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遭遇的非难。
熙宁变法是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新法推行伊始,即招来众多的非议和阻挠。随着新法的全面实施,反对之声也日益高涨,官僚集团中形成变法派和反对派(即新、旧两派)两个相互对立的阵营。两派之间的纷争,有观念之争、政见之争、利益之争,也不乏意气之争,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状态。由于新法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更由于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若干新变化,即便是矛盾对立的双方也都难以超越传统认知的局限,去体会和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使这种论争最终陷入“义利之争”“君子小人之争”的思维窠臼,既无助于实现兴利除弊、挽救危机的目标,更使得统治集团内部自此陷入无休止的恩恩怨怨、分裂争斗之中,对北宋后期政局的影响,至深且巨。
反对派加在王安石和变法派头上的罪名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变乱祖宗家法,二是与民争利,三是用“王氏新学”钳制天下士人,实行文化思想专制。
反对派非议新法,原因之一,就是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在宋朝,祖宗家法有一种被神化的趋势。其理由是很显然的:经过太祖、太宗创制立法的努力,北宋政权避免了成为继五代之后第六个短命王朝的厄运,初步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到神宗继位之时已保持了一百多年的太平稳定。这样的祖宗法度,难道是可以随意变更的么?
在他们看来,祖宗法度虽有弊端,但还没有到可以被彻底否定的程度。如司马光曾说:“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许多在仁宗末年呼吁改革的人士(包括司马光在内),到熙宁年间都成为新法的反对者。究其原因,都跟他们对当时形势的基本判断有关。在他们当中,许多人只是对仁宗末年的种种积弊表示不满,而对于此类积弊跟祖宗家法有何关系,却似乎没有或者不愿意有清醒深刻的认识。
反对派非议新法,原因之二,是认为圣主治国,当以道义为本,仁政为先,“富国强兵”只是细枝末节,绝非正道。与这种观念相联系的,是认为君子不当言利,人主不当与民争利。
熙宁变法所要追求的目标,就是实现富国强兵。强兵的前提,则是富国,因而新法中的大多数内容,都跟理财有关,这就很容易招致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士大夫们的反对。新法实施后,来自反对派的批评就更加尖锐了。知谏院范纯仁一再上书,攻击新法,把主持和推行新法的人士一概斥为嗜利小人,极力主张罢免王安石,废除新法。
除了传统观念和守旧势力的巨大阻碍,新法在推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弊病也成为反对派人士指斥新法、攻击变法派的重要口实。他们攻击最力的,是青苗、免役、市易等法。
反对派指责青苗法有以下弊端:一、名为济困乏,抑兼并,实为官府敛财取息的手段,“是别为一赋以敝海内”。二、名为自愿,实为强行摊派,这在富户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三、既损害了富户的利益,也无助于贫户渡过难关。四、青苗息钱并不比高利贷轻。按法令规定,每半年(分夏、秋两期)取息二分,一年就是四分利息。实施过程中还要多于此数,每每高达六分。此外,偿还时必须一体纳钱,不得以他物充代,致使钱重物轻,无形中又加重了民户负担。五、官府散尽常平本钱以行青苗法,极易造成官钱流失,使朝廷丧失应付紧急局面的能力。六、由于贫户往往无力偿还青苗本息,其经济地位更加岌岌可危,实际上又为兼并开了方便之门。
应该说,反对派的这些指责大都是有事实依据的。他们不但一再上书表态,反对青苗法,而且不少人还在自己的辖区内拒绝推行此法,上至德高望重的韩琦、富弼,下至仅为一县父母官的陈舜俞,都有“不奉令”“持不行”之类情形。
反对青苗法的呼声如此之高,以致几乎中断了整个新法的进程。
宋神宗看到老臣韩琦的奏疏后十分忧虑,对人们反映的青苗法的弊端感到不安,甚至对新法的立意也开始有所怀疑。王安石虽多方辩驳,仍不足以使宋神宗释虑。王安石见说服不了宋神宗,干脆称疾不出,上章请求解除职务。
此时宋神宗还需要依靠王安石主持变法,实现富国强兵的宏愿。经过一番权衡之后,他终于又站到变法派一边,令吕惠卿谕旨,请王安石继续执政。
