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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堕胎的辩护

2025年1月21日  来源:独立思考:日常生活中的批判性思维 作者:朱迪丝·博斯 提供人:yehe60......

朱迪丝·贾维斯·汤姆森

朱迪丝·汤姆森是麻省理工学院的哲学教授。这篇文章发表于罗伊诉韦德案的两年之前,成为堕胎辩论中的经典之作。作者并没有反驳“胎儿也是真正的人,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这些前提,而是提出即使这些前提是正确的,堕胎在道德上也无可指责。

大多数反对堕胎的人都是基于这样的前提:自怀孕那一刻起,胎儿便是人类,是一个真正的人。但是在我看来,对这一前提进行争论没有任何意义。例如,我们来看反对者们最常引用的一项论证。这项论证要求人们认识到人类从怀孕、出生到儿童期是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画一条直线来代表这一发展过程,并在直线上选择一个点,然后说“在这个点之前,这个东西不是人,在这个点之后,这个东西是一个人。”以事物的自然本性来看,这是一个武断的选择,没有很好的依据。由此得出结论自怀孕那一刻起胎儿就是真正的人,或者至少应该算真正的人。但是该结论并不符合逻辑……这种形式的论证有时被称为“滑坡论证”,这一术语的含义不言自明。堕胎的反对者们如此依赖这种论证,并不加批判地加以接受,实在是令人感到失望。

然而,我更倾向于认为,“画一条直线”来表示胎儿发展过程的方法,前景黯淡……实际上,当人们第一次了解到自己在生命中获得人类特征的时间是如此之早时,往往都感到无比惊奇。例如,胎儿生长到第十周的时候,就已经拥有了脸、手臂和腿、手指和脚趾,内部器官已经发育出来,大脑活动已经能够被监测到……

我认为,即便我们承认胎儿从怀孕那一刻起就是一个真正的人,那么又该如何展开论证呢?我会采取这样的形式: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所以胎儿也有生存的权利。毋庸置疑的是,母亲也拥有权利决定自己身上将会发生的事情,她比之更重要。所以胎儿可能不会被杀死;堕胎可能不会被执行。

这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是,请你设想这个情况。某天早上醒来后,你发现自己与一位毫无知觉的小提琴家背靠背躺在床上。这位著名的小提琴家失去了意识。他被诊断患有致命的慢性肾病,音乐爱好者协会翻遍了所有可查阅的医学记录,发现只有你拥有与其相匹配的血型,因此你被绑架。昨天晚上这名小提琴家的血液循环系统已被接入你的体内,所以你的肾在为自己工作的同时,也正为他析出血液中的毒素。医院的负责人告诉你:“你看,对于音乐爱好者协会的所作所为我们感到很抱歉——如果我们知道的话肯定不允许他们这样做。但是他们已经这么做了,这位小提琴家的血液循环系统已接入你的身体。如果强行分开的话他只能死去。但是不要担心,这种状态只会持续九个月。九个月后他自己的身体功能就会恢复,到时候就能安全地从你身上断开了。”从道德上来说,你是否有义务接受这种状况?……因为你记得,所有的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小提琴家也是人。当然你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但是一个人的生存权要比你对自己身体的决定权更重要。所以,你永远不能要求将他抛弃。我能想象得出,你在听到这件事情后可能会觉得骇人听闻,这说明在我刚才提到的那个听起来可行的论证中,有些地方真的是错的。

当然,在这个案例中你是被绑架的:你并非自愿接受手术,将小提琴家的身体接入你的肾。根据我提到的这种情况,那些反对堕胎的人会把由于强奸而怀孕的堕胎排除在外吗?当然他们可以说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但条件是他的存在不是由于强奸才导致的……

当一位母亲的生命没有危在旦夕的时候,我在本文开头提到的论证似乎才有更强的说服力。“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所以未出生的人也有生存的权利。”孩子生存的权利比什么都重要,但是不比母亲自己的生命更重要,难道不是吗?她可以将自己的生命放在首位,而以此为理由选择堕胎。

这一论证在探讨生命权利时似乎毫无问题。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我看来,这正是论证错误的根源。

我们现在应该反思,拥有生命的权利到底意味着什么。有些人认为,生命的权利包括获得能够维持个人生命最低需求的权利。但是如果维持一个人生命的最低需求实际上是他根本没有权利要求的事物,那又该如何呢?如果我病入膏肓,能够拯救我生命的惟一办法就是亨利·方达用冰冷的手抚摸我发烫的额头,但是尽管如此,我没有权利要求亨利·方达用手去抚摸我发烫的额头……

但是我想强调的是,我并非主张人类没有生命的权利……我一直主张的是,一个人仅仅拥有生命的权利,并不能保证其获得他人身体的使用权,也不能保证其拥有持续使用他人身体的权利,即使这个人需要以此来维持自己的生命。所以,生命权不能像堕胎反对者所认为的那样能够非常简单和清晰地论证他们的观点。

还有另外一种方法可以证明论证不成立。在最普通的案例中,剥夺一个人原本拥有的权利都是一种不公正的待遇。但是,如果这一修正案被接受,这项反对堕胎的论证中的缺陷便清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证明胎儿是个真正的人,提醒人们所有的人都拥有生命的权利,向人们证明,杀死胎儿是侵犯了其生命权,这些都不足以证明堕胎是不公正的谋杀。是这样的吗?

