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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法

2025年1月19日  来源:批判性思维与创造性思维 作者:加里·R·卡比 提供人:yehe60......

为研究收集数据的一个最便利的、相对便宜的方式,就是做一个调查。简单来说,调查就是一个有着用来评估我们对各种问题的态度和看法的问题设计工具。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媒介把这种工具送给一个受试主体。我们很可能都经历过这种口试法:我们在商场购物时有人想问我们关于一个新产品的几个问题;或者当我们回答来自一个独立研究公司的电话访问时,被问的问题是有关我们对即将到来的选举的倾向。

没有调查法的话,要获得有关人们的信念、态度和意见的信息,将是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我们也许能通过观察一个人的行为,推断出他的一些态度和信念,可是一个人主观生活的大部分情况却不能用这种方法可靠地测量。然而,采用调查法,一个人的政治归属能被操作性地定义为:对问题“你是一个共和党人吗?”的肯定回答。调查技巧把一个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的政治观点,转化为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口头或书面应答。要不然的话,要使精确定义一些信息具有可操作性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人们的白日梦、人们的上帝观、人们对枪支控制的态度、人们的性行为,或者最令人们遗憾的事。

对于积累大量人群的数据来说,调查法是一个很普及的方法,主要是因为它相对低的成本、操作简单和能够评估个人信息和私人经历。然而,调查法必须要满足四个条件才能成为有效的研究工具:(1)它们必须以鼓励人们诚实的方式来操作;(2)问题必须陈述清晰、提问客观,也就是说,在一个或另一个方向上没有偏见;(3)必须达到被研究者人数的一个代表样本;(4)必须以无偏见的方式反馈。如果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没得到满足,调查结果就是无效的。

在调查应答中鼓励诚实的最好方法,是保证回答人的答案将是匿名的。这一点在处理敏感话题时尤其重要,比如性行为、儿童性虐待和吸毒问题。由一个陌生人进行的、关于性习惯的面对面采访,不能提供为诚实答案所要求的匿名性。

然而,单单匿名性自身,还不能保证结果是有效的——如果问题以一种带偏见的方式提出,也就是通过强迫、威胁或者其他表明问题应该怎样被回答的方式。一个叫做“国中之州”的调查违反了匿名性和无偏见提问的规则,当它要求应答者交回调查时要附带上他们的名字,并且用一个四页的关于如何投票的信作为序言。这封信的部分是这样的:

当你继续大声呼吁反对堕胎、同性恋、色情作品、反基督的电视节目和政府的政教分离政策的时候,希望上帝支持你……现在在国会山有比以往都更多的得到资金支持的自由活动家。他们嗅到了胜利的气息,因为表面看来似乎基督教已经被打败了……你和我必须表明他们错了。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团体、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以及美国式公民,更情愿看到的是让像珊瑚脊牧师会这样的团体沉默。

几年后,民主党全国委员会邮寄了一份七页的有关敏感政治问题的调查,作为它的民主党党员身份接收表的一部分。在调查每一页的顶端都打印上了应答者的名字。

一个人可能认为学术机构是能发现好调查的一个地方,但是即使在这些机构里,也会产生不好的调查。学院行政人员给教员发放关于应答者的年龄、性别、种族、院系和最高职务的问题调查,并不是不常见的。很明显在小的院系,这种信息是破坏匿名性的。

调查偏见也能在学术活动领域找到。一个关于学生培养主题的调查,要求应答者给各种改进培养的项目排列等级,从“低潜能”到“高潜能”。每一个变量的名字,比如建议或接纳选择性,都伴有一个解释这样一个项目的价值的段落:

学术建议。作为一个培养策略的学术建议,其重要性被很好地记录在了文献资料中。建议提供了最重要的机制,通过此机制,学生们能分清他们的教育/事业目标,并把这些目标与学术支持联系起来。

