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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十九章 留置权+第五分编 占有-第二十章 占有+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章 共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2020年6月8日 字数:440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提供人:xionghao59......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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