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民主国家,政府的法定职权(legitimate authority)来自于人民本身。政府让我们受益,保护我们的安全,作为回报,我们有义务遵守法律,因为我们自愿达成契约——也就是我们已经默许——愿意在政府的管辖下生活。在一个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民主国家,尤其重要的是,我们作为公民,有权利知道政府和社会当前的重大事件。遗憾的是,大多数美国人对政府知之甚少。在2006年的一项调查中,只有1%的美国人能够说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五项自由权利,然而能够说出动画片辛普森家族成员名字的比例却达到20%。
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更多地了解民主制度如何运行,我们作为公民如何运用批判性思维技能来影响政府决策的过程。
代议制民主:防止“多数人暴政”的机制
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是指所有人都直接参与制定法律,管理自己。代议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比如美国,是指人民把这一权力交给选举出的代表来行使。美国宪法的制定者确立实行代议民主制度,部分原因在于,在18世纪80年代末美国拥有400万人口(包含100万奴隶),如此多的人口不利于实行直接民主制。另一个原因在于,创建者们认为,在制定公共政策和立法方面,普通公众没有能力做出最佳决策。问题不只是大多数人容易犯思维错误和推理谬误,而且我们中的许多人掌握的信息不实或缺乏必要的信息来做出重要的决策。为此,大多数人最终会制定出缺乏深思熟虑的政策和法律,这不仅对少数政治家不利,而且也无益于多数普通公众,即著名的多数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代议制民主将日常的政治决策交给人们选举出来的代表们,因为至少从理论上讲,这些代表有能力制定出合理的、可行的公共政策。
对直接民主和多数决定原则的担忧,连同开国者对英国君主立宪制和任何一种政府掌握过多权力的制度的不信任,最终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有时甚至是互相矛盾的设想——民粹主义和精英主义。民粹主义(populism)是一种平民主义政治信条,相信普通平民的智慧和品德,认为所有人一律平等。相反,精英主义(elitism),是指由那些“最优秀的人”来统治管理国家,这些人通常是男性,来自优越的种族,拥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文化程度以及王室血统(在君主立宪制的情况下)。
美国宪法在制定之初比现在更加倾向于精英主义。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美国宪法中所谓的个人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只适用于具有欧洲血统的白人男子。这种精英主义受到了美国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的挑战,他在有关美国宪法的文集《联邦论》中,对新宪法的内容不断反复颂扬(参见“独立思考:詹姆斯·麦迪逊总统”)。相反,反联邦主义者担心,宪法会削弱部分州18世纪80年代正在实行的更加直接的自治制度。美国的民主制度逐渐地由一种精英主义模式向民粹主义模式转变。1870年,公民选举权的范围首次扩大到所有的成年男性,1920年扩大到所有女性,1978年第26修正案将选举权扩大到18~20岁的群体。
尽管已经发生了这些变化,但是现代政治中的双重标准仍然十分明显——在本例中,是指同时信仰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方面,认为任何人都可以参与政府管理,另一方面,又需要候选人用自己的财富为建立一个高效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两者是互相矛盾的。再举一个例子,越南战争期间的兵役法给贫穷和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大约有60%符合条件的成年男性因有合法的豁免或延期权利而不必服役,因为他们正在上大学,又或者是幸运地抽中不用服兵役的数字。还有一些年轻人,他们的父母凭借自己的政界关系,设法让自己的孩子到非战斗部门,比如成为各兵种的后备军。这引起公众的强烈抗议,认为该部法律不公平,最终导致兵役法的废除。在后面“立法机构”的章节中,我们将更加深入地研究关于征兵的问题。
自由民主:保护个人权利
托马斯·杰弗逊因说过这样的话而颇负盛名:“民主只不过是暴民统治,51%的人也许会剥夺剩下49%的人的权利。”由于担心多数人暴政,《权利法案》,即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在多数人投票和公众舆论之外又增加了一些具体权利。因此,除了代议制民主之外,美国也推行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在这个国家,公民的自由权利,包括投票权、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都受到保护。
