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行法。
在王安石变法以前,京师开封的各行商贩及手工业者除须缴纳税钱之外,还要承担内外官司在物品和人工方面的种种摊派。这些强行摊派和科配,成为工商户的一大负担。
熙宁六年(1073年),朝廷成立“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讨论和拟定相关政策。同年七月,免行法正式实行。各行根据利润的厚薄多寡,按月或按季缴纳免行钱,可以免除行户祗应,或者由官方为其雇人代役。由于市易务直接参与了免行法的制定,且免行钱又是由市易务负责征收,因此有人将此法视作市易法的补充和发展。
免行法与免役法也有相似之处。后者主要是为了解除乡村民户的差役负担,前者则是为了缓解工商行户的科配负担。这两项法令在客观上有利于各行业的人员专务本业、发展生产。但在免行法的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免行钱征收过重或分摊不均的问题,使得不少行户宁愿忍受科配,而不愿缴纳免行钱,甚至出现了既纳免行钱而又不免科配的现象,使行户承受了双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