我想我们可以将此作为一个前提:如果怀孕是由强奸所导致的,母亲并没有赋予未出生的婴儿利用她的身体获取食物和庇护的权利。实际上,你可以想象怀孕的母亲以什么方式赋予未出生的婴儿这一权利?绝对不是这样的场景:未出生的人漂泊在世界上,想要孩子的母亲对他说:“我希望你进来”。

可能会有人提出,除了想怀孕的母亲发出邀请之外,胎儿还有其他方法获得使用母亲身体的权利。假设一名女性在知道有可能怀孕的情况下,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且事后确实怀孕了;她难道不应该为体内未出生的生命承担部分责任吗?显然,她并没有邀请胎儿进入自己的身体,那么她就可不承担自己的部分责任,给予不请自来的胎儿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吗?如果是这样,母亲选择堕胎……就是剥夺了胎儿已经拥有的权利,这种行为是不公平的……

就此问题我想说的第一点是,这是一种新现象。为了证明胎儿与其母亲一样拥有生命的权利,堕胎的反对者如此迫不及待地断言胎儿的独立性,却不知自己无意间忽视了原本可能得到的支持:如果他们承认胎儿依赖于母亲这个事实,便能够得出母亲应该对胎儿负有特殊责任的结论,这种责任赋予胎儿从母亲的身体汲取营养的权利,而独立的人是不可能拥有这种权利的,例如对于母亲来说,那位生病的小提琴手就是一个独立的陌生人。

从另一方面来说,这项论证赋予未出生的胎儿拥有使用自己母亲身体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求导致怀孕的行为是母亲出于自愿的,其次母亲要完全了解这项行为可能造成怀孕的机率。这就完全将强奸行为所导致的怀孕排除在外。

我们正在考虑的这项论证似乎能够成立,但是只能证明在某些情况下,未出生的胎儿拥有使用母亲身体的权利,所以也只有在某些情况下,堕胎才成为不公正的谋杀行为。如果还存在其他情况,那么就需要更多、更精确的讨论和论证。但我认为,现在可以将这一问题暂时搁置,因为无论如何,这项论证显然不可能证明所有的堕胎都是不公正的谋杀行为。

然而,我们可以先构建另一项论证。我们必须承认,可能存在某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以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将其与你的身体分离是不道德的。假设你了解到小提琴家并不需要你付出九年的时间,而仅仅需要一个小时;你所需要做的,只不过是跟他躺一个小时,就能挽救他的生命。再假设说,允许他使用你的肾一个小时,并不会对你的健康带来任何损害。无可否认,你是被绑架的,你并没有允许任何人将他与你的身体相连接。然而,人们还是倾向于认为你应该允许他使用你的肾一小时,如果拒绝的话显得有些不近人情……

实际上人们必须分辨两种撒玛利亚人:善良的撒玛利亚人和拥有最低程度善心的撒玛利亚人……善良的撒玛利亚人会不辞辛劳地帮助有需要的人,即使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损害……(摘自《路迦福音》10:30-35)。

当然这些事情涉及“度”的问题,但是也有不同之处,这种差别可能在“吉诺维斯事件”中能够更加清楚地显现出来,这是一个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事件。一位名叫姬蒂·吉诺维斯的女性被歹徒当街刺杀身亡,当时有38位邻居从窗户亲眼目睹了她被歹徒追杀长达半个小时的过程,但是没有一位目击者在吉诺维斯呼救后出来帮助她。一个善良的撒玛利亚人会立即冲出房间并帮助她击退歹徒,或者我们最好假设出来营救的是一位崇高的撒玛利亚人,因为这毕竟要面临死亡的风险。但是这38位邻居不仅没有出面帮助,甚至没有一个人拿起电话报警。拥有最低程度善心的撒玛利亚人至少也会这么做,而这些人却连最起码的也做不到,实在是令人吃惊……

在所有事件中有一个现象似乎是顺理成章的,那就是从道德上来说,人们并不会要求这38位邻居中的任何一个人冒着生命危险冲出房间给予受害者最直接的帮助,也不需要你花费9年或9个月的时间,去拯救一个没有特定权利(是否有权利我们暂且不谈)要求你这么做的人……