上面这个段落当然引导应答者偏离了“低潜能”和“中等潜能”的级别。行政人员、经理、教堂领导和其他人都经常有好的意图,但他们在调查设计上并没有进行很好的准备。

即使一个调查保证了匿名性和客观性,它也不一定就能产生有用的数据,例如没有人回交或者只有一种特定的人回交。运用这种调查技术最困难的挑战,很可能就是选取一个代表样本并确保一个无偏见的回交。一个无偏见的回交,就是样本中的每个人都回交调查,或者调查由一个代表样本中的人从样本自身中回交。但即使一个无偏见的调查,也不会产生有效的结果,如果接受调查的样本不能代表被研究的更大多数人的话。比方说,如果想发现男人对美国总统的女性候选人的态度如何,我们就需要询问富人和穷人、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青年人和老年人、受教育者和未受教育者等人们的观点。

20世纪80年代美国公众中很流行的一个调查是安·兰德斯(AnnLanders)调查。它询问女性:她们是否满意于密切的关系并被温柔地对待,并且忘掉性行为(Lauders,1984,Nov.4,and 1985,Jan.14and 15)。这个问题产生了她专栏历史上的第二大回应,令很多人尤其是男人吃惊的是,结果出来是极大地支持亲密关系而不是性行为。但是实施这个调查的方式不能给我们对结果的有效性以信心。一个人可以争辩说,兰德斯调查没能达到美国女性的一个横截面或者代表样本。可能是看到了兰德斯调查的女性令人失望地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女性,却恰恰不是美国最具一般性的女性。如果这些是真的,那么结果就须有所限制:在阅读安·兰德斯调查的女性中,有特定百分比的人宁愿有亲密关系而不是性行为。

但是即使这个结论也可能无法得到辩护。在安·兰德斯调查中也许还有一个回交偏见的问题。因为除了填写调查的欲望之外就没有其他的动机这样做了,我们就想知道为什么一些女性想要填写再把它回交,而其他的就不会。很清楚,不是每一个读了调查的女性都会把它回交的。那么是作出回应的女性有什么特别吗?

心理学家已经表明,对一个问题有强烈消极情绪的人,相比于有强烈积极情绪的人,更有可能就那个问题表达自己。记住这个知识,我们就会怀疑,对她们的性生活不满意、情感上没得到满足的女性,可能就有更大的倾向回交调查。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安·兰德斯收到的就是一个偏见回交。也就是说,她没有得到一个读者的代表样本的回应,而是相反收到了一个不成比例数量的调查回交,来自于那些在情感关系上得不到满足的读者。从她的调查中我们所能推论出的就是:一些女性宁愿有亲密关系而不是性行为。我们推论不出任何有关美国的一般女性的情况,甚至也不能对安·兰德斯的读者作出任何一般性的陈述。

非科学的调查,比如安·兰德斯的调查、杂志调查、网络调查等等,充斥着美国媒体。甚至晚间新闻节目也在询问观看者的意见时使用它们,通过要受访者拨打一个电话号码来表达他们对一个特定问题的观点,或者要求对他们的网络问卷作出回应。这些非科学的调查,只能引出来自一种特定类型人群的回应,而这种人不是更大多数人的典型代表。例如,网络问卷调查,只对那些有电脑联网的人才是可获得的。虽然大多数人都有电话,电话也能被非科学地使用。当一个新闻节目要求它的观看者拨打一个电话号码,记录下来有关一个政治问题的投票情况时,就很可能是那些有最强烈感情和更多财富的人更愿意作出回应(因为打这些电话是要收费的)。预算紧张、对这个问题感情一般的人就不大可能被这个方法捕捉到,然而可能正是这些人才是公众中的大多数。这令人想起了在杜威对杜鲁门总统大选中的电话调查。这个电话调查被实施用来发现哪个候选人有可能赢得大选。电话调查表明共和党候选人杜威如此遥遥领先,以至于“芝加哥每日论坛报”等不及大选结果出来,就在大选之后那天的早报上宣布杜威赢了。而最后结果却是杜鲁门赢了。是什么导致这个错误?电话采访到的只是有钱人,因为那个时候只有有钱人才能支付得起电话的奢侈费用。既然有钱人倾向于投共和党的票,这个调查就只是在问共和党人将要投票支持谁,这成了个一无是处的调查。

