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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惩罚:为死刑的辩护

2025年1月20日  来源:独立思考:日常生活中的批判性思维 作者:朱迪丝·博斯 提供人:yehe60......

欧内斯特·凡登哈格

欧内斯特·凡登哈格是福特汉姆大学法学与公共政策专业的一位退休教授。作为最知名的死刑拥护者,凡登哈格提出,死刑的首要目的是满足对报应性正义的要求。在文章中,作者还驳斥了废除死刑支持者提出的死刑歧视少数种族的说法。

美国平均每年发生2万起谋杀案,只有300名定罪的谋杀犯被判处死刑。但是近年来每年处决的谋杀犯人数不超过30人,大多数死刑犯都得以自然老死。然而关于死刑的争论却日益凸显:提出了与处决人数无关的重要道德问题。

死刑是最严厉的处罚方式,是不可挽回的:它不是将接受惩罚的人暂时监禁起来,而是永远终结他们的生命。此外,虽然力图避免肉体上的痛苦,死刑仍然是针对成年人的惟一体罚方式。这些显著的特征使死刑一直处于争论的风口浪尖。

1. 分布不均 在考虑死刑的公正性、道德性和有效性时,常常伴随着对死刑分布不均的反对声,认为对相同罪行的判罚存在着种族歧视或变化无常。这是错误的看法。如果死刑本身是不道德的,在罪犯中间如何分布都不会为其披上道德的外衣。但如果死刑是道德的,分布不均不会剥夺它的道德属性。无论是惩罚还是奖赏,不合理的分布都不能影响其本身的性质。因此,存在种族歧视或变化无常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此外,分布不均的现象不仅出现在死刑中,在其他刑罚上更为突出。

死刑在罪犯和无辜者之间的分布不均显然是不公正的。但是,这种不公正并不是由惩罚的性质决定的。由于死刑的不可挽回性,最严重的分布不均是指无辜者被执行死刑。然而,大多数对死刑分布不均的指责指向了种族歧视和变化无常,并未涉及对无辜者的判罚。

对于罪有应得的人,惩罚在这些人中的分布不均与正义或道德无关。即使触犯死罪的穷人或黑人被执行死刑,而其他犯下同样罪行的犯人未被执行死刑。一个更加平等的分布,无论多么合理,也仅仅是更加平等而已。对于已被宣判死罪的犯人来说,这不会更加公正。

惩罚是针对个人的,与种族或经济群体无关。罪行是个人化的。惟一相关的问题是:被处决的人是否罪有应得?其他应该受到相同惩罚的罪犯,他们属于哪个种族和经济群体,都与其逃脱处决无关。如果他们确实逃脱了制裁,那么已被处决的罪犯不会因此罪行减少,受到的惩罚也不会因此变得不那么罪有应得。为了将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我们假设,如果对有罪的黑人执行了死刑,但是同样罪行的白人却未被执行死刑,或者如果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谁接受死刑,这种不合理的歧视或者不均衡的分布不会使死刑变得不公正,或者导致任何人受到不公正的惩罚,尽管有些人通过不正当途径得以免罪。

简而言之,平等在道德上的重要性无法与公正相比,而是否公正与分布不平等无关。理想的公平要求公正平等分布,而不是被平等所代替。公正要求尽可能多的罪恶得到惩处,而不是去考虑是否有罪恶逃脱了惩罚。允许罪犯逃脱应得的惩罚对他们和社会来说都不是公正的。但是,对没有逃脱惩罚的人来说,这也并非不公正……

最近的数据显示,在最近逮捕和宣判的谋杀案中,很少出现直接的种族歧视。废除对强奸犯的死刑判罚已经消除了大多数的种族歧视来源。不容置疑的是,确实可能存在一些基于受害者种族的歧视;然而,这种歧视影响杀人犯的方式却出乎意料。谋杀白人的人比谋杀黑人的人被认为更应当判处死刑。那么,与白人受害者相比,黑人受害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充分的维护。然而,由于杀害黑人的罪犯大多数是黑人,黑人杀人犯从死罪中得到赦免的概率要高于白人杀人犯。所以,他们的遭遇要比大多数白人杀人犯好得多。死刑分布不均背后的动机很可能源自对黑人的歧视,但是结果却使黑人受益。因此,对于经验推理和逻辑推理而言,分布不均只是一个稻草人。