在我看来,拥有最低程度善心的撒玛利亚人法则是一回事,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并且很难适用于现实……我一直在论证的是,从道德上来说,在一个人没有权利要求他人的情况下,没有人需要做出巨大的牺牲来维持他人的生命,即使这种牺牲并不意味着失去生命;人们在道德上并不需要成为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或者是崇高的撒玛利亚人。但是当一个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摆脱困境的时候呢?在他请求他人的帮助和解救时,人们该怎么做呢?我觉得确实存在一些人们能够提供帮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善良的撒玛利亚人会伸出援手。继续刚才的假设,你被绑架了,需要花费九年的时间在床上陪伴那位小提琴家。但是你还有自己的生活。你感到非常抱歉,但只是无法做到为维护他的生命彻底放弃自己的生活。你无法自己摆脱困境,并寻求人们的帮助。我想人们应该考虑的是,鉴于他没有权利使用你的身体,我们不应该任由你被强迫放弃很多东西。我们可以提供你要求的帮助,这么做并不是对小提琴家的不公正。

在论证的过程中,我自始至终遵循堕胎反对者的说法,将胎儿当做一个人来对待。我一直在质疑的是,本文开头提出的从“胎儿是一个人”出发的论证,到底能不能得出其结论。我已经论证,它无法得出其结论。

当然,反对堕胎的论证有很多,有人可能说我只是盯住了错误的论证进行批判。还有人可能会说关键的前提并非仅仅是“胎儿是人”这一点,而是女性对“这个人”负有特定的义务,这个义务是由她是胎儿的母亲这个不容更改的事实所决定的。有人会进行反驳,认为我所做的所有类比都与此无关,因为你并不需要对那个小提琴家承担同样的特定义务;亨利·方达对我也无需承担特定的义务。由此,人们的注意力可能被转移到了另一个事实上,那就是男性和女性对抚养自己的孩子都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人们对其他人并没有这种“特定的义务”,除非个人明确或含蓄地表示愿意主动承担这个义务。如果一对父母既没有采取避孕措施,也没有选择堕胎,在孩子出生之后也没有让他人领养,而是将孩子留了下来,那么这对父母就应该对孩子负责,他们已经将权利赋予了孩子,并且现在不能因为发现抚养孩子是一件艰难的事情,就剥夺他的生命。如果他们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避孕措施,那么即便意外怀孕,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他们必须对胎儿负有特定责任。他们可能希望承担义务,或者还没有做好准备。在此,我的建议是:如果对这个孩子承担义务需要父母做出巨大牺牲,他们可以拒绝……

很多人希望堕胎在道德上能够被允许。在这些人看来,我的论证至少在两方面不会令他们满意。首先,我确实论证了堕胎并非不被允许,但同时我也没有论证堕胎是被允许的。完全可能存在的情况是,继续怀着孩子仅仅需要母亲达到最低程度善心的撒玛利亚人的标准,这是一个人们绝对不能降低的标准……

其次,我所论证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堕胎是可以被允许的,当然我并不认为,有人拥有杀死未出生胎儿的权力。这两件事情非常容易混淆,因为在某个时间点之前,胎儿离开母体是无法存活的;所以,将胎儿移出母亲的身体势必会导致其死亡。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显著区别。我在前面已经论证过,从道德上讲,你并不需要在床上熬9个月的时间以维持那位小提琴家的生命,但是这种说法绝对不等同于,如果你离开这位小提琴家的时候出现了一个奇迹,他活了下来,而你必须转过身来切断他的喉咙。你可以与他分开,即使这么做会让他失去生命,但如果分离的过程没有导致他死亡,那么你就无权通过其他手段去控制他的死亡。肯定会有一些人对我的这种论证方式感觉到不满意。但是孩子是每个母亲身上的一部分,想到他生下来就要被别人领养,再也无法见到他或听到他的消息,会令很多女性在精神上不堪重负。她可能宁肯孩子死去,也不希望孩子出生后与她分开。一些堕胎反对者常常认为这种想法卑鄙至极,因而对此不屑一顾,但这确实会令人万念俱灰。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没有任何一个人希望孩子死亡,但结果也只能是让孩子与母亲分离。

无论如何,在此我还想再次强调,本文自始至终一直承认胎儿从怀孕那一刻起便是一个完整的人。怀孕最初期的堕胎绝对不是谋杀一个人,本文提到的这些情形也不会是。

问题

1. 朱迪丝·汤姆森在胎儿是否是人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什么?

2. 汤姆森如何通过小提琴家的类比来阐述胎儿与母亲之间的关系?她由此推出了什么结论?

3. 反对堕胎的人士提出,如果胎儿拥有生命的权利,那么堕胎就是不公平的谋杀,汤姆森是如何做出回应的?

4. 根据汤姆森的说法,是否存在不道德的堕胎?

5. 有人认为,如果女性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那么怀孕之后就没有权利要求堕胎,汤姆森对这一说法是如何回应的?

6. 拥有最低程度善心的撒玛利亚人和善良的撒玛利亚人之间有什么差别?这种差别与堕胎的辩论有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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