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经济因素
第一条建议就是当你面对灰度挑战时,你应该努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但是同时你还要忽略经济学。换句话说,统计数字和掌握这些数字所告诉你的内容很重要,但是这些远远不够。你还必须将这种传统的智慧放到一边。
有一个错误的观点就是,如果你是商业管理者的话,你的中心或特有的义务就是挣得利润、使收益最大化、创造股东价值,或者说就是赚钱。显然,大多数公司都需要挣很多利润,不论是什么种类的组织,都需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财务状况。管理者则需要熟练地掌握这项技能。这就是为什么本书中的基本指导让你在最开始面对灰度问题时表现得像个管理者。这是指你要充分了解公司的经济现状。对于灰度决策和常规决策,如果你不这样做,你将会做出很糟糕的决定,而这很有可能限制你的事业前景。
但是当你面对灰度问题时,你必须人性化地来解决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你想理解并履行基本的人类义务,你就必须看到经济状况以外的事情。
比如,吉姆·墨林应该忽视人们彼此有义务这一长久传统,而试图通过采取任何满足股东利益的方法来解决那他珠单抗危机吗?他是否应该仅从百健的底线角度考虑该药物对多发性硬化症患者的利益和危机呢?同理,管理者应该仅从经济角度考虑解雇问题吗?他们是否应该将对雇员来说苦难的、有着毁灭性重大影响的解雇事件放到一边,反而视自己的员工为一种像机器似的资产,可以被重视、被部署、被维修、被贬值甚至被遗弃。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管理者在组织内部享有独一无二的统治权,能将经济收益最大化是一种突破性的进步。主要在20世纪末的美国,不知为何,一种理论假设成了至高无上的决策准则。这种假设曾被广泛地用于学术研究中:经济、金融、计量经济模型等。从人文主义角度来看,这个观点是一种令人震惊的发展。没有任何基本人类义务、宗教和世俗观念,将为某个组织赚很多钱作为至高无上的需求。要是有的话,伟大的思想传统就不会对财富和富裕有那么大的偏见了。
但是你可能无从选择。难道商业管理者不是都只能服从规定将股东权益最大化吗?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为什么当你面对灰度问题时仔细考虑经济因素非常重要。美国的公司法没有要求商业管理者必须永远有义务将股东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1] 事实上,法律要求的与其有很大不同:管理者的法律义务在于满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满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可以通过很多方法实现,也就是说法律给了管理者和管理人员很大的灵活性来实现这一目标。 [2]
最近,苹果总裁蒂姆·库克和一位活跃股东进行了交谈,他们将真实的法律现状戏剧化地表现出来。这位股东问库克有关公司新能源的项目,并告诉他苹果只应该追求能获得收益的项目。库克很罕见的生气地表示,苹果之所以做这些事就是因为这些是正确的、合理的。他说:“当我们寻找方法让盲人也能使用苹果手机时,我根本没考虑投资回报率。如果你想让我只根据投资回报率做事,那你撤股吧。” [3]
在美国,商业判断规则为高管和董事会在制定公司目标时提供了很多方向,只要他们的动机不被利益冲突所玷污,他们就能够尽力做出明智的决定。此外,美国的30个州都通过法律明确要求公司不仅要考虑股东利益还要权衡各方利益。美国法律学会表示,管理者应该谨慎地牺牲利润,避免导致“不道德地”伤害雇员、供货商、社区以及其他各方。 [4]
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原理属于基本的实用主义。它为竞争市场中经济运行的常规决策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简单、清楚并实用的准则。在这些情况下,从长期利润和回报的角度思考是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重要方式。在竞争市场中,高利润对公司的生存和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赚得高回报这一责任,并没有凌驾于或者取代你作为人的基本义务。管理者必须谨慎小心,不能以经济责任为借口忽略这些义务。这就是为什么,当你面对灰度问题时,你需要努力关注经济状况,同时还需要将这些经济现状放到一边。
[1] 有关这一争议的进一步讨论在前两段出现了,美国的管理者没有而且不应该有法律义务使股东利益最大化,详见例如Bruce Hay,Robert Stavins,and Richard Vietor,ed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Firms(Washington,DC:Resources for the Future,2005),13-76;and Lynn Stout,The Shareholder Value Myth:How Putting Shareholders First Harms Investors,Corporations,and the Public(San Francisco: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2012).
[2] 一位著名的法律方面学者在2013年写道:得以让商业公司创立、成长、进行组织变革的灵活法律框架允许其进行一系列的价值选择,给予公司充分选择生产或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权利。商业公司的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其必须通过某种特定方式而不能选择其他方式挣钱。相反,这种存在于世界大多数地方的下放式法律框架允许大量不同种类的公司最大化地发展其盈利或非盈利的价值。详见Eric Orts,Business Persons:Legal Theory of the Fir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221.
[3] 有关这一观点的详细阐述以及Tim Cook评述内容的解释来自Steve Denning,“Why Tim Cook Doesn’t Care About‘The Bloody ROI,’”Forbes.com,March 7,2014,http://www.forbes.com/sites/stevedenning/2014/03/07/why-tim-cook-doesnt-care-about-the-bloody-roi/.
[4] American Law Institute,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2.01,Reporter’s Note 29,2.01(b)(2)-(3)and Comment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