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死刑
2007年,世界范围内所有记录在案的死刑执行案例中有88%发生在下列5个国家:美国、伊朗、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和中国。美国是西方民主社会中惟一保留死刑的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西欧以及大多数拉美和非洲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欧盟和联合国也都表示希望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
美国最高法院于1972年宣布废除死刑,认为它是“残忍和异常的”处罚,因为判决程序过于武断,并且判决时常常受到种族歧视的影响。但在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时又重新恢复了死刑。从那时起,已经有超过一千名罪犯被执行了死刑。虽然美国有38个州在法律上允许死刑,但只有11个州和联邦政府真正执行过死刑,其中得克萨斯州的死刑执行数量最多。截至2008年1月,美国共有3263名死刑犯等待处决。
虽然其他西方国家反对死刑的声音依然强烈,但近来美国人却广泛支持死刑。2008年的哈里斯民调结果显示,63%的美国人表示支持死刑,远远高于1965年的47%。在大学生中,支持死刑的人数也有所上升,几乎达到了所有在校生的三分之二。反对死刑的声音主要来自于女性和传统黑人大学的学生。
在美国,大多数死刑现在已经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由于上诉过程和罪犯等待执行的时间过于漫长,每一起死刑案件的花费高达几百万美元。在死刑执行前保留一名罪犯的死刑所花去的费用是判处一名罪犯无期徒刑的三倍。
在下列文章中,我们将首先看到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1976)的判决摘录,在本案的判决中,美国重新恢复了死刑的合法性。第二篇文章的作者是欧内斯特·凡登哈格,他就死刑提出了自己的论证。最后一篇是由欧盟代表团递交给美国政府的欧盟(EU)反死刑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