2. 案件误判 在最近一项调查中,雨果·亚当·贝道教授和迈克尔·拉德莱特教授发现,在1900至1985年间,美国共有1000人被执行死刑,其中25人属于误判。在无辜者中,他们列出了萨科和万泽蒂以及罗森伯格夫妇。虽然他们的数据存在疑问,但我不怀疑,在足够长的时间里,死刑案例中的确会发生案件误判。

即使采取预防措施,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包括货运、照明或建筑都有可能带走无辜旁观者的生命。但我们并没有放弃这些活动,因为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物质上,这些活动带来的利益都远远大于其潜在的损失。与此相似,对那些认为死刑合理的人来说,案件的误判可以被死刑在公正和道德中发挥的作用所抵消。而对于那些认为即使不存在误判,死刑也不合理的人来说,误判已经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3. 威慑作用 尽管人们近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没有确凿的数据表明,死刑的威慑作用比其他惩罚方式更大。然而,对争论双方而言,威慑作用都不是决定性因素。大多数支持废除死刑的人承认,即使有证据表明,与其他刑罚相比,死刑能够威慑更多的杀人犯,但他们仍然不会改变自己的观点。废除主义者似乎更重视被判谋杀的罪犯们的生命,或至少希望他们未被处决,其对罪犯生命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无辜牺牲者。如果死刑继续保持威慑力,有些谋杀案可能就不会发生,许多无辜者的生命就能够得到挽救。

对我来说,威慑力也并非全部的决定因素。即使有证据表明,对于那些监禁的惩罚方式起不到威慑作用的谋杀犯来说,死刑同样也无法起到威慑的效果,我还是继续支持保留死刑来惩罚谋杀犯。由于死刑的终结性,我仍然相信它比监禁更令人恐惧,能够阻止一些潜在的、监禁无法震慑的谋杀案。有可能甚至非常有可能的是,处决被判定有罪的谋杀犯无法威慑到潜在的谋杀行为,但即使挽救很少的受害者,也比保护谋杀犯的生命更重要。被挽救的受害者的生命是宝贵的,而谋杀犯的生命由于所犯的罪行而失去了价值。无疑,刑法保护潜在受害者的生命要优先于保护真凶的生命。

谋杀案的发生率由多种因素决定;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遭到严厉惩罚的可能性都不是决定性的。然而,从长期来看,我同意维多利亚时期的大法官詹姆斯·弗吉姆斯·斯蒂芬的观点:“有些人,之所以放弃了杀人的念头,是由于害怕可能导致的后果,如果真的杀了人,就会被绞死。出于这种恐惧,成千上百的杀人案得以避免。而他们之所以会恐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杀人必须偿命。”内在约束对于控制罪犯是非常必要的,而从长远来看,刑事制裁有助于内在约束的形成。就谋杀的严重性和不可挽回性来说,死刑的严厉性和终结性是适当的。

4. 附属问题:成本、相对痛苦、残忍 还有很多与死刑联系在一起的非决定性问题。比如,有些人认为,在死刑的上诉程序中花费太高。然而,大多数关于终身监禁和死刑处决之间的成本比较是有漏洞的,至少除了两者之间不确定的关系之外,人们在对比时都使用了一个潜在的假设,那就是在关押期间终身监禁不会产生任何司法成本。无论如何,考虑到保持公正的重要性,实际花费的金钱都是值得的。

还有人坚持认为,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承受的痛苦超出了受害人,根据同态复仇法(一种“以命抵命、以牙还牙”的报复准则),这些超出的痛苦是不合理的。我们无法得知死刑犯是否比受害人承受了更大的痛苦;不管怎样,与谋杀犯不同的是,受害人本不应该承受这些强加于自己身上的痛苦。此外,限制同态复仇法的目的是遏制私人的复仇,而不是遏制已经取代私人复仇的社会惩罚。无论动机如何,惩罚的目的都不是为了报复、抵消或补偿受害人承受的痛苦,或者以痛苦大小作为惩罚的衡量方式。惩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罪犯所破坏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这就是为什么绑架犯的刑期不是按照人质被劫持的日期来计算;盗窃犯的刑期也不仅仅局限于受害人遭到的损失和伤害,当然也不会仅仅按照罪犯获得的赃物金额来计算。

