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宋初以来实行按户等轮差各种职役的制度,将民户按财产多少分成九等,规定下五等户一律免役,上四等户则根据其户等高下承担各类职役(又称差役)。因为九等中的下五个等级通常被视作一个等级(即第五等户),所以又称为五等户制。职役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衙前,负责运送上供官物,管理府库,兼理官厨、馆驿、河渡等事;二是里正、户长、乡书手,主要负责催督赋税;三是承符、散从、人力、手力之类,供州县衙门驱使,奔走公事;四是耆长、弓手、壮丁之类,负责捕捉盗贼,维持地方治安。
差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对乡村上户而言,通过承担职役,他们不但把持着农村基层政权,而且占据了州县官府的部分吏职,但同时也意味着他们要对封建政权承担更多更重的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差役制的弊病也日益暴露出来。
在各色差役之中,负担最重的是衙前。轮充衙前的乡村上户,如果损耗了官物或府库财物,必须照数赔偿;外州的衙前押送官物至京师,又每每受到官吏的刁难和勒索,以致长期不得归还。从仁宗朝起,轮充衙前者往往倾家荡产,乡村上户普遍视衙前役为畏途,想方设法逃避。轮差里正的乡村上户,催督赋税如有缺额,都要先期垫付甚至代为缴纳,负担十分沉重。里正役满后,还要充任衙前,更使这类乡村上户雪上加霜,苦不堪言。
从仁宗时期开始,围绕衙前役的局部改革已经开始,让轮充衙前的民户出钱、由官府募人充役的情况,已非少见。熙宁二年(1069年)十二月,王安石等人确定了以募役代替差役的改革原则,熙宁四年(1071年)十月又在全国正式推行免役法。
免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前此轮差职役的民户不再服役,改为按土地、家产多少缴纳免役钱。前此无差役负担的官户、僧道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以及上五等的坊郭户,一律按其户等减半出钱,谓之助役钱。各路州县可预计所辖境内一年所需的雇役费用,按户等摊派,免役钱和助役钱随夏、秋二税同时缴纳。在通常所需的役钱之外,还要加收百分之二十,以备水旱灾荒年份之用,称为免役宽剩钱。
根据新法规定,原先享有免役特权的官绅形势之家也须缴纳助役钱。在实施过程中,某些地方向豪强大户征收助役钱唯恐不多。这些举措的确体现了抑兼并的意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打击了官僚地主阶层的既得利益,也成为免役法招来激烈反对的主要原因。
在历史上,差役法是封建劳役制度的一种形式,不但给民户造成沉重负担,也会妨碍正常的农业生产。王安石免役法改行纳钱募役,使民户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沉重的劳役负担,是有进步意义的。同时,纳钱募役的普遍推行,对于刺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帮助。由于大量征收免役钱、助役钱和免役宽剩钱,使北宋政府获得了一个新的稳定财源,财政状况大大改观。
但免役法在本质上仍是朝廷的敛财手段,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并无多少新意。新法推行过程中户等失实、负担不均的现象十分严重。官府大量敛财,致使民间出现钱荒。通过增加地方吏员俸禄来改善吏治的效果也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