“跳出盒子”4的综合能力, 很多学生其实也同时兼具其他领域的知识。要知道发明大气式蒸汽机的纽科门 ( Thomas New-comen) 其实是一位铁匠兼传教士。
(3) 问题应当是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的问题
正如苏格拉底说过的那样: “未经审视的人生, 是不值得过的”。未经审视过的“问题”也是不值得研究的。我们要确保所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是值得我们花时间和精力去投入的, 且不说我们的时间、精力和脑力都是很宝贵的资源, 单纯从研究问题的角度来说, 我们研究的东西也应当是具有意义的, 而不是一些无聊的、低俗的或者没有任何正面效应的问题。这应当从问题本身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来考量。
比如范文中的观点就非常具有探讨价值。范文一开始就指出公众对“大学生掏鸟窝”案判决产生了强烈的异议, 很多人主张司法判决要合乎情理; 范文作者不同意这个观点, 主张司法判决要合乎法理。这就产生了一个冲突、矛盾——司法判决到底要合乎情理还是要合乎法理? 这个问题需要上升到一个理论层面来探讨, 这便涉及司法的性质和功能。当今的司法理论在这个问题上也确实没有给出确定的答案, 所以这个问题的探讨在理论上是具有研究价值的。此外, 不可否认的是, 无论范文怎样强调司法判决的法理性质, 都不能否认一项判决是肯定会产生社会效果的。如果中国总是发生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在社会生活中又与人们的预期相差太远的司法判决, 也说明法律和社会存在割裂, 法律精英群体和社会大众之间存在分歧, 这甚至会阻碍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 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研究司法的性质也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4) 问题应当是一个“真”问题
有时候我们生活中充斥着很多“伪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没有意义、很无聊, 还会引出很多事端。比如在青年情侣中经常流传的——我和你妈掉进水里, 你先救哪个? 这种问题被我称为破坏和谐的无聊问题, 它本身也不是一个问题。一个男人不是要从老婆和老妈之间选择一个, 而是要学会怎样处理老婆和老妈之间的关系。老婆和老妈之间不是用来取舍的, 而是用来均衡的, 学会处理这两个女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男人成熟的标志。同样,大学生活和学习中也存在这样的“伪问题”。比如, 我跟一个学生说: “你要好好学习。”这个沉迷于小资情调的学生给我的回复是: “我要活在当下。”这是一个伪问题, 本身这两者就不矛盾, 而且大学生一定要三观端正, 学习是自己的本职工作, 学习之外可以开展一些生活方面的活动, 但不可以因为其他事项偏废学习, 因为学习本身也是活在当下的一种方式。其实, 这种类型的学生多数是为自己的“懒惰”找借口, 于是就在跟我的对话中人为制造了一些矛盾冲突以及“伪问题”。
这种“伪问题”也会发生在学术研究上, 比如我的学生在选题的时候选择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韩日立法思路及对我国的启示”。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我是很了解的, 这个原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后被欧洲借鉴立法。所以, 世界上两大成熟的且有所不同的具有比较意义的立法研究是欧洲和美国的模式, 而非韩日模式, 韩日只不过是对这两种模式的复制。所以, 这个具有迷惑性的选题看起来具有问题意识, 看起来也具有研究价值, 但是内行人一看就知道没有触及这个问题的核心本质——欧美模式。
回到论文写作框架的第一部分——提出问题, 我们已经介绍了应当提出一个什么样的问题, 接下来需要在提纲中将这个问题提纲挈领地表述出来。由于上文指出“问题”是具有一定的特征的, 比如是个真问题, 理论问题、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等, 这些你都需要在提出问题环节将其尽可能地表述出来, 要向别人证明这是一个“问题”, 是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问题”。
由于提纲只是一个写作的框架, 并不要求具体展开, 我们通常会指导学生按照四级标题的方式进行撰写和起草, 也就是说,你只需要将你写作的纲要 (标题) 列举出来就行。比如针对范文中的观点, 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司法的性质是什么? 功能又是什么? 这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在撰写提出问题部分, 我们需要交代问题的缘起, 对这个问题不同的看法以证明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有争议, 说明这个问题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还需要交代这个问题的研究价值即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然, 上面所有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都应当集中在一定的学科框架之内, 即具有特定专业视角。再比如, 针对一起杀人案, 控辩双方的立场不同, 控方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却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正当防卫,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假如你是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 你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是正当防卫, 那么你和控方之间就对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产生了分歧。在提出问题的层面, 你需要指出这个问题产生的背景、过程以及一些细节来表明你和对方关于这个问题认识的基本分歧。当然, 这只是提出问题的环节, 比较概括, 更多的细节, 尤其是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护 (也就是证明他是正当防卫) 需要在分析问题的环节来实现。否则就会造成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两部分的粘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