自贝卡利亚以来出现过的另一种观点是:每处决一个谋杀犯,社会就鼓励、支持或者合法化了一次非法的杀戮。然而,虽然所有的惩罚都注定不是令人愉快的,却很少有人提出惩罚是对同等犯罪的合法化。监禁并不是对绑架的合法化;罚款也不是对抢劫的合法化。谋杀与处决,或者绑架与监禁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应承受的;而后者是合法的,是非法行为的应得惩罚。对于犯罪的惩罚在身体上的相似性是无关的。相关的差异是社会性的,而非身体性的。

5. 公正、惩罚过重、屈辱 人们使用惩罚作为威胁,是为了制止犯罪。而执行惩罚,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惩罚的公信度,还是为了给予藐视惩罚的罪犯应得的报应。威慑和惩罚是阻止犯罪的必要手段,对罪犯来说,这些威慑是足以令其放弃犯罪的理由。罪有应得是独立的道德标准。虽然惩罚可能不明智、使人反感或者不合适,被惩罚的人也可能令人怜悯,但是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对罪犯施加合法的惩罚是公正的。在从事犯罪行为时,罪犯已经自愿承担受到法律惩罚的风险,而如果不犯罪,这些惩罚就可以避免。罪犯所接受的惩罚是自愿接受的,因此,对他来说,这不是不公正的事情,只不过是一个明明知道后果的人甘愿承担风险。所以,死刑对有罪的罪犯来说不存在不公正。

然而,还有人提出了两点道德异议。作为应得的惩罚,死刑可能常常被认为处罚过重,或者是道德上的屈辱。而如果一个人总是认为死刑过重,那么他必须相信无论罪犯的罪行多么令人发指,都无法证明死刑的正当性。但这种信念既无法被证实,也无法被驳斥;它只是一种信仰的表达。

同时还有人可能认为,任何人,无论是谋杀者还是受害者,都拥有不可侵犯的(天赋的?)生存权。因此法律不应该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我同意杰里米·本瑟姆的观点,任何诸如“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说法都是“夸夸其谈的废话”。

布伦南法官一贯坚持死刑是“不文明的”、“不人道的”,有悖于“人的尊严”和“生命的不可侵犯性”,它“没有把人类同胞当成人,而是当做可以任意玩弄和丢弃的东西”,它“极大地侮辱了人类的人格尊严”,“就其本质而言,它否定了被处决的罪犯的人性”。布伦南法官没有说明自己认为死刑“不文明”的原因。虽然西欧各国现在不再使用死刑,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人类文明都使用过死刑。而死刑之所以在西欧变得过时,很可能是由于历史上独裁政府对死刑的滥用。

布伦南法官口中的“侮辱”,似乎是指处决使罪犯的人格受到侮辱。然而,有些哲学家,例如伊曼努尔·康德和黑格尔却一贯坚持,如果罪犯应当被处决,处决不但没有使罪犯的人格受到侮辱,反而通过肯定罪犯的理性和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义务而肯定了他的人性。(终身监禁使一个被剥夺了全部自由的人苟活于世,是否比死刑更有悖于人的尊严?)

常识指出,死亡是人类的共同命运,所以其本身不可能有违人道。因此,布伦南大法官一定是想说,当死亡不是自然或意外发生的,而是被社会故意强加于人的时候,它才侮辱了人类的人格。从所受的惩罚中,谋杀犯了解了自己同类的想法:他的同类认为他不值得继续活下去;由于杀了人,他已经被从活着的人群中驱除了出去。对其人格的侮辱完全是咎由自取。由于杀人,谋杀犯亲手剥夺了自己的人性,使自己无法在活着的人群中立足。死刑作为惩罚的本质是社会对罪犯自我侮辱的承认。像布伦南大法官那样认为死刑导致罪犯的人格受到侮辱,完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方向。

处决十恶不赦的罪犯可能每年只能阻止一起谋杀。但只要阻止了,死刑就是合理的。针对谋杀犯,这也是我能想出的惟一合适的惩罚。

问题

1. 有人提出死刑判决中存在种族歧视,所以是错误的。凡登哈格是如何进行回应的?

2. 有人提出无辜的人可能被处死,所以死刑是错误的。凡登哈格是如何进行回应的?

3. 有人提出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凡登哈格又是如何进行回应的?

4. 根据凡登哈格的说法,为什么公正和报应原则要求对某些犯罪实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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