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堕胎
当今美国社会没有哪个问题能够像堕胎一样引起如此多的争论,并对如此多人的生活造成影响。近一半(43%)的美国女性在其一生中经历过堕胎。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很少有人支持改革自19世纪初便存在的关于限制堕胎的法律,甚至连当代计划生育的奠基人玛格丽特·桑格也对堕胎持反对态度,她认为,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能“夺走一个已经开始的婴儿生命”(1963年计划生育宣传手册)。相反,她一直提倡将生育控制(避孕)作为堕胎的替代选择。
1962年,一位非常受欢迎的儿童节目明星谢莉·芬克宾发现自己在怀孕第一个月内服用过沙利度胺(一种镇静药物)。医学上刚刚证实,如果在怀孕早期服用沙利度胺,会导致婴儿出现严重缺陷。经过认真考虑之后,芬克宾夫妇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堕胎,但是这在当时是非法的。即便向公众解释了自己的困境,但亚利桑那州仍然禁止芬克宾进行堕胎手术。最后,她只好选择在瑞士进行手术。事实证明,婴儿确实出现了非常严重的畸形。芬克宾的案例激励一些人发起了改革美国反堕胎法律的运动。
1973年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宣判,至少在胎儿具有独立存活能力之前,堕胎在美国全境都是合法的。但这次判决并没有使堕胎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各执己见的美国人在此问题上陷入了更深的分裂之中。
在2007年进行的盖洛普民意调查中,25%的美国人认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在妊娠期内堕胎都应当是合法的。55%的美国人认为,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堕胎才是合法的,而18%的人则认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堕胎都是非法的。虽然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女权主义一直是和“支持妇女自己选择是否堕胎”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女权主义者在这一问题上也出现了截然对立的两派。事实上,调查结果表明,妇女在历史上更倾向于反对堕胎,并且向来比男性持有更强烈的反对态度。
自1973年以来,已经有多起案例向罗伊诉韦德案发起挑战。超过30个州出台了限制堕胎的法律,包括实行未成年人父母告知法,在堕胎者首次去诊所与最终堕胎之间设置等候期限等。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否则禁止使用联邦基金进行堕胎的法律,并且在2003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进行妊娠后期完整胚胎扩张与取出术,也被称为部分分娩流产术。这项2003年通过的法律被美国最高法院确认符合美国宪法。
下面我们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来审视堕胎问题。下列材料节选了罗伊诉韦德案的主要意见书,以及两位女权主义者——朱迪思·贾维思·汤姆森和塞林·福斯特有关堕胎是否合乎道德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