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遵从法律?政府和法律从一开始为什么会存在?难道我们不应该有自己做决策的自由吗?政府通过规则和法律来向我们施加压力,难道没有损害我们作为批判性思维者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理智决定的自主权和能力吗?
自然状态
大多数政治学的理论家会对最后两个问题做出否定回答。他们认为,人们在某个政府的管理下生活比无政府的状态更好。无政府是指处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尽管无政府状态听起来像是实现自由的理想状态,但是假如没有政府,强者就会在没有法律约束限制其攻击性和野蛮性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意愿强加到别人身上。
如果我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那么我们的生活就会像英国政治家、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所描绘的那样:“面临持续的恐惧、因暴力而死亡的危险;一个人的一生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人与人之间的战争会持续不断。”生活在这样的状态下,我们的日常决策将会主要基于诉诸武力或恐吓策略,而不是理性的讨论和辩论。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霍布斯认为,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将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
社会契约论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的哲学思想极大地影响了美国政府的发展。按照洛克的思想,建立国家的惟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没有政府,我们的言论自由权和对有争议的话题进行公开辩论的权利都将面临重大危险,而这些对批判性思维而言是至为关键的。
洛克认为,承认社会契约的政府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指的是,一个社会的人们全体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并遵守他们选择的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这种社会契约是隐性的。洛克并不认为,某种现实契约签署在遥远的过去。然而,社会契约论认为,只有在政府保护人民免受伤害,而且不欺凌他们的情况下,人民才会接受政府的统治权(sovereignty)——行使政治权力的专属权。一个社会契约必须对人民和政府两者都有利;否则,人们放弃自然状态而选择在公民社会生活就会毫无意义。
约翰·洛克(1632—1704)。洛克的政治哲学观影响了美国政府的发展。
美国宪法是在洛克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典范。它的序言中提到: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防御,增进全民福利,以及确保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自由,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对于我们中有些人没有参与社会契约(在此指的是美国宪法)制定的情况,洛克认为,这些人仍然选择居住在这个国家,而且享受这个国家的福利,这种行为等同于默许(tacit consent)遵守这个国家的社会契约和法律。然而,当洛克提出默许的观点时,世界上尚有美洲这样的无主之地,至少欧洲人是这么认为的。如果有人不同意或不接受执政政府,那么他们可以迁居到美洲。由于失去了做出选择的自由,如今的默许已与洛克时代大不相同,默许不再有自愿的特点,因为地球上已经不再有什么地方不是在某个政府的统治之下。而且,我们中的许多人没有足够的能力选择和迁居到其他国家,或者说我们也许不具备资格获得自己所向往的国家的移民身份。尤其是后者,人们总是希望给自己和家人争取最好的生活,因此他们也许会选择通过非法渠道移居到另一个国家,这又会导致一连串的新问题,比如关于国家主权的界限,以及人们决定什么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好的社会契约的权利。
国际法律
如今,整个世界被划分为独立的主权国家,每个国家都有明确的领地。那些不支持自己国家政府的人们,无法选择成为世界公民,因为根本不存在世界政府。尽管确实存在一系列国际法,包括《日内瓦公约》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但是国际法管理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个体之间的关系。
除此之外,国际法面临两难困境,因为它与绝对的国家主权这一概念是互相矛盾的。现在的联合国不是一个世界政府,而是多个独立主权国家的集合。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国际法并不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严格的法律。因为联合国对它的成员国没有最高统治权,因此也没有合法的权力来强制实施国际法和条约。
尽管拥有统治权的世界政府并不存在,遵守国际法是各个国家的自愿行为,但是倘若忽视国际法,那么也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就目前而言,国际法背后有强大的力量支撑,但是这股力量常常是“自然状态”,而不是一种社会契约。除了国家自愿遵守之外,国际法的影响力通常不是来自逻辑论证,而是来自其他国家的压力,这些国家之所以强制实施国际法是因为它们从中能够获益。倘若一个国家拒绝遵守国际法,那么它有可能要面临来自其他更强大国家施加的经济刺激、威胁、制裁措施,甚至会遭受战争。换句话说,只要国家保留独立的主权,那么世界上的国家就会以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存在,即强国会把自己的意愿施加在弱国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