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道德哲学家认为道德是普遍的或普适的,道德原则适用于所有人,无论他们的个人意愿、文化或宗教是什么。存在多种普遍道德理论,每种理论都以道德的某一方面作为关注点。在本节中,我们将介绍四种类型的普遍道德理论:功利主义(以结果为基础的道德规范)、义务论(以责任为基础的道德规范)、自然权利伦理(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规范)和美德伦理(以品格为基础的道德规范)。与相对主义理论不同,普遍道德理论之间并不互相排斥,而是相互借鉴,互为补充。
功利主义(以结果为基础的道德规范)
功利主义理论(utilitarianism)根据行为产生的结果来评价行为。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是普遍的。最道义的行为是那些给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或快乐和最少痛苦的行为。这就是人们了解的功利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又被称为最大幸福原则(greatesthappiness principle):
愈是有助于提升幸福的行为就愈加正确,而倾向于带来与幸福相反结果的行为则是错误的。
在做出道德决策时,人们需要衡量某一行为的利弊(成本)。英国哲学家和社会改革家杰里米·边沁(1748—1832)提出了“功利计算”作为一种决定某种行为或政策在道德上是否可取的方法。在使用功利计算(utilitarian calculus)时,每种潜在的行为都可以从强度性、延续性、确定性、远近性、繁衍性、纯粹性和广度性等方面分别被赋予一定的数量值,例如从1到10或者任何你选择的数值范围。当计算某种行为导致的快乐或痛苦总量时,分别考虑这些因素。快乐程度越强,被分配的正值就越高;痛苦程度越强,数值就越低。
在使用功利计算方法时,如果提出的政策或行为与其他选项相比拥有更高的总正值,那就说明它是一项更好的政策。在本章开始提到的是否服用类固醇的例子中,快乐的纯粹性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降低,例如,其他球队输掉比赛而感到的痛苦和药物可能让你体验到短期的身体疼痛。这些痛苦在强度性、延续性和广度性等方面超越了这种行为为你所在大学带来的愉悦和快乐。
在制定有限资源的分配政策时,功利成本与效益分析尤其有用。1962年,肾脏透析机的供给紧张,无法满足病人的需求。西雅图人工肾脏中心(现已更名为美国西北地区肾脏中心)便任命了一个七人委员会(即所谓的伦理顾问团),该委员会负责决定哪个病人可以接受肾脏透析治疗,判定的标准是每个病人给社会带来的效益。选择程序考虑到了多个方面,例如年龄、工作经历、教育水平、个人成就、家属人数以及社会参与程度。
在确定最好的政策时,功利主义者并不会简单地附和大多数人的想法,因为人们并非总是能够对所有情况都了如指掌,或者考虑到所有人的福祉。幸福也不是简单地服从个人的喜好和感觉。例如,虽然花一个晚上的时间参加聚会,可能会带给你和你的朋友短暂的快乐,但是如果你花一个晚上的时间学习,准备第二天的考试,从而取得更好的成绩,顺利毕业,找到一份薪水更高的工作,那么你可能获得更持久的快乐。
功利主义理论的优势之一便是要求人们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或反应)可能导致的结果。诸如“我没有打算伤害任何人”和“别怪我,这件事不是我做的,我只是个旁观者”等借口不会被功利主义者所接受。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功利主义对个体的完整性和个人权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为了息事宁人,逮捕并处决一名无辜者可能会给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幸福。然而,这种解决方案虽然符合社会的总体利益,但却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将人当做一种手段是无法被人们接受的。例如,对一些学生来说,获得一个好成绩能够顺利毕业并获得一份高薪的工作,并不是他们放弃聚会、努力学习所能获得的惟一好处,还有成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全面发展的人所带来的难以形容的满足感。
功利主义理论或许不够全面,但却没有原则性的错误。它主要的不足并不在于它认为结果是重要的,而是宣称“只有”结果在道德决策中才是重要的。
义务论(以责任为基础的道德规范)
义务论(deontology)主张责任是一切道德的基础。一些行为虽然不会产生好的结果,但却是在道德上应尽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发自善意地尽自己的义务,而不是因为奖励或惩罚,或者任何其他可能的结果。“我的道德义务是什么?”是惟一需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的理论,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是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也译作定言命令)。康德在其名言中是这样描述绝对命令的: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康德提出,人们的道德决策过程必须由绝对命令来指导。例如,主张其他人撒谎是错误的,但自己撒谎就无关紧要,这就犯了前后不一的错误。如果撒谎是错误的,那么它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错误的。道德原则或义务无关乎个人态度或文化差异,适用于每一个人。
康德认为,所有理性的生物都能够将绝对命令看做普遍的约束。赋予我们道德价值的是人类的推理能力。由于人类和其他理性的生物都拥有内在的道德价值或尊严,他们永远不应该被当做可以被牺牲的物品来对待,而在功利主义理论下他们却有可能被当做牺牲品。根据康德的说法,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拥有内在的道德价值,所以人们最重要的义务是自重或者适当的自尊:如果我们不尊重自己、善待自己,就不会去善待别人。这种尊重人类尊严,包括我们自己尊严的理念,被概括在康德的第二个绝对命令的公式化表述中:
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当做目的,永远不能只当做手段。
在全世界各种道德哲学和宗教伦理中,我们都可以发现这种道德义务,例如犹太教与基督教伦理中的黄金定律,以及儒家伦理中的互惠原则(参见“行动中的批判性思维:黄金定律:互惠互利是世界上各宗教的道德基础”)。在世人看来,宗教伦理与哲学伦理是不尽相同的,但两者认可的一般道德原则却是一样的。虽然有人认为,上帝是这些原则的创造者,但世界主要宗教一致认可的却是哲学家所提出的普遍道德原则。
