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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 舆情之后 应当用法律维护住法律的“正义”

2020年8月27日  来源:螃蟹侃法 作者: 提供人:dangji15......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 舆情之后 应当用法律维护住法律的“正义”

最近一直在忙,没什么心思写原创,加上对这个案子一直心存疑虑,所以越发不想写。但看着网上各种舆论带节奏,昨晚连“中国青年报”也出来发声了,我又忍不住想说几句。可能说的不对,也没带给大家想要的“网络正义”,因为我只想谈谈法律上的“正义”。

1. 雷某有没有猥亵?

从现场的监控,还有女方所发的证明来看,都可以很清楚无疑的确定雷某的猥亵行为的构成,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是不是正当防卫?

湖南省永州市17岁女生小雪(化名)在商场被52岁男子雷某肘袭胸部。随后小雪报警,并和同行男友胡某将雷某带到商场监控室。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引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实施过程来讲,如果同行男友脚踹雷某是发生在雷某正在对女生猥亵时的,那造成轻伤的,同行男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但“正当防卫”是一条时效性非常强的法条,它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生效。在当雷某被带到监控室时,他的不法侵害就被终止了,这个时候,正当防卫也同样失效了。

因此,在此之后的踹伤行为的实施,我个人观点,从实施过程来讲,不是正当防卫或者说已经超过了防卫的时效。

3.有没有故意伤人?

双方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致其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雷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头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刑法规定,轻伤二级以上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在雷某经鉴定,已经达到了轻伤一级,从受伤程度上讲,无疑是符合故意伤害罪认定的。

但同行男友脚踢雷某致其倒地受伤构不构成犯罪,我后面再说。

4.是不是见义勇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3条,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请注意,这里面,见义勇为是一个民法概念,它只能免除民事责任。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同行男友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免除他对雷某造成受伤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20万赔偿什么的就是个笑话。

同行男友不用赔偿!同行男友不用赔偿!同行男友不用赔偿!

但刑法中对见义勇为没有任何规定。你不能用民法概念免除刑事责任,这在法律层面,无疑是非常荒谬的。按照这个逻辑,《民法典》从未规定杀人有罪,那我就可以随意杀人了?

学法的应当知道,民事的归民法,刑事的归刑法。不能说为了跑流量、带节奏就胡说八道。报纸、自媒体可以不懂法,学法的不应该。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同行男友见义勇为,也不能免除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一样要承担。

我个人是赞成把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的,私力救济在刑法范畴也应当给予一定的承认。但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前,舆论不应该给法律“加戏”,立法都没有,就不可能在执法层面考虑这个问题。

5.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由于存在伤人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对同行男友使用刑事拘留并无不妥。但要注意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案情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如果查清并无犯罪事实,释放被拘留的人也是应该的。所以后续公安机关把同行男友放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对于猥亵的雷某,鉴于仍在治疗期,未发现潜逃迹象,暂未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不妥的。

个人观点,公安机关或许在处理中没有让“网民”“满意”,没有带来网民想要的“正义”。但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公安机关的处理或许有瑕疵,但并无明显失误,横加指责和谩骂是不应该的。

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他们按照现行法律执法并无不妥,可能确实有些僵化。但如果为了所谓的“网络舆情”搞“灵活执法”那一套,那才是“法治”的重大灾难。

推行“法治”就是为了取代原来的“人治”,搞“舆情绑架”,那不就回到了“人治”的时代?为了维稳,犯法也干?

6. 脚踢致倒地受伤的行为从刑法上应该怎么理解?

双方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致其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雷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头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上面说到雷某的猥亵行为构成无疑,女方小雪已经报警,在监控室等待警察到来的时候,雷某逃跑。同行男友追至商场外停车场脚踢雷某。

同行男友为什么要追至商场外停车场并且脚踢雷某?他是为了打雷某一顿报复么?

从目前掌握和了解到的证据来看,同行男友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阻止雷某的逃跑,而不是为了伤害他。

从刑法上来理解,同行男友的行为是抓捕正在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

《刑事诉讼法》写的很清楚,任何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在这种场景下,不要说是同行男友,任何一个人都有权把逃跑的雷某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

第八十四条 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既然行为合法,主观上也没有犯罪的故意,那只要同行男友所使用的暴力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有一个细节,可能有些人没有留意,就是同行男友手上有伤。由于手上有伤,所以他在抓捕的过程中,不可能用手抓人,只能用脚。因此,在抓捕的紧急情况下,为阻止雷某逃跑而脚踹是符合现实认知的。

而且他在踹倒雷某后,并没有对雷某有进行其他伤害。从行为上,可以客观得出他的制止行为是克制的。

而作为一个普通人,他无法在主观上判断自己踹出的这一脚会对雷某造成何种伤害,不存在主观故意。

综上,同行男友的行为是在正当的抓捕过程中致嫌疑人受伤,虽然存在伤害他人的事实,但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 舆情之后 应当用法律维护住法律的“正义”

后语

最后说一句,法律要为正义撑腰。但为了“正义”也要遵循法律的思路,而不能为了“正义”就无视法律基本概念。

“舆论办案”,即使把案子办好了,这个案子也失去了法例参考的价值,因为大众只会看到舆论的“力量”,而不会看到“法治”的“力量”。

舆情之后,司法部门应该放下“舆情”,用法律维护住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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