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田均税法。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高度发展,宋代“田制不立”的状况已成定局,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及其转移不再过多干涉。在田产转移不定、买卖频繁的情况下,民间财产占有状况与赋役负担之间不平衡的现象极为突出。官绅豪强占田无限,又享受着免税免役的特权,成为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总根源,也是侵蚀政府财税基础的主要因素。作为田赋和差役主要承担者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民,压力更为沉重。为了逃避压力,他们往往托庇于官绅形势与豪强大户,伪立契券,诡称佃户,向保护者缴纳一定数额的租课,以求不入官府税籍;或分家析产以求降低户等,隐瞒年龄以逃避身丁。这些“诡名户”日渐增多,越来越影响政府的赋税收入,到北宋中期遂酿成十分严重的财政危机。
在熙宁变法以前,已经有人要求改变这种状况。宋仁宗康定年间,郭谘在洺州肥乡县(今河北肥乡)创设“千步方田法”,成为熙宁年间方田均税法的先声。
随着免役法的推行,政府在核定田产、户等方面已经积累了初步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朝廷于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颁布了方田均税条例,首先在开封及京东路施行,以后又推广到河北、河东、陕西等路。
由于丈量田地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政府又无专项拨款,因而推行起来相当吃力。同时,丈量工作也存在不少技术方面的困难,如平原易测而山地难量、土地成色等级缺乏精确的衡量标准等。此外,丈量过程中纠纷不断,常有反复。凡此种种,使得此法的实施进度十分缓慢,且范围始终没有超出上述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