康德认为,道德义务的普遍化需要这些义务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拥有绝对的约束力,例如不说谎的义务。大多数义务论者虽然赞同道德义务是普遍的,但却不同意康德的这种说法,因为他们注意到在有些情形下,道德义务也可能产生冲突。
苏格兰哲学家W.D.罗斯(1877—1971)根据绝对命令提出了七项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功利主义的展望未来(考虑结果)的义务(仁慈,不行恶);基于过去承诺的义务(忠诚,守信,感恩);以及正在进行的义务(自我改进,正义)。罗斯主张,这些义务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除非被其他道德义务推翻,否则这些初定义务(prima facie)就必须履行。
下面来看一个例子。你向一位朋友借了一些钱,并答应在某一天归还。通常情况下,你应当履行忠诚的义务,将钱还给朋友。在约定的那天,你的朋友来到你家,由于化学老师没有让他通过考试,他看上去怒不可遏,声称要炸掉学校的科技楼。他随身带着一些制作炸弹的零件,但是还缺少一些炸药,他要求你将钱还给他以便买炸药。你是否应该还给他钱?恐怕不应该。在这种情形下,你需要决定哪种道德义务是最具说服力的。这个例子中,不伤害他人即阻止对他人的严重伤害优先于你还钱的义务。
福利权利包括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的权利,不管病人是否具备支付能力。
行动中的批判性思维
黄金定律:互惠是世界上各宗教的道德基础
佛教:“以己喻彼命,是故不害人。”《法集要颂经》5:18
基督教:“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马太福音》7:12
儒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15:23
印度教:“这是达摩律法(义务)的总和:令你感到痛苦的事情,你也不要对别人做。”《摩呵婆罗多》5:1517
伊斯兰教:“爱人如爱己,信仰才完美。”《脑威圣训四十段》之第十三段
犹太教:“……你应像爱自己那样爱邻居。”《利未记》19:18
美国原住民神话:“尊重所有生命是一切的基础。”《和平的伟大法则》
讨论问题
1. 义务论者认为绝对命令(互惠法则)是道德规范的普遍和基本原则,讨论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如果你信仰某种宗教,讨论这一基本的道德原则在你所信仰的宗教里面有何体现。
2. 大多数人在小时候都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有关互惠义务的教育。讨论这种义务在你日常的道德推理和行为中起到了多大的影响作用,用具体事例加以说明。
义务论是一种强有力的道德理论,尤其是在它吸收了功利主义的精华之后。由于义务论专注于道德原则和义务,它的局限之一便是没有充分考虑情绪和关怀伦理学在道德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从另一方面来说,义务论为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提供了一个牢固的基础和论证,有关基于权利的伦理学知识将在下一节进行具体介绍。
自然权利理论
在文化相对主义理论中,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是有区别的,同样在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中,两者也不完全相同。由于人们拥有道德权利,所以其他人有义务去尊重这些权利。但拥有道德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在不受到他人干预的情况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被限制在我们的法定权益(legitimate interests)之内,也就是说,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应侵犯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利益。
道德权利通常可分为福利权利和自由权利。福利权利(welfare rights)是指接受特定的社会服务的权利,例如教育、紧急救助、医疗保健、警察治安和消防安全,这些服务对人们的幸福和健康来说必不可少。如果没有福利权利,人们不可能有效实现自身的法定权利,所以福利权利至关重要。
自由权利(liberty rights)是指个人不受任何干预地追求自己的法定权益。例如,一名仇视女性的男人可能认为应该禁止女性进入工作场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有权利这么做,因为这侵犯了女性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而平等机会是一项自由权利,所以这名仇视女性的男人的想法并非一项正当权益。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规划的自由、隐私权和财产权都是自由权利的组成部分。
权利伦理是综合道德理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权利保护着人类的平等和尊严。与义务相同,权利之间也可能产生冲突,或者与其他义务产生冲突。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人们需要决定哪种道德权利或义务更具说服力。
美德伦理
美德伦理(virtue ethics)强调个人的品质比正确的行为更重要。人们的品质构成了其道德生活的核心。美德伦理与强调正确行为的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并不相互排斥。相反,美德伦理与正确行为理论互为补充。
美德是指令人赞赏的品格或特质,拥有美德的人通常以有益于他人和自己的方式行事。他们的行为是出于对他人和自己幸福的一种尊重和关怀。同情、勇气、慷慨、忠诚和正直都是美德的具体体现。由于品德高尚的人更容易做出道德行为,所以美德伦理与其他的普遍道德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
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需要培养道德敏感性。道德敏感性(moral sensitivity)是指一个人能够觉察到自己的行为给其他人造成的影响,包括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同理心,其中同理心是指想象自己处于他人境况的能力。道德敏感的人更容易受到良知的影响,当伤害他人时更容易感到内疚,当目睹不公正的事情发生时更容易激起道德义愤。
道德理论并不存在于抽象的概念之中。它们指导和激励着我们的现实生活决策和行动,帮助人们定义自己以及自己与大众和社会的关系。全面掌握这些普遍道德理论,吸取各理论的精华,人们就可以在分析和构建道德论证以及解决道德冲突时更加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