为了保护公民不受到政府的压迫,宪法的制定者建立了监督机制来限制无限权力。监督机制之一是实行联邦制(federalism)。这是一种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权力被划分到中央(即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两级机构。另一种监督机制是将联邦政府划分成三大机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三大机构之间互相独立,而且有权自行采取行动,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原则。为了避免三大机构中任何一个机构滥用权力,美国建立了完整的监督制衡机制,每个机构都有一定的权力来阻止另两个机构的行动。在本章,我们将更加深入地学习美国政府三大机构的有关内容。
政治竞选和选举
政治竞选和选举是代议制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竞选,我们能够了解到哪些人想代表我们行使权力,通过选举,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政治选择。另一方面,因为美国的选举活动过于频繁,参与竞选的政党和候选人更容易把注意力放在给选民带来短期利益的政策上,比如减税。而像消除贫困这样的长期政策往往被忽视。作为批判性思维者,我们的责任并不应该止于投票。我们应该坚决要求选举出的代表能够对他们的决定负起责任,我们需要批判性地评价政府政策,对国家面临的诸多困难,比如贫穷、全球变暖、工作外包、移民和恐怖主义,做出有效的回应。
独立思考
詹姆斯·麦迪逊总统
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是美国第四任总统,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与许多崇尚精英主义的同僚不同,他更倾向于平等主义,注重倾听民众的声音。他是典型的批判性思维者,能够不带偏见地分析当时的世界观和制度,而不是接受普遍流行的多数派观点。
麦迪逊公开表示反对奴隶制度,直言这种制度与共和国的理念相悖。他力排众议,设法将接受奴隶制度的文字剔除出宪法,并推论,既然南方会反对废除奴隶制度,那么暂时保留20年的折中方案比永久的奴隶制度更加有利。麦迪逊提出折中方案也许受到他本身是奴隶主,并且从来不曾解放自己的奴隶这一事实的影响,这可能是因为他负债累累,如果没有奴隶便无法维持其绅士般的生活方式。实际上,在通过美国宪法之后,又过了75年,将奴隶制度确定为非法的第十三条修正案才获得通过。
尽管麦迪逊是乔治·华盛顿的贴身顾问,但是他因精英主义和政府行政机构权力的增长而焦虑不安。最终麦迪逊与乔治·华盛顿决裂,然后与托马斯·杰弗逊结成联盟,杰弗逊是《独立宣言》的主要作者,强烈支持个人自由权利。虽然杰弗逊自身也是一名奴隶所有者,但是他是奴隶制度的反对者。1809年,麦迪逊接替杰弗逊成功继任美国总统。
讨论问题
1. 讨论麦迪逊将奴隶制度排除在美国宪法之外的折中方案。如果换做是你,你会如何解决麦迪逊面临的道德困境,尤其是当你的生活方式依赖于你所反对的某种做法时(比如,由贫穷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或者奴隶生产出来的产品)?使用具体的例子来阐明你的答案。
2. 麦迪逊以其高瞻远瞩而出名,他能够超越他所处时代普遍流行的政治观。当今美国社会主要的政治观是什么?是否存在某些违反平等、公正的民主原则的观念?如果存在,请讨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纠正。
在2008年的总统大选中,民主党候选人巴拉克·奥巴马在竞选中花费了5亿多美元,远远超过了先前的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和他的对手约翰·麦凯恩。在总统选举中,竞选费用的影响不算太大,除非竞争十分激烈。关于总统竞选的结果,90%的变数在竞选活动真正开始之前就已经决定了,候选人所属的政党也是影响公民如何投票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2008年,巴拉克·奥巴马发表了“我们需要改变”的竞选演讲,利用人们对布什政府的不满赢得了成功。
尽管民主允许公民通过选举的方式参与到政治过程中,但是政治竞选活动并不总是能够选出最优秀的人来代表我们。竞选活动的花费是非常高昂的,参加竞选的候选人必须拥有巨额的私人财产,或者赢得某些大富翁、大公司或利益集团的支持。在美国国会竞选活动中,花费水平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是决定谁能赢得选举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候选人的竞选经费往往不同。现任官员(已经在政府系统工作的人员)一般能够得到更多的资助。与现任官员竞争的候选人通常要依靠自己的个人资源,这就导致参议院的席位只是给那些有钱人或家庭背景优越的人准备的。
另一个影响选举结果的因素是媒体对候选人形象的描绘,比如奥巴马代表着“变革”;麦凯恩则代表着阅历和正直等个人品质,以及在争议性话题上的立场。比如,在1960年的总统角逐中,约翰·F.肯尼迪与理查德·尼克松进行电视辩论时,其风度非凡的表现让他的立场大大巩固,类似于奥巴马在2007年和2008年的竞选活动中热情洋溢的演讲。