从仁宗晚期开始,改革役法已逐渐成为朝野许多人士的共识,一些地方官员在各自所辖区域都进行了改差役为雇役的尝试。嘉祐七年(1062年),司马光也在其理财名著《论财利疏》中提出对衙前役进行改革。他在该疏中还重点提出了让坊郭上户承担衙前役的观点,理由是坊郭上户脑子灵活,擅于经营,比乡村上户更能胜任“部送纲运,典领仓库”的职责。
然而从熙宁三年(1070年)底免役法开始推行,该法很快就成为反对派诟病的焦点,其激烈程度不亚于对青苗法的责难。
王安石曾说,改革差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可是在变法派制定政策和推行政策的过程中,免役法的不少内容却与王安石所表达的改革意向颇有出入,这是该法引起众多非议的主要原因。
熙宁三年十一月,司马光上疏,对免役法提出全面批评。司马光之所以改变初衷,对免役法大加责难,是因为变法派所设计的新法内容跟他原先所设想的役法改革大相径庭。首先,改革已不仅限于衙前役,而是全面废除差役法。原先乡村上户轮流差役,犹有休息之期,如今岁岁纳钱,实际负担加重。原先乡村下户及单丁、女户之类的贫困户可免差役负担,如今却要一概出钱助役,这纯属官府的公然盘剥。受雇应募者多为浮浪不根之人,因缘为奸、玩忽职守的情况在所难免。若受雇之人不足以应付公家之事,势必还要轮差民户,遂使“免役”流于虚文。
对于新法给贫困民户所造成的危害,王安石是承认的。然而,当宋神宗也担心剥削太重会招致民怨时,王安石却说:“祁寒暑雨,民犹怨咨者,岂是顾也!”这就未免强词夺理了,与其“去民疾苦”的改革初衷大相径庭。另外,不少官吏对新法奉行过当,在确定户等时经常上下其手、非法升等,致使民户负担进一步加重。
新法实行后所征收的免役钱、助役钱以及免役宽剩钱,并非全用于雇人服役。按照苏辙的说法,雇役“所费止用所入三分之一”。除去雇役所花费用外,朝廷每年都从征取的役钱中获得大量盈余,这也进一步凸显了免役法为朝廷敛财的实质目的。
市易法也受到反对派众口一词的指责,并且集中体现了新、旧两派在理财观念上的激烈冲突。老臣文彦博的观点在当时极具代表性,其核心内容即是反对官府垄断商业,与民争利,认为这是一桩有失体统、可羞可耻的事情。在这种观念影响之下,宋神宗对于市易法也是始终抱有疑虑的。他曾经向王安石追问:“市易务卖果实,审有之,即太繁细,令罢之如何?”王安石虽一再辩解,但理由却苍白无力。只是因为该法在开辟财源方面更加直截了当,所以才未遭废罢。
在熙宁年间的各项新法中,如果说青苗、免役、市易诸法是为了开辟财源,那么保甲法则是为了节省朝廷开支,改革兵制,增强军力,但这个目的并未达到。
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后,反对派对保甲法提出了全方位的批评和责难,综合起来有这么几条:一是立法与执法者不恤民情,不识时宜,立法草率,执法苛严,使乡村民户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二是保甲上番、教阅耽误农时,影响民户生计。三是强迫保丁自办各类教阅器械和设施,加重民户负担。四是保正、保长及各级官吏以权谋私,缘法作奸,残酷迫害和敲诈乡村贫户,致使官民矛盾、阶级矛盾激化。五是因矛盾激化而导致保丁反抗,使保甲法走向其反面。六是保丁接受训练并非自愿,素质和战斗力并无多大提高,很难达到强兵的目的。七是保甲法跟免役法的部分内容有冲突,致使执行过程中抵牾混乱颇多,令人莫知适从。这些问题和弊端,都是变法过程中实际存在的。
在实行募兵制的条件下,兵民分离、百姓不知兵事的状况由来已久,变法派试图通过推行保甲法来恢复兵民合一的制度,纷扰可想而知。且不说这种想法是否现实可行,即便可行,也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办到的。加上各级官吏奉行过当,督责太严,势必引起户民强烈的抵触情绪。当时开封府界的各县乡民,为了逃避新役,甚至发生了自毁肢体的事情。
站在今天的角度看,如果当时变法派不是热衷于得不偿失的恢复民兵制的努力,而是侧重于对现行募兵制及其他军制进行改革和整顿,并根据内外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守内虚外”的传统战略方针,致力于提高国防力量的主体——禁军的素质和战斗力,则其遭受的阻力可能会小一些,改革的成效也可能会更大一些。
至于科举与学校改革方面,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反对派攻击最力的,是认为不应该以王安石一家的学说作为取士标准。反对派特别是理学的代表人物攻击“王氏新学”,也带有争夺意识形态主导权的意味。客观而言,“一道德”是政治斗争的工具,对学术思想的自由发展有害无益。无论是北宋中后期占主导地位的“新学”还是后来的理学,一旦定于一尊,学术思想的生命力也就枯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