意见与事实

关于人们对一个话题意见的调查,有时会被误解成关于话题的事实调查。一个意见调查唯一能宣称的事实就是关于人们意见的事实。向外行人询问关于同性恋的原因、进化论、或者其他星球上是否存在生命等问题的意见,这种调查只能被视作有关人们意见的表述。它们不能被用作关于同性恋、进化论或者外星球生命的事实。如果大多数人相信同性恋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那么广泛的意见并不能被用作支持自由选择理论的证据。同样,有关进化的论证也不能被大众的意见削弱。

证据和强力的论证能引向事实,非专业意见则不能。不幸的是,很多人关于科学和哲学问题的意见,不是来自于科学证据或哲学研究,而是来自于文化熏染的力量。几千年来,那些文化熏染的力量要对人们相信巫师、人类牺牲、地球是平的、地球中心论的宇宙体系以及地球上各个少数民族和宗教组织的劣等性等信念负责。关于人们的意见就说这些吧。

案例研究

我们已经看到,为了把一个人群样本概括到更多的人,我们就需要一个代表性样本,它要求充分和无偏见的回交。缺乏代表性,我们就无法对更多数量的人作出有意义的陈述。这个概括问题在调查的案例研究法中尤其重要。案例研究法涉及的是彻底研究一个人,而不是研究很多抽样人。它是被那些著名的心理学家如西格蒙德·弗洛依德和卡尔·荣格用过的主要研究方法。但是因为只有一个人被研究,概括的陈述就不能从一个案例研究中得出。然而人们还总是这样做:

教授:根据一个关于互惠原则的很好的研究,对那些我们发现有吸引力的人表达积极的兴趣,而不是采用欲擒故纵的策略,我们就更有可能在吸引他人上面取得成功。

学生:我一点也不认为是这样。

教授:为什么呢?

学生:嗯,我就是通过捉迷藏策略得到我丈夫的,所以我认为捉迷藏也很有效。我把它推荐给每个人,它当然适合我。

在上面的例子中,这个学生是把她自己作为一个案例研究,然后推广到其他人。这种推理是无效的。没有人怀疑这个学生对她经历描述的真实性,然而应该受到质疑的是,把这个学生的经历概括到每个其他人的经历上去,尤其当这个学生的经历与从一个操作很好的研究中得出的结果相矛盾时。

技术上讲,案例研究在物理科学研究中也具有可操作。但在物理科学中,发现关于一个物理事件或物体的特定原则,然后假设那些原则也适用于所有其他的以及被研究的相同的事件或物体,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例如,如果一个人发现把两个氢原子加入一个氧原子,就会产生水,我们就可以假设对所有的氢原子和氧原子来说,情况也是如此。然而,研究人就完全是另一个问题了,因为没有两个人在他们的历史或构成上是相同的。发现琼得了多重人格紊乱症,因为她在还是孩子时遭到了严重虐待,并不允许我们认定每个在孩童时期遭到严重虐待的人都会得多重人格紊乱症,或者每个患有多重人格紊乱症的人都在孩童时期被虐待过(虽然事实上,他们中大多数是这样的)。考虑到每个人的独特基因、家族历史、同龄人关系和对生活事件的理解,也许琼患上多重人格紊乱症的方式不具有代表性,这是可以设想的。

如果我们不能在社会科学中从案例研究得到概括,那么它们有什么价值?案例研究对于病人的临床工作是极具价值的,它们能为我们在相似情况下将发生什么提供线索(进行人际间的比较时,永远不会有相同的情况),然后这些线索就能用更多的抽样人群得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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