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词项的谬误
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只有三个项。大项和小项通过中项连接。因为中项连接了大项和小项,所以结论才能够将大项和小项连接在一起。如果有了四个词项,结论就无效了。下面是一个无效的四词项三段论的例子:
所有酗酒者身体都不健康。
比尔是饮酒的人。
因此,比尔身体不健康。
在上面的论证中,确实有四个词项。大项是“身体不健康”,小项是“比尔”,然后有两个中项“酗酒者”和“饮酒的人”。因为一个人可以只饮酒不酗酒,所有这两个项是不同的。这就有了四词项和无效的论证。让我们再看一个例子:
所有大学教师都是知识分子。
苏珊是在大学工作的人。
因此,苏珊是知识分子。
上面论证中四个项分别是“大学教师”、“苏珊”、“知识分子”、“在大学工作的人”。上面的论证把“大学教师”和“在大学工作的人”等同起来了。这是错误的,因为很多在大学工作的人,像厨师、管理人员以及保安等,都不是大学教师。这样就是四个词项,而不是三个,故三段论无效。
歧义谬误
当我们给同一个词解释了两个不同的意义,但没有认识到它们的区别,把它们当作同一个词使用时,就会犯四词项谬误。这时,歧义谬误就出现了(也是四词项错误)。在这样的论证中,结论就不能从前提中推出:
凡是好的我们就应该拥护。
高脂肪食品是好的。
因此,高脂肪食品是我们应该拥护的。
这个例子中的“好”有两个不同的意义;有歧义。第一个指道德品质,第二个指舒心的感觉。因此,因为事实上有四个词项使得它无效。注意下面讨论中的歧义项“爱”:
萨莉:马克说他爱工作甚于其他任何东西。
约翰:我的天哪,他的妻子知道吗?
萨莉:这是她告诉我的。
约翰:知道了马克爱她不如爱工作肯定受不了。她说什么了?
萨莉:她看起来一点都不为此烦扰。非常愚钝,我是说。
约翰:绝对的!
马克的妻子可能并不愚钝,她也许知道爱有不同的含义,马克用来描述他对工作的爱不同于他对另一个人的感情上的爱。萨莉和约翰犯了“爱”只有一种含义的错误。
在选言三段论形式中(后面将讨论)萨莉和约翰的论证可以描述如下:
马克要么爱工作甚于其他任何东西,要么爱他妻子甚于其他任何东西。
马克爱工作甚于其他任何东西。
因此,马克并非爱他妻子甚于其他任何东西。
这与下面的陈述没什么两样:
马克要么爱苹果派甚于其他任何东西,要么爱他妻子甚于其他任何东西。
马克说他爱苹果派甚于其他任何东西。
因此,马克并非他爱妻子甚于其他任何东西。
因为选言命题暗含着只有一个选言支为真,而不能同时为真,当项“爱”有两种不同含义时,它使得非此即彼的选言命题为假,即使两个命题都可能是真的。一个人可以爱苹果派甚于其他任何东西,并且同时爱他的配偶甚于其他任何东西。这些命题看起来是相互排斥的,但是意思是一个人可以爱苹果派甚于其他任何食物,并且可以爱他的配偶甚于其他任何人。
意义一致的重要性
当三段论中项的定义不清楚或人们对项的意义理解发生分歧时,三段论的结论就可能被拒绝或者无效。例如,在托尔斯泰(Tolstoy)的著作《伊凡·伊里奇之死》(Death of Ivan Ilych)中,伊凡否定了一个三段论的结论,即人是要死的,这会发生在他身上。因畏惧死亡,他把对“人”的意义的质问用作第一个前提,试图支持自己的想法:
伊凡·伊里奇发现他要死了,他在无尽的绝望中。
在内心深处他知道他要死了,但他不仅是不习惯这种想法,他只是还没有或者不能领会它。
这个三段论他是从基塞韦特(Kiezewetter)逻辑学得来的:“盖狄斯是人,人是要死的,因此,盖狄斯是要死的。”他一直认为对于盖狄斯是正确的,但对他自己来说就不适用了。盖狄斯——抽象的人——是要死的,是完全正确的,但他不是盖狄斯,不是抽象的人,而是一个非常、非常不同于其他人的生物。
如果人们对于项的意义有分歧,一个清楚的论证,即便和有着正确前提的有效三段论一样可靠, 也是没价值的。请思考另一个例子:
1912年,当时的一位议员被指控在众议院使用了非议会的语言,称呼某人“粗鲁”,他于是打开了牛津英语词典向议员们展示,在早期该词并不是粗鲁的意思,而是“与手头上对象或事情没有关联,无关的意思”。该议员说,“我是在更古老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Winchester,2003,p.218)
因为项可以用来指称不同的意义,为避免混淆,恰当的定义是很重要的。假设有两个人同时相信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仍旧可能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上相信。说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是什么意思?同样,如果两个人都相信上帝,可能是基于两种不同想象的相信。因此,当有人问你“你相信上帝吗?”你反问“你所指的‘上帝’是什么意思?”完全是必要的。只有问话的人给出了上帝的意义,你才能恰当地回答这个问题。
存在谬误
从两个全称前提得出了特称结论,就犯了存在谬误。在现代逻辑中,没有预设全称前提的主项存在。例如,“所有的流浪者都是被解雇的人”,意思是如果流浪者存在,他们是被解雇的人。因为一个特称结论预设了结论中的主词至少有一个成员存在,这样的结论是不能从两个全称的前提得出的。请思考:
所有的独角兽都是动物。
所有的动物都是生物。
因此,有些生物是独角兽。
第一个前提并没有蕴涵独角兽的存在,因此,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至少有一个生物是独角兽,这是这个三段论中特称结论的意义之所在。
当然,常识除外。如果你知道全称命题的主项是存在的,就可以得出特称结论:
所有参加这个聚会的都是人。
所有人都是生物。
因此,有些生物是这个聚会上的人。
简而言之,除非有规定或者知道全称前提的主项存在,否则就不能得出特称结论,这样会犯存在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