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
  • 会员

保甲法

2020年6月16日  来源:中国通史 作者:卜宪群 提供人:xionghao59......

保甲法。

王安石推行保甲法,不仅是为防范盗贼、加强地方治安,更重要的目的,是力图恢复征兵制,以取代募兵制,消除雇佣兵“无赖奸猾”“骄纵恣肆”的积习,裁减因实行募兵制而造成的巨大兵费开支。

募兵制在仁宗时期已经弊端丛生,由招募而来的正规军,其战斗力之孱弱,已成为外敌口中的笑柄。裁汰冗兵、招刺义勇之类的议论也由来已久。但因为募兵制是“祖宗家法”中一项极重要的内容,加之推行既久,改造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所以要求改革的呼声虽高,但朝廷始终未能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措施。

持骨朵武士,四川泸县宋墓石刻

最先提出实行保甲法的,是管勾开封府界常平广惠仓农田水利差役事赵子畿。在赵子畿上疏建言的基础上,司农寺制订了《畿县保甲条例》,以朝廷的名义颁布实施。

乡村民户以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主户中最有财力和才干者分任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民户不分主、客,凡有两丁以上,即选一人充当保丁。单丁、老幼、病患、女户之类,令就近附保,不编充保丁。除官府禁止使用的兵器外,其余如弓箭等并许从便自置,以便习学武艺。

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五人,在所保范围内往来巡逻。遇有盗贼,即击鼓报警,由大保长率同保人户追捕。若盗贼窜入别保,则击鼓呼应,协助捉拿。捕贼有功者,均有奖赏。同保人户互相监督,如发现有重大犯罪行为,必须举报,否则连坐处罚。本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并须觉察,收捕送官。各保所辖人户及保丁,都要置牌记录,以备官府审查。保内如有人逃亡、迁移或死绝,须申报县衙。外来人户入保居住的,也要向官府申请,收入保甲。

从这些条文来看,推行保甲法的最初目的是要在乡村建立起严密的治安系统,以防止民户作奸犯科,强化封建统治秩序。

保甲法颁布后,先在开封、祥符二县试行,又扩展到开封府界所属其他各县。接着在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实行,最后普及推广到全国各地。

就军种类型而言,保甲属于“乡兵”。为了达到“与募兵相参”以及最终取代募兵的目的,宋朝采取了保甲上番(值勤)和教阅(训练)两项主要措施,以提高保丁的军事化、正规化程度。

由于朝廷推行保甲上番与教阅的制度,使民户重新担负起兵役的任务,引起了极大的纷扰。与此同时,教阅保甲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元丰年间对西夏的战争中,义勇保甲仅仅充当守城、转运、杂役之类的辅助性工作,并未作为正规军使用。正因为如此,保甲法在推行过程中遭到激烈的反对,也就很自然了。

到元丰年间,宋神宗对通过推行保甲法来革除兵制之弊的方案已丧失信心,重新恢复了对募兵制的正面评价。当时,保甲教阅虽仍在进行,但大体已流于形式。宋神宗更倾向于把保甲法的功能定位在维持治安方面,不再试图以保丁取代募兵。

宋神宗 / 王安石 / 司马光

如涉及版权,请著作权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或支付费用事宜。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