1960年肯尼迪与尼克松进行了美国总统竞选历史上的第一次电视辩论,自此,大众媒体使政治竞选活动改头换面,以一种全新的形式进行。由于需要吸引大多数观众的注意力,大众媒体更多地把重点放在修辞手法的使用上,借以强化民众已经了解到的候选人持有的积极或消极的观点,而不是向公众传递信息和对重要问题进行批判性分析。比如,在约翰·麦凯恩提名阿拉斯加州州长萨拉·佩林担任副总统之后,支持自由党的媒体一直将她描绘成一个准备不足、缺乏经验的候选人。让证实偏差更加复杂化的是,大多数人在观看新闻节目和阅读报纸时,只选择那些证实自己关于政党和候选人的已有观点的报道。此外,拥有良好声誉的报纸和新闻杂志会提供有关候选人和新闻事件的深度信息,它们在确保一个民主国家的公众的知情权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民意调查对选举过程的影响也愈发重要。尽管有些民意测验,比如盖洛普民意测验,是可信赖的、公平的,但是不能忽视的是,也有一些民意测验为了得到某个结果在设计调查问题时便带有先入为主的观念,而不是为了准确反映被访者的态度。除此之外,民意测验结果的唾手可得,使得候选人更容易将竞选立场偏向大多数人,而避免站在不受欢迎的立场上。民意测验也会改变我们投票的方式,因为人们有一种潜在的倾向:改变自己原有的立场,服从大多数人的意见。
互联网是改变民主形式的一股潜在力量,它可以通过一系列网络上的政治活动将政党、政治家和公民联系起来。2004年,互联网首次在总统选举中扮演重要角色,总统候选人在线筹款和竞选。在2008年的总统大选中,奥巴马通过网络筹集到几百万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多数来自小公司的赞助。
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2005年的JohnDoe诉Patrick Cahill案中,将互联网描述为“一种前所未有的推动民主进程的媒介”。互联网使得人们可以通过博客、留言板等多种方式向成千上万的人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它使得直接投票变成可能,不管是为候选人投票还是为来自家庭或图书馆的议题投票。我们还要见证将来互联网会给选举和政治带来的巨大变革。
对于选举民意调查的一个批评是,投票人倾向于转向在民意调查中领先的候选人。
投票:权利还是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参与代议制民主的主要方式之一便是投票。尽管投票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是在全世界民主国家中,美国是选民投票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只有在某些欠发达国家投票率才更低,比如赞比亚。
在美国,是否投票完全由公民自己决定。美国的民主特别重视个人自由和自由权,一个重要的体现便是认为公民有权自愿参加经济和政治活动,包括投票选举,政府管理机构无权干涉。而在某些民主国家,比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和卢森堡,参加国家选举的投票活动是强制性的,为此选民的投票率非常高。
有些支持强制性投票的人对美国实行的自愿投票制度提出了质疑,指出美国目前的自愿投票制度使选举向精英主义倾斜,因为投票率与受教育水平和社会经济地位密切相关。那些不参与投票的人都是年轻人、经济水平较差或接受正规教育较少的人,以及某些少数族群的成员。比如,在2004年的总统大选中,处于18~24岁这个年龄段的人中,只有41.9%参与投票,而在65~75岁的人群中,该比例高达70.8%。此外,只有28%的西班牙裔公民参与投票。2008年总统选举的投票率大约为64.1%,是最近20年的最高水平,其部分原因在于年轻人、西班牙裔和非裔美国人的参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把票投给了巴拉克·奥巴马。然而,年轻选民投票的比例仍然低于年龄大的选民,30岁以下的选民中只有53%的人参与选举投票。反对强制性投票的人认为,公民不应该被迫行使自己的权利。强迫那些缺乏动力、一无所知或者不具备评价不同候选人和社会问题所需要的批判性思维技能的人参加投票,对于选出最优秀的代表没有什么益处。
1964—2008年美国联邦竞选的投票比例
作为有责任感的公民,我们在做出如何投票的决定时需要保持心智开放。我们收集到的信息应该是准确的、公平的。对于政治竞选活动中经常使用的错误推理,包括谬误和修辞手法,我们应该保持警觉。我们也要记住,对于有争议性的话题,候选人为了达到成功当选的目的,在表达立场时会采取某些策略,或者表面上采纳大多数人认可的观点来争取尽可能多的投票者,或者保持模糊两可的态度以避免冒犯潜在的支持者。
总的来说,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政府的合法权力来自于人民。在过去的两个多世纪,美国已经从一个崇尚精英主义的民主国家转向民粹主义的国家,或者说是人民的政府。虽然美国的宪法和社会契约规定政府有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但是我们作为公民,也负有遵守法律和参与投票选举的义务。即使没有参与投票,或者没有参与重大事件的公共讨论,这也是一种参与形式,因为这种默许支持了当前的现状,或者说肯定了大多数发出声